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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及其认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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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直接说明了证据不合法。
因此,收集民事证据的主体和民事证据的是否合法的关系非常重大。民事证据是否合法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因为收集和提供证据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提供民事证据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是一种责任,但是不合法会导致侵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不按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供民事证据必然会给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不相关公民的隐私或者其他基本人权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
所以,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其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收集证据的主要主体,而法院和相关部门只是补充的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 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进行了初步的限定,并在后一法律文件第3 条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未能收集到的, 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诉,民事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主体不合法,直接导致证据也不合法,那么一切证据都变成了空谈,所以民事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考虑到主体必须合法。
(三)形式必须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这也就是说明,合法的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形式。如果不符合这些形式,不能成为证据。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因此,民事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定形式即以上所述的几种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只有这几种法定的形式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此可见,民事证据的形式是固定的,而且是法定的。有且只有那么几种形式,而不是可以随意认定的。
(四)调查、收集、审查过程的必须合法
民事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各方面的学者调查的内涵的理解也存在这不同的意见。而民事证据的调查主要是指法院的职权活动或者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定程序,对于把证明案件事实的提供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民诉法》第61条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采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 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前去调查。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发生在上海的钓鱼式执法问题,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反程序的情况,最终导致当事人自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说明程序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所以,民事证据的调查和收集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过程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调查、收集、审查过程合法是证据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程序、方法上的违法可能会导致证据效力大打折扣,使本来合法的证据失去了对案件的证明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各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核实,尽量避免违反程序的情形出现。
二、民事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被提交到法庭上之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就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点来认定:
(一)取证的主体必须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搜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们搜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另外,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
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
(三)取证的程序必须合法
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控诉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之一。
(四)、取证的时同和地点必须合法
关于取证的时间和地点问题,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取得的证人证言。
笔者认为,民事证据是否合法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认定是最基本的,也是y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定义来认定的。所以才总结了这几个方面。
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各个方面的分析解释,我们对民事证据的主体、形式、调查、收集、审查过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合法证据认定在取证的主体、方法、程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探讨。但是不可否认,因为社会现实的原因,对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证据制度领域还有许多违规情况存在。许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稍微平衡一下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稍微促进一下公平与正义。在以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去做,这就需要我们视情况而定,仔细进行斟酌。
三、参考文献
[1]《证据法学》作 者: 洪浩 主编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
[4]《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重新解读》作者:陈桂明 计格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5]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作者:黄明耀法学期刊﹥《现代法学》
[6]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作者:刘玉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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