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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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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意能否干预司法公正
有人指民意干扰正常审判。对此,我不这么认为,在药家鑫和李昌奎的这两个案子中有不少学者在说民意干涉司法公正,甚至认为是民意杀人,这是极端错误的,难道是人们都很残忍吗?为什么法院的宣判和民意差距那么大,难道真理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吗?中国司法受上级干预,不是秘密。但要说民意主导司法,就太高看中国民意力量了。中国的民意无非是起到一个“盯”的作用,他们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让司法透明化,民意之所以围观一个具体司法判例,就其主流而言,公众不是法学家,他们眼中的司法公正只能通过具体判例比较甄别。说白了,一是藉此促进司法公正。二是促进司法独立。这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意识成熟的一种表现,我不否认在民众中有不理智的,但是否都不理智这就应该值得精英们深思了。这只能说明人们对司法公正还有所期待,这是好事。哀莫大于心死,不说了、沉默了,那才可怕。更何况,如果说司法已经独立公正,又何惧民意围观呢?不要动辄就以“民意干涉司法公正”来说事,甚至称其民众为“暴民”加以妖魔化。
废除死刑的根本问题并不是民意干涉司法公正,而是立法缺失、司法不公正、有法不依的糜烂现实。杀人是草菅人命,纵容杀人犯也是变相地草菅人命。“死刑”的存废与法官判案无关,这应该是常识,独立判案不应该受舆论左右,但也不应该受个人理念左右,更不能迎合所谓死亡废除论,只要死刑不从刑法上删除,法官就不能以“慎杀”、“少杀”的名义透支死刑律条,给“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条活路。
五、保留死刑的合理性
(一)死刑保留与否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国情
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也认为:“在一个国家死刑是否废除的议论,绝对不能脱离该国国情,特别不能脱离该国的严重犯罪的发案率和国民对于死刑的感情和观念。”[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844页。]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时期,而且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已逾13亿,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分化严重、矛盾突出,重大刑事案件频发,所以保留死刑能有效惩治这些。“我国的死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指向严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犯罪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废除死刑并没有影响资产阶级的残酷刑事镇压,纯粹是掩盖资产阶级刑罚的阶级性与残酷性。”[ 成光海:《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赵秉志,等:《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版 第445页。]
(二)死刑是杀人者自由意志的结果
每个健全人都应该清楚自己是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都应该预见与其相应的结果,这并不像紧急避险,是不可预见的,既然他们选择了破釜沉舟,那我们又为何要心慈手软呢,而且死刑是先于犯罪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单为某个人而特定的,法律不是大乘佛法,如果我们总是用法律来进行说教而不去执行,还不如双手合实,大念“善哉,善哉”。总以为谈谈“爱与宽恕”就能解决司法问题似的,殊不知司法审判不是社会学、心理学,而仅仅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过程。我很赞同黑格尔所说的一句话“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156页—157页。]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
(三)适用死刑是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
人们之所以依赖和诉诸中央集权的司法制度,很重要的是因为这种制度可以比复仇制度更有效、更便利的满足人们的报复本能。如果这个制度徒有虚名,无法满足这种欲望,或者是由于财政能力或行政能力的制约,这个制度无法实现其功能,那么,这就等于以另一方式剥夺了人们通过现代司法制度满足报复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见,人们会如同赵氏孤儿,以自己的方式来达到报复的目的,如果真的废除,难免不会出现过度的报复。
(四)保留死刑的民意不可违
法律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来,从来不是绝对理念演绎的产物,也不是神意的表达。任何法律全都来自于社会,是对社会关系的摹写。法律离开了社会现实,也就毫无客观意义,也就没有其存在的可能和价值。作为共和国,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产生了人民利益的需求。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存在中,实现和发展了人民利益。因此,共和国的法律自然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须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如果说,有一种没有人民意志内容的法律存在,那么,人民就有理由对立法机关的人民性提出质疑,并且,这样的法律根本就不具有执行力,因而是僵死的法律。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因此,目前在中国,死刑应当被保留。
