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界定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水平的再次提高,对物质、精神有了更进一步的追求。人们在找寻幸福的时候,往往会发生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就那近些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来说吧,离婚率的逐步提高,然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的财产问题。离婚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在现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新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实施。那么《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和界定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人将就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界定来试述一些观点。 【关键词】共同财产 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财产管理权 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特征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劳动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双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即工资性收入,包括实际基本工资,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事物分配。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等。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双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只是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只是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只是产权中的财产要根据期待权与既得权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读。 只是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养老保险。 6、根据最搞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 (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等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理。 (3)婚前财产的认定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补助费 第三,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等,除贵重物品外。 第四,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的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第五,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新《婚姻法》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 (1)夫妻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并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中国法院网,《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彭洋著,2009年2月5日) (2)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分割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分割和消极财产分割,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属消极财产分割。在讨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我们不能离开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目的在于确保男女平等,但与此同时,也在明示夫妻财产关系,以确保第三人的利益。 (3)保护女方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4)保护无过错方利益。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姻过错也应该与夫妻财产的分割相联系。在离婚案件中,追究当事人的过错,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通过多分或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经济形式也迅速发展起来,特别是夫妻财产的内容进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也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研究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的分割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相当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当今新的形势下,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带来许多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4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