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格式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 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格式 |
  • 个人简历 |
  • 工作总结 |
  • 入党申请书 |
  • 求职信 |
  • 入团申请书 |
  • 工作计划 |
  • 免费论文 |
  • 现成论文 |
  • 论文同学网 |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法与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关系(二)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正确认识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正确理解德法并举治国方针的关键。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其有不同的规范作用和表现形式,所以在维护、协调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的“硬调节”和道德的“软调节”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法律和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发挥各自的调节功能和作用的,并非是以此可以代彼的关系。实际上,法制建设的自身提高需要道德建设的维护和推动,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维护和推动。所以我们应该既抓法制建设又不放松道德建设,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完善,从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三、德法相辅相成
 我们在理论上认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两者在实践中的互补性。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是以承认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前提。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体现在:
 法律与道德可以互相弥补不足。道德可以弥补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不足,反过来法律也可以弥补道德强度上的不足。在实践中我国仍存在许多领域不适宜纳入法律范围中,这些法律空白的领域就要由道德来调整,如爱情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等。另一方面,由于道德调整强度过弱,传统上由道德来调整的领域应纳入到法律范畴来调整,如严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等等。、
 道德教育是法律社会运行的良好社会基础。法律的运作无论是立法、守法、执法,都依赖公众一定的社会认同和支持,需要获得民情与道德的拥护,没有这种道德根基,法律就难以顺利地运作。另外通过道德教育来塑造道德人格,让人们善于自律,减少法律“约束”的心理阻力,从而更易于接受法的引导和规范。
 强化法律作用为道德的生长提供了肥沃土壤。强化法律作用有助于道德的生长。公共的道德虽然是自发培植起来的,但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道德的成长情况是不同的。在法律严明的社会,道德的力量容易得到发挥。反之,当法律遭到轻视或废除时,那么道德的约束力也就会随之变为软弱无力。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建立是经济现代化和经济关系法律化同步发展的宏观过程。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一整套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合法经营的机制。市场经济的法治排除了人治的因素,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政府也必须在法律明确界定和限制的职能范围内从事管理活动,坚持以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四、德法辩证统一
 (一)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五 法律与道德相互转化的关系
 (一) 法治社会中更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我国社会的发展就其经济形态而言,是要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平等关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权利平等关系的具体表现。现代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必须使道德义务构成法律的内在要素。同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人际交往范围的日益扩大和交往对象的频繁变化,社会很难依靠传统的权威和道德对个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也不能指望个人通过加强修养来自觉践诺道德义务。只有依靠法律强硬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保证人们普遍遵守道德规范。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差异就在于它的高度理性化和制度化。目前社会伦理表现的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方面,法律是优于道德,优于自律的,但法律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强调法律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对道德作用的削弱,在强调法律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有着法律不能替代的调节和规范作用。法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运用得如何,在于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正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反而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二)道德法律化是善法产生并存在的过程   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此消彼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补机制。即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长,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当代世界各国大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转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即向法律道德化发展,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是侧重于从立法角度而言,指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占统治地位的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或者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借助法律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遵循法制原则,建立法制国家,则必须完成法律的道德化过程。所谓法律道德化,更多的是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对待法律义务。不管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发展现代社会的合理性选择是坚持道德法律化辅之以法律道德化,德法并举,方能实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步伐的目的。从法律和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一个初中老师在地震来临的时候没有先救助学生就自己逃跑了,有同情老师的也有谴责老师的。且不论事件本身的争议如何。随后教育部修订了师德规范,将老师在课堂上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时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这就是典型的道德法律化的例子。本来只是在道德范畴的事情,现在变成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道德法律化之后,如果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我们就可以直接参照规范处理,就可以避免家长和学校的冲突,就不会在众志成城救灾的时候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了。换句话说,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就变得和谐了。  (三)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结果   在现代法治社会,为了保证公共权力为人民的权利服务,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必须依靠道德,依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思想教育,依靠领导干部自觉的道德修养,使其“内圣”而“外王”,只要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最大程度的公正和向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化,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德治并举,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本来作为道德提倡的行为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作为法律要求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一种道德责任。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这两种趋向在现代社会规范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它们共同发挥作用。

 注释:
 
 ①⑧富勒 : 《法律的道德性》,郑戈 译 ,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版.  ②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版.
 ③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8页.
 ④⑥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第399页.
 ⑤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页.
 ⑦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2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富勒 : 《法律的道德性》,郑戈 译 ,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版.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John Austin,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London: scholarly Press Inc.1977.   [6]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7页.   [9]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9年版,521页.   [13]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6]梁海明.论语〔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17]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18] 师索, 苟爽. 法律的道德性对和谐社会的启示[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同学你好,你的论文缺少封面,请你按照我们的论文要求在论文资源中下载论文封面并补充。另外你的论文的格式也不符合我们学院的要求,请你按照要求调整。]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2/2


相关论文
上一篇:论正当防卫的构成-邓玉娇事件引.. 下一篇:死刑存废之争论
Tags:道德 法治 社会 关系 【收藏】 【返回顶部】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计算机论文
推荐文章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论文格式网(www.lwgsw.com--论文格式网拼音首字母组合)提供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论文格式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