六、我国死刑制度的相关思考
不得不承认有什么样的土壤就会结出什么样的果实,所谓现代文明的基础其实是基督教文明。在以大陆法系框架下的中国,这种文明显然没能在这片贫瘠的土地上生长起来。历史主义从来是讲究现实的。文明需要承认的是这样的逻辑,过去合理的东西,今天未必是可行的。今天可行的东西,明天肯定是要过时的。但是,却绝对不能用未来的要求,来否定现实的做法。关键是某种事物的存在,是否符合当前的实际需要。凡是符合社会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对待死刑的态度,也应当如此。这使我不禁想起了我国领导人说过的一席话,邓小平曾在1986年1月17日的政治局常委会上曾说过这样的一段话,“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犯罪就是要判死刑。一些屡教屡犯的,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而且关于死刑的存废不应该绕开受害的当事人,因为刀没落在自己的脖子上,我们无法感同身受,民众认为,死刑是对罪犯实施的必要的惩罚,对杀人犯不适用死刑就没有安全可言,而自己不是罪犯,死刑对自己没有什么坏处,反而有利于增添安全感。
如果对杀人者宽容,那么更多善良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就会丧失,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和反人道。“比不宽容更可怕的是不公正”.我现在关心的并不是死刑的存废,而是现在的司法执行者的素质,因为文字没有思想,它只会静态的安置在那里,可是人的素质却是一个变量。我不知道有些法官为什么会用“激情杀人”来遮盖案件的真实性,难道他们的理解能力真的高于民众?所有的法官和司法机构都应该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篡改者。举个例子,这样更显得真实些,还记的赛锐的案件吧,连砍27刀,结果却定性为“感情纠纷”引起的激情杀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刀毙命我还能够接受“失手”可那是27刀啊!这叫人怎能不惊诧之下若有所思、若有所悟?案由不变,一审死刑,二审死缓,莫非法院一高级,审案水平也跟着“高级”了么?法官们不应该歪曲“慎杀”、“少杀”,“慎杀”、“少杀”是为了避免错杀,可是在这样铁案如山的事实面前,居然也能给杀人犯找出合理的理由,所以我们的民众才会哗然。这不能不使我们开始怀疑司法公正,民众之所以要求判死刑,第一也许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报复私欲,不过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明知法理的情况下,依旧杀人,属咎由自取。第二就是民众是活在现实的生活中,生活不是童话故事更不是泡沫剧,他们能够深刻的感受到自己的危险,因为下一个死在刀下的也许就是他们自己或是自己的至亲,他们更清楚自己死后对凶手的处理结果,不过是过几年牢狱之窗的生活罢了。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所以他们开始咆哮,一种带有恐惧的咆哮。故此即使是你是一个坚决反对死刑的法官,在审判时也不应该以“己意”替代“法意”做妄判。如果我们还希望将来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那么我们应当要求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帝神佛、对什么“崇高理想”负责。
死刑的存在并非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是有着其内在和外在的必然联系,人的报复本性是死刑存在的内在原因,人们对秩序与正义的渴求是死刑存在的外在原因。同其它刑罚相比,死刑所特有的刑罚特征决定了死刑的不可替代性。人们废除死刑的要求是人们追求善良的具体表现,但人类自身以及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废除死刑的想法只能是人们的一个美好愿望。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体系一旦建立,就应尽量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随意游走尺度,死刑制度的产生,并不完全是人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人利用了“死”这一客观规律创造了死刑制度。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既定制度的操作者来说,更该关心的是如何使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积极效用和减小消极效用。至于制度本身,制定者在制定制度之前就已经作出了最好的选择,至少是一种最好的理想。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制度存在缺陷就否定这个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如果我们找不出更好的制度来替代它,那么,该制度就是这一历史时期最好的制度。因此,废除死刑的观点是不现实的,如何减小死刑的负面才是我们所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世界本来就有非常多的不完美的地方。追求完美是不现实的。制度与愿望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制度必须对社会普遍有用和有效,而愿望只需要对自己有效用就可以了。我们不希望这个世界存在悲惨,仇恨,贫困,但是它们在这个世界上从未消除过,恐怕将来也不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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