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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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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歧视相关案例)30岁的凌绍峰是本市武清区人。2010年,他通过招聘成为“喜之郎”销售部驻津业务代表。“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我的工作一直得到公司的认同和肯定。2011年6月,我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住院治疗,在休假期间曾因公司要求,立刻恢复了工作。”凌绍峰说,2011年9月,他陪同公司王经理前往静海走访市场,其间王经理对他说:“小凌,公司考虑到你的身体原因,希望你主动辞职。” 此后,王经理又多次提出希望其主动辞职,但都被凌绍峰明确拒绝了。2011年10月,凌绍峰被迫离职,但拒绝在离职单上签字。“对我工作满意,肯定我的业绩,仅仅因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逼我离职,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吗?我怎么能签离职单!”凌绍峰说。但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人员称,凌绍峰到公司工作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属实,之所以在聘用其一年多以后辞退,是因为其沟通和业务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经培训和指导仍然不能改善,与“乙肝”无关。 凌绍峰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获得了法律援助。他首先向“喜之郎”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投诉信,求依法处理“喜之郎”非法解雇乙肝携带者。他还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喜之郎”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喜之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维权费用6000元。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渊源, 宏观调控,经济法制改革, 法律法规,规避,和谐稳定
前言:
在当今法制体系下,就业歧视一直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之一。在这个错综复杂的环境中,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当代法制环境的趋势,那么当代法制环境的趋势究竟是怎样呢?它与我们的就业歧视又有何联系呢?
首先,我我们来看一下我过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组成的重要部分,也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必将也会推动法律的健全以及社会的进步。我们从就业歧视的法律规治中来说,这是一种存在并且已久的社会法律问题,在司法制度中,司法公正构成要素中,提到司法公平,公开公正;为此能看见国家从理论上的规治,那么在目前就业歧视现象下,就业歧视现象仿佛是存在了一种趋势,从法律的渊源角度来看,归根揭底法律规制还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当今社会环境下错综复杂,要想建立一个完善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制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
一 我国的法制背景
我们知道中国文化上下五千年,但是,在当今的法制体制下却很难想衔接。我国是个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体制改革也影响到了法制体系的建立,我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过度到社会主义阶段,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从改革传统的人治型政治体制的迫切要求。使我国已经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经济法在发展,社会需要稳定秩这是实现经济宏观管理的的基础条件,虽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中国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也就说明社会经济体制中的就业歧视与法律体制是密不可分的。接下来我就来了解中国就业制度中的歧视现象:
第一,我们要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于此,国际劳工组织中规治了: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大家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监督实行的,它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力,其中包括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的对待。而社会经济权中有,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所以,就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违背了宪法的原则,是一种无视就业平等权和阻碍他人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行为。
这种做法会给某些人带来很大的伤害,特别是没有顾及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杜绝这个做法,而要杜绝做法,就应该加强立法和监督,制定明确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让公民有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公民和弱势群体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身边所出现一般就业歧视,那么,目前最为常见的就业歧视就是:1.年龄歧视——相当多的单位设定35岁以下为招聘年龄的门槛,使得年龄稍大一些的人流动难、择业难。2.性别歧视——目前招聘市场上很多职位并不是职业资格的原因限定招聘的性别,3.户籍歧视——户口的博弈分割了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影响了人才的社会化。4.学历歧视——单位对很多大专生可以胜任的职位只招本科以上的人才,许多本科生可以胜任的岗位却只用研究生,而又有些职位还以“学历高的人不好用”为由把研究生、博士生拒之门外。5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 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 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除以上几种之外,疾病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也是常见就业歧视的表现。
二 就业歧视的概念
在中国目前保护就业者权益最基本的法律只有《劳动法》,遭遇歧视的人可以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目前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就更少,被歧视的求职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按投资方经济性质,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自然人投资)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当今法制体系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构成:
(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四)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依据上位法的授权且规范的内容不能违反上位法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和谐社会不可能自发地实现,有关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需要一系列方针和措施来体现,其具体要求也必须通过有效手段来实施和保障。
