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摘要】夫妻离婚必然会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因为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互不相让,争论不止,给离婚案件造成很大的麻烦。为了更好的处理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次必须 遵循婚姻法,合情合理的予以分割。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问题 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司法实践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相结合的血缘关系,以共同生活为内容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当事人双方最初组建了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而在整个婚姻家庭中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作为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如果一旦提出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不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解除。也会引起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消灭。还会产生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处理原则、分割原则、法规方式等进行论证,并对房屋及投资性财产分割等疑难问题着重论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特征及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分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N].人民法院报,2001-2-27(5).]其财产特征: 1 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婚姻关系时为止,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工资、生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其他的合法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仅限于所有权范畴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期的收益。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 (一)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的首要前提。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 (1)工资;(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而言: 1、工资、奖金:主要是指夫妻一方的或者双方的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办厂、设立公司,还有租赁、承包、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等多种形式,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都应该作为生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6页。]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的创造所产生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一种专有的权利。 4、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如赠与或继承中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只要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没有明确指明将其财产归一方所有,所受赠或继承的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洪,《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8页。]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津贴,男女双方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基于以上,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能予以分割。 (二)正确认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还要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助于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夫婚姻关系发生效力前,夫妻一方的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属于个人所有,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是由侵权人支付赔偿性的财产,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指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 巫昌祯、夏吟兰:“离婚新探”《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第52页。]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生活起居所使用的生活品,如化妆品、个人的衣服物等,价值昂贵的金银首饰一般不能视为个人用品,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夫妻结婚后有可能会与男方的父母或者女方的父母共同生活,这样就会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对于所产生的家庭共有财产应该先分家析产后,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子女财产:子女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属于自己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属于子女专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仅此,夫妻离婚所分割的财产仅指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家庭共有财产,子女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三条规定:“夫妻法律地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夫妻对财产关系上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对共同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责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因收入多少,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父母的离婚必然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了使子女健康的成长,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给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张珍,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思考[C].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 2006.332.]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分割。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处理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协商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子女的利益,即承认其效力。 对此《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的反悔处理。 根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此作为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原告应当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自然人;②离婚证上载明的签发时间距离起诉的日期不足一年;③起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其中诉讼请求应当是改变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协议或者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时存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4]30号)第17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与具体分割。 1、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时,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分割。 房产的分割:离婚时关于房屋分割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它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会涉及家庭成员及子女的房屋产权的诸多问题。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买的房屋的归属处理原则: 《解释二》第二十条对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原则作了规定,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也包括夫妻双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包括以福利政策确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包括以福利政策确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尽量将房屋和子女的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0页.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出版社,第一版,第151页 2、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一版,第122页。 3、具体法规来自《婚姻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张杰,《婚姻家庭法学》南海出版公司,2003年版。7、尚晨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法理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8、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9、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 (四)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的房屋处理原则: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个人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