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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广告的民事连带责任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高速腾飞,我国的广告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广告规范不断完善并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部分惟利是图的厂商无视法纪,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利用执法部门的松懈,运用广告作为其敛财或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近些年来,虚假广告越来越泛滥,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息称,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近年来列中国“消协”十大投诉热点的第三位。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虚假广告并不能体现出很好的约束作用,在引起民事赔偿纠纷的时候往往很难界定赔偿责任,在此,让我们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析,同时发现它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加强法律对其的约束力。
【关键词】虚假广告 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人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在进一步探讨民事法律如何能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方面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其特征有:第一,主体资格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第二,广告内容不真实。广告所宣传的各项指标与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完全或部分不同,通常是实有的商品或服务比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低劣,只是其虚假的行为、方法、危害结果等情节程度不同,这一特点是虚假广告最根本特征;第三,手段上具有欺骗性。即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时带有一定欺骗性,没有说明真实情况;第四,目的是追逐非法利益,这是广告主体进行虚假宣传的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