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关系 【摘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两者同为社会规范,对于预防,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效率起了重要作用。它们既有相容性,又存在冲突,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征,因而成为法哲学领域的永恒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道德和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日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尤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更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两支强有力的杠杆。本文即从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的论述中,阐明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如何有效发挥社会控制作用,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法治;道德; 道德法律化; 法律道德化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提倡人们应该做什么,法律规定人们不能做什么。道德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都是为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道德是法律的哲学内涵,法律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法治社会,道德和法律是推动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道德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律的对立物,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同一关系。它们具有交融性、同向性和非对抗性。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道德提倡的行为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作为法律要求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一种道德责任,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已成为必然趋势。道德法律化是善法产生并存在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则意欲将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引导二者合理发展会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规范。
一、 道德的特点及其功能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指导下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 。 (一) 道德的特点 1 . 道德的评价方式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人作为社会中的主体,在评价身边发生的事件时,其道德上的出发点往往是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等基本的道德标准。就如我们看待某人在国家受到侵略时叛离国家和民族这一类事件时,我们会认为他是邪恶的,是非正义和耻辱的。 2. 道德调节利益关系时,通常强调他人的利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道德在人们内心起到一种暗示的作用,会使人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偏向于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3. 道德受社会的影响,并在社会中普遍存在。道德具有社会性的根源和基础,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社会中,道德所产生和发挥的作用是广泛的普遍的一般的,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集团,任何一个组织都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引导、调控和约束,自觉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4. 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某些良善风俗维持,而不同于法律是依靠强制力来实施。道德仿佛个人心中的天平,依靠社会舆论、良善的风俗习惯来支持。例如犯罪人自己在犯罪后其内心的自我谴责对犯罪人的影响很大。 5. 道德多元化,层次化。有社会必存在道德,整个人类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但是因为人的民族性、阶级性,集团性;文明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不平衡性,因为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差异,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的格局。如一个民族、社会可能同时存在正常的、先进的、补充的、落后的道德形态,一个民族、社会的道德可依其自身的要素而形成不同的等级、层次。富勒的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有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 。”(注释①) (二) 道德的功能 1. 道德的认识功能 即道德运用善恶、荣辱、义务、良心等特有的道德概念和范畴,反映社会现实,尤其是反映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和道德关系,从中揭示出其内在规律,为人们进行道德选择提供指南。 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诸如法律、政治、宗教、艺术等的认识功能相比,道德认识功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在道德认识中交织着理性和情感因素,人们往往凭借感情上的好恶选择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现实进行谴责或赞许的评价,当然,要想正确反映社会现实,光靠情感因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理性认识,形成清晰的概念和理论体系,因为善必须以真为前提,假与丑是不可分的。其次,在道德认识中存在着自觉和直觉两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一方面凭借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和自身道德经验的直觉来感知自己及周围所发生的道德现象;另一方面,又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和理论学习来深化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解,凝结为内心信念,使直觉的道德认识上升到自觉的道德认识,从而其实践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外,在道德认识中包含着现有和应有两种评价方式。道德认识除了反映现实即根据现有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评价社会道德现象之外,还有对现实应当怎样的设想以及未来应该如何的认识,具有极强的预见性。 2.道德的调节功能 即道德具有通过道德评价衡量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达到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调节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功能。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相比,亦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道德调节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和对象的特殊性。道德不仅调节对立阶级或势力之间的关系,调节非对抗阶级或势力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调节各个阶级内部的相互关系,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道德调节的对象的特殊性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与利益有关的一切关系和活动,尤其是涉及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态度的关系和活动,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所调节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其次,道德调节的尺度具有独特性。道德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既包括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也包括更高层次的要求(注释②)。不论人们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和道德觉悟有多么不同,在道德面前只有一个要求—“合道德性”,只做一种裁决—“合道德性”和“不合道德性”。另外,道德调节方式具有多样性,从调节的强制程度上看,道德调节可分为自律调节和他律调节;从调节的具体手段来看,道德调节可分为社会舆论调节,传统习惯调节、内心信念调节。 3.道德的教育功能 即道德通过评价、命令、指导、示范等方式和途径,运用塑造理想人格和典型榜样等手段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和道德品质。不同的阶级总是希望培养合乎其道德要求的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一系列的道德影响。具体来说,就是运用道德评价、道德榜样、道德理想等方式,教育人们懂得什么是善德,什么是恶性,树立正确的文明、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其目标是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品质高尚的人。 