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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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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摘 要]
       在这个法制社会里,我们每个人做事的前提都必须遵循法律制度的约束;当然我们的个人婚姻问题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婚姻对一个人来讲,甚至对一个家庭来讲都是幸福的征兆。但是婚姻不代表两个人一辈子的长久和厮守;当我们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就会选择离婚。然而离婚就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财产的分割,家庭和孩子的抚养等等,而我们为了避免矛盾和错误的思维误导,就应该明白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等等。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
一、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从内容上讲,包括夫妻财产的归属,财产的范围,财产的处理等等。
      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1)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如联合财产制,共同共有制以及分别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
2.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所得共同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婚姻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法律制度。即双方结婚后至离婚或一方死亡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大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共同财产有如下几种: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无论承包人、租赁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财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根据著作权所获得的稿酬。无论著作权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稿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或则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如股息,利息,红利,租金,中奖所得。
 例如:李某(男)和杨某(女)于2000年在四川登记结婚,2002年,李某从事房地产行业。几年后,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房价得以猛涨;而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李某也因此赚取了不菲的收入。当然,收入和付出是成正比的;李某为了事业上的最求而很少顾及家庭的感受;很少回家,半夜回家等等情况频繁出现。而刚结婚的小情侣哪能有那么开阔的胸怀去看待问题,婚后成为家庭主妇的杨某此时觉得婚姻已经失去了本质上的意义;她觉得以前虽然家庭不富裕,但是两人感情甚好,但随着家庭富裕起来,但是感情却越来越淡化,因而不堪忍受精神上失落和孤独的杨某选择了离婚。
       李某后来同意离婚,并和杨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给儿子抚养费5万元。2006年9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本来事情到此也告一段落,可是就像保险行业说的一样,人生无处没有意外;可能是种种原因致使杨某改变了想法;2011年,女方突然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很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而已经没有婚姻关系的男方也当然不同意她这种说法,因此最后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能分割的共同财产。
 而杨某所提起的诉讼是否被采纳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现在我们就要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财产有如下几种: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经营的房地产所带来的高额收入,刚好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2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将李某和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经营房地产的部分收入判给杨某。而从本案中,也让我们明白了,本来离婚之后,虽然两个人不能成为恋人,但是还能成为朋友;而因为后面这些经济纠纷,导致两个人不但不能成为朋友,甚至还有可能成为仇人。而当我们懂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提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面就会避免这些尴尬的局面发生,也不会至于对簿公堂;而且也让我们明白了,懂得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财产不受意外损失的最好保障!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含义:
     第一,双方在财产上权利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利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一方收入少或没有收入,并不影响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二,双方在财产上义务平等。对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对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费用,均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对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第三,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对财产问题作出重大处理时因协商一致。
(3)夫妻约定财产制:
 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约定的条件。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意思表达真实。约定必须双方自愿,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约定无效;2,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必须合法。约定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则约定逃避债务以及某种法律责任。均属无效。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约定的财产范围。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
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可以变更和终止。约定是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应当允许变更和终止。
约定制优先于法定制。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内容。
三、怎样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以及家庭财产的区别:
1.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就是夫妻特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则夫妻双方约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内容,另一部分则是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具体如下: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因一方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当归一方个人所得。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则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价格特别贵重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但结婚时间未满10年的。以上财产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归一方所得。
(6)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什么是家庭财产?
    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它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
夫妻的特有财产即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五种。
子女的财产,是指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如劳动收入,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等等。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全家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生活用品等等。
 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析产,从中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由夫妻进行分割。如果因为分家析产发生纠纷,可以先对能够分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以另案处理。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不因性别差异,收入差别而区别对待。平等分割主要指夫妻双方获得财产的机会均等,而非获得财产数量的相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必须要照顾子女的利益,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适当多分割共同财产,以确保子女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同时,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平均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权益的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表现,也好似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的。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且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大部门的家务劳动而又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所以在分割财产时需要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不致使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等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的上述财产的他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做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重婚或姘居的行为;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行为;一方有赌博,吸毒的恶习等。
         对于劳改人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既要保护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劳教人员的权益。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公正合理。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夫妻共有份额,再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了解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界定”之后,让我更加明白了法律出现的更深的含义;特别是婚姻法,法律对于夫妻来讲,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一把利剑,其实也是约束我们行为规范的一面镜子。婚姻对一个人来讲,甚至对一个家庭来讲都是幸福的征兆。但是婚姻不代表两个人一辈子的长久和厮守;当我们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就会选择离婚。然而离婚就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财产的分割,家庭和孩子的抚养等等,而我们为了避免矛盾和错误的思维误导,就应该明白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等等。只有当我们自己明白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分割之后才会以更严谨的姿态去面对自己,面对夫妻生活,面对人生。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
2.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教学用书《婚姻继承法》,2005年6月版.第39页,第75页.
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婚姻家庭法》教程,第4版.第96,,168页,
4.宋杰鹏《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修订版第三卷,第255页
 5. 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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