中国是一个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最基本几价值目标就是社会和谐安康而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前提,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首先,和谐社会的原则精神与基本目标和要求不仅涉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关系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们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来体现,以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并因此而取得权威性、确定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包括以法律形式确定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权利及其界限,提供权利行使和权利救济的途径,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等。其次,由于涉及上述关系,因此,和谐社会的原则、目标和要求在实现的过程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利益关系是复杂性的且具备了客观性,因此必须实施法律武器,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只有以法律做为后盾才社会能更快的发展进步,才能有效防止破坏和排除干扰。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且保证这一法律制度的真正实现,这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为关键性制度因素。难道我们还能说就业歧视现象白改建立法律规治吗?当然不是,所以我们必须也解决就业歧视现象,那也就必须拿出法律的武器,这样我们的和谐社会在能得到真正的基础和保障。
法可以确认和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构成,界定其内部关系和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可以指导社会组织的活动.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据、有序、有效、有力;法还可以缓和矛盾与冲突,将纠纷的解决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总之,法在缓解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方面有突出的优势。立法可以提供普遍的行为准则以形成统一的秩序.法的实施过程可以将法的秩序要求具体化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以实现秩序;法的国家强制力则是抑制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法律秩序的有效保障。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潜能,在生产力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构成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威胁。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发展经济与自然界能够提供的资源相适应,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重大课题。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来说,这一任务更为艰巨。以法律形式规范和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确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抑制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的任意性,制裁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法的上述作用要通过法律调整的机制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又具体地表现在法的制定、实施、遵守和法律监督的过程当中。首先,只有加强立法,以科学、公正、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才能为建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和前提。其次,公正、高效的司法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建构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再次,广大社会成员自觉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最后,严格的法律监督是保证法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社会和谐得以真正实现的可靠保障。我想这也是就业歧视所要解决最根本问题之一了吧!
在这个过程中,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就业歧视呢?首先是从个体,1、不要在刊登的广告或招聘布告中出现诸如“只招男性不招女性”、“只招本市不招外地”、“不招回民”、“不招残疾人”、“不招下岗工人”、“不招退休人员”等等。
2、此岗不适合女性(或男性)可在招聘当场口头解释,要清晰不含混,理由要充分。3、此岗不适合老年人或残疾人,要在当场找其它理由婉拒。不得碰触“老”或“残”的禁忌。4、此岗不适合回族兄弟(因吃大锅饭不方便),最好找其它原因谢绝。实在不行,可诚恳相告,取得谅解。但不得宣扬一。其次,是从国家宏观调控出发,政府的职能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这才是就业问题的正确方法,至于对地区间或行业间劳动力数量的调控,应多采取经济手段,如合理调整企业用工成本,就是一种解决就业问题的很好的手段。国家还应从厘清劳动力商品属性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与稳定性、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三种关系的高度,尽快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最后,发挥制定规则、宏观调控、教育宣传、协调指导的作用。
就业歧视不仅在我国存在,更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和无的区别,只有程度和有无法律规范的区别。由于歧视已经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为此,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歧视措施,特别是加强了反歧视立法。国际社会反就业歧视措施概述国际社会反歧视法规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宣言、防止歧视、妇女利就业等专题类别的人权文件中,反歧视组织也包括在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机构,及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中。为了我国的发展,未来世界的和平,大家都需共同努力建立我们美好的家园。就业歧视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只有真正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制,那么对于就业歧视现象,我们就明确了法律条规,找到根源对症下药。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我相信不仅就业歧视现象会减少,那么我们的经济发展也跟着逐渐健全稳定了起来。法律经济共发展,我们的国家也越发的强大起来,社会和谐稳定,世界和平美丽。
最后,针对就业歧视现象,还得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希望在当今经济社会体制下,我们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完善这个社会大环境。总之,经理法,法治理,法制天下共治理。歧视有,重在控,歧视消,经济法制改革不可少。
参见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
2、1948年12月 《世界人权宣言》
3、中国《宪法》及《劳动法》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5、我国的《中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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