二、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二者紧密联系 1.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1)交融性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注释③)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交融的性质。“法律和道德最初就是一体的,在原始氏族社会,继禁止性规范之后,才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义务性规范,再往后便是我们所熟悉的成文法的历史。这三者并不是毫不相干分别独立存在的,而是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态,是统一的、完整的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一书中举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1882年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死了他的祖父,以便按照遗嘱来继承这笔遗产。他的罪行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处监禁。但他能否继续按照遗嘱继承其祖父的财产,纽约州遗嘱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他祖父的女儿们要求遗产管理人取消埃尔默的遗产继承权。她们争辩说,既然埃尔默杀害了立遗嘱人,那么法律就不应赋予埃尔默以任何遗产继承权。围绕这一案件,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埃尔默的律师指出,如果法院剥夺埃尔默的继承权,等于法院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雷格法官也支持埃尔默的继承权,主要理由是不能因杀人而改立遗嘱者的意愿,只要这种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真实的。而最后此案以另一位法官厄尔占优势票数的观点取胜,并确立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罪来获得遗产继承权。本案中不能够站在法律之外谈道德,亦不能在道德之外谈法律。“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注释④)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交融的。 (2)同向性 法律和道德同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其价值追求是同向的。都具有追求社会中的秩序与自由的同一个方向性。 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其基本的秩序形式,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而在其中,法律和道德在促进人类的秩序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于法律而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怎么能称其为统治呢?秩序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对于道德而言,道德具有调节、教化、约束的功能,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系需要人们对于某种理念和原则的内心确信,秩序要靠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保证。亚里士多德曾将道德分为理想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理想的道德是指个人能力的充分实现以达到一种美好的生活状态。义务的道德即行为规则,指一个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规则。可以认为义务的道德是理想的道德的基石,理想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目标。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基本规则,就不会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的存在。没有秩序的社会,个人的美好生活状态无法达到,社会的更高目标也无从谈起。自由是道德和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之一,是人类崇高的价值目标。从哲学上看,自由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的能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崇高价值目标。“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做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成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注释⑤)可见法律是用来捍卫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人类的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对道德而言,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探索和争取自由的历史,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是人类道德追求的目标。 (3)非对抗性 “法治国家以一定的个人和社会道德水平为前提。法治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而后者需要道德依据。” (注释⑥)“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 法律和道德在法治社会中不是二元的对立物,他们具有非对抗性。 正如《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所言:“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如果某项实在法的规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反道德的,那么,该项规定就很有可能不为人们所遵守。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好与坏的标准是它与道德信条的关系。首先,注重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法律推论的基本前提;这些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包括:例如性关系,对妇女儿童和动物的关照,拯救和维护生命,避免伤害他人等。第二,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的解释。道德要求也许不构成法律要求,但它却可以阻碍对赔偿的反要求。第三,法官在确定法律标准时,受到道德标准影响;……公正多以符合道德为基础……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 “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 。”(注释⑦)“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进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 。”(注释⑧)同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不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 作为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统一的,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法律含有浓厚的道德意味,“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道德与法律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一般来说,守法在任何社会都是道德的内容,而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也都渗透在该社会的立法原则中,这种渗透还体现在有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直接统一的。 另外,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也是密不可分的。众所周知,保证一个社会能够有序和协调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仔细分析得知,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是两个主要方面。这说明,一个社会能够健康运转,没有法律是不行的。但若缺乏道德的有效调节,法律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调控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道德实行“软着陆”,它属于软件,极富弹性,其特点是施工周期长、见效慢。和道德相反,法律调节社会关系时采取硬对硬方式,它属于硬件,以外在强制方式起作用,刚猛迅捷是其优势。法律关注的重点在行为本身和行为后果,道德则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再影响人们的外在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道德是一种独特的理性生活,它是不需要外力强制执行的非制度化的规范。相对于法律的外在强制性,它强调自我,是对人的内在约束力,因此是人的一种“自我”立法,正如著名哲学家康德所说的,人不但为自然立法,而且为自己立法。 (二)二者有所区别 法律和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为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完全抹杀道德的作用,也不能一味夸大道德的功能,而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 第一,道德与法律产生的历史和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它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相互重叠,也可以相互独立,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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