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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引申的“防卫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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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从自然属性上看,正当防卫是一种用私力反击不法侵害以救济权益的手段,私力的自然属性,决定正当防卫必定要有限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问题,还存在一些有争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当防卫功效的发挥。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笔者通过参考国内外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领域的相关研究文献,以及笔者自己通过一些案例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提出对正当防卫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因为限度的定性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第二章通过对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的国度引论出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概述。第三章是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的研究,说明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评定防卫限度。最后,十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度条件。
第一章:从概念引论出的限度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又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 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在很多案例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非正义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第二章 由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透视出“必要限度”的特征
通过限度条件的定义我们知道,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也就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中国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罪”。由此得知,正当防卫的限度其实是一个质与量的统一体。量变到一定程度则导致质变。正当防卫也是如此,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要求,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这三种防卫过当的罪行形式很好的诠释了正当防卫至防卫过当的由量到质的改变。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要求,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相对的量,突破了这个关节点,就形成质变,由正当防卫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衡量限度因素,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反差较大的情况;二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有较大反差的同时防卫后果本身有较强程度的严重性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的巨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如果二者同时具备则构成防卫过当。可见突破了正当防卫的这个必要限度,就是法律所禁止的。也就成为了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客观性
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正当防卫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个人权利。正当防卫权虽有一定的惩罚性,即客观上在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时也惩罚了不法侵害人,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以救济为主,即行使正当防卫权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害,只能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权利即可,而不能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因其实施不法侵害而不被法律所完全保护,法律允许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行使正当防卫权本身就意味着法律同时剥夺了不法侵害人在一定限度内反击正当防卫的权利,意味着不法侵害人有义务受到正当防卫人合理限度的损害,目的是制止其不法侵害为限,其剩余权利则不得损害。因而对不法侵害人来说,既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这两部分的分界线即是必要限度所在。而其不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多少取决于其不法侵害的强度与性质,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程度越严重,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就越少,直至不法侵害人实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剥夺其生命,也是合法,此时不法侵害人生命权亦不受保护,防卫限度消失。综上所述,必要限度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相对性
即不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人的防卫强度有所不同,必要限度受不法侵害的强度的制约,或者说正当防卫的限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是相当的。对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是不同的,随着不法侵害强度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相对性。
3.判断上的困难性
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毫无过剩之处。但实质上客观的必要限度与防卫人主观上的防卫行为可能达到的程度常常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客观上存在的必要限度与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两回事。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件极困难的事情,这个判断是一种模糊判断。模糊判断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一定的困难。我国刑法因此放宽了必要限度判断的标准,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就把原本十分困难的模糊判断变成了相对容易的确定性判断,在操作上要容易掌握得多。
三、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行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3)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防卫过当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防卫过当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二者相同之处。即防卫过当必定是出于防卫,它也是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而实施的。故防卫过当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其危害社会的同时,又具有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因而规定对防卫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相异性特征表现为,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和主观罪过性,即从客观上看,防卫过当在行为强度和后果上,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不法损害,从而危害社会;从主观上看,防卫过当人在实施防卫时,对防卫行为的结果持放任或过失的心理态度,防卫行为由此从正当合法转化为过当非法,因而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故对防卫过当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是看其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必要限度”的理解,刑法未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客观需要说。认为所谓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二是基本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三是必要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关键。但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了必需,而完全忽视防卫与侵害在客观上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基本相适应性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具体特征,既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对等同,而是可以超过,又强调不能超过太多,反差太大,因而既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又有利于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观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观察问题的高度;当出现防卫的强度超过侵害强度的情况时,容易出现认识偏颇。必要说实际上是客观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人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因而必要说是合理可行的。进一步说,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一般来说,“足以制止住”这个限度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有三种情况:一是能用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二是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三是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重伤、杀死的手段去防卫。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还是不必要,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此外,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正在进行行凶中的“行凶”不是一般性的故意伤害犯罪,而是指重伤害犯罪。根据必要说及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并且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在处罚防卫过当行为人时,有时会出现几个法条竞合的情况,此时应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作出正确处理,如防卫过当后自首的,一般可免除处罚,故意的防卫过当如果构成累犯的,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对防卫过当刑法又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者均为法定情节,此时,因防卫过当的处罚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而累犯的处罚只是从重而非加重,故可考虑略有减轻即可,使其在减轻的幅度内得到从重处罚。此外,对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判别能力、意志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小,因此,对其进行处罚时,应兼顾刑法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采取双重减免的原则。
结语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以及威慑、制止与预防犯罪的价值功效看,该制度的存在本身无疑就是正当的。然而,制度的正当并不必然等于运作的理性,这其间除了由于立法方面的原因外,恐怕更多的还是要追溯到没有建构起一个对防卫限度明确的可资衡量的判断标准体系。防卫限度条件,应该作为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同等地位而存在于立法。相信法律的完善,将弥补一切疏漏,使的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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