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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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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些规定首先不符合国际通例。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情况。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一个国家要面对开放的世界,在立法上必须借鉴或参考他国的有关规定。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予的财产属于个人。其次是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让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如被继承人没有明确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与《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矛盾。
3.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一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共同关系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只能认为是取得共同财产的一个前提条件,正如已分开生活的父母子女的财产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一样,不在一起生活,互不相于的夫妻的财产,也不应一律作为共同财产。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正的。[ 冯詠怡,《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北京法院网法学论文,未刊登]
4.对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有多种特殊的情况,单一的认定都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应根据该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1.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经济利益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的财产权益,法律应当设立相应的机制,即规定在离婚是暂时不予分割,而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今后实际取得经济收益时再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同应作必要的限制,建议应该将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包括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共同投资而由一方单独拥有的无法分割的财富,即一方潜在的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权利。
3.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应做明确规定。根据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特殊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把夫凄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这不仅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
4.增补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期间所得孳息的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有多种特殊的情况,应根据该孳息产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归属:如果孳息的产生基于夫妻双方的协力或非所有人一方对他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投入了新财产或一定劳务的(包括家庭劳务的投入),则该孳息或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单纯基于自然原因或非所有人未投入任何财产或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如个人的存款利息,夫妻另一方未进行管理、经营或投入财产的房屋租金等均属夫妻个人财产。[ 吴艳,《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北京法院网法学论文,未刊登]
5.建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适当补偿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用于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义务或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在离婚时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根据体情况,酌情对该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部分或全部补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是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认知。所以我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重心在强调身份关系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夫妻的财产权,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在新的形势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立法者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具有操作性,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
【2】冯詠怡,《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北京法院网法学论文,未刊登;
【3】吴艳,《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北京法院网法学论文,未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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