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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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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学观点已进入公共领域,根据知识产权的规定应排除保护。综上所述,作者认为,《示范条款》的规定相对比较合理。因此,应参照《示范条款》的规定,将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从其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的群体间世代相传,体现该民族或区域群体社会历史和文化生活特点的艺术表现形式。从本质上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确定,其最初的创作主体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这类作品常常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许多人经过世代相传、模仿、发展而创作的成果,并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加工、完善,逐渐成为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群体作品,已不具有创作者的个性特点,而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我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是特定民族群体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版权应归属于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民族群体。
《乌苏里船歌》、《想情郎》等是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
2.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的其他权利主体。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流传的过程中是零散的,经由特定的人对其进行收集、整理,才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应当尊重这些收集者、整理者的劳动。由于他们是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素材,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构思和选材,因此,他们创作的作品属于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入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赋予这些收集者、整理者以演绎作者的身份,其著作权的具体行使办法参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其著作权的行使,应以权利归属与权利行使分离为宜。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行使。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一个群体,具有集体性,在具体的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无法明确具体的权利行使主体,因此,必须许可或授权一个明确的主体代为行使。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十六个民族的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区别对待。
首先,对少数民族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特定民族群体,但是,如果特定民族群体共同主张权利,如何确定该组织的效力?因此,对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力行使,可以参照200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该群体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代替该群体行使诉讼、对使用作品的个人或组织收取费用等权利。
其次,对于汉族来说,其分布范围广泛。从便于操作和维护民族文化的角度,国家应当作为该比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可以授权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代为行使。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同时也无法推定合法所有人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由国家享有对该作、品的权利。然而,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很多时候不能自由的行使其权利,因此,国家可以设立或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如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行使这种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该机构对内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和利用;对外可以追究歪曲、篡改、丑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的责任,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与其他著作权客体,但也有很多相似之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也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身权
在人身权方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作者来说,完整的享有这四项著作人身权,不存在部分行使的问题,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却只能享有其中的部分权利。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创作、世代相传的,为本民族或本区域成员所熟知,无需经过发表就可以达到公开的效果,因此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具体、明确的作者,因此也无法行使署名权,但其他人或组织在引用该作品时必须注明其来源。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可以行使对该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主要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也不例外地享有这两项权利,具体包括复制、展览、放映、表演、改编、翻译作品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和传播,其著作权人还享有对作品的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是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族文化产物的特殊性,其权利主体对其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该转让必须是不能或不可能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有遭到破坏或破坏的危险,必须保持其特殊属性。为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歪曲,以及产生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地群体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不受侵害,应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许可及收取使用费制度。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群体成员以其历史上形成的方式使用和法定合理的使用范围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开表演以及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应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行使许可使用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所收取的使用费,应该专门用于对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不宣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作品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以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更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
(六)合理使用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的人的形象、精神、品格的表达。在一个发达的、开放的国际环境下,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民族,也符合本民族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为此,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应规定在不损害本民族利益的情况下的合理使用。
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使削:
4、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的使用;
6、为馆藏目的而使用;
7、以免费表演为目的而使用:
8、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
9、翻译成盲文使用;
10、作品来源地成员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不论营利与否,都视为合理使用。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使用,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但应指明作品的来源、出处,以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总之,作为著作权法的两类特殊作品,国家在2001年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法规却至今未出台。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对其进行保护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主体的集体性,客体的广泛性以及内容的延续性,决定了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别的保护。从约束力的强弱上来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仅有法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来共同实现尊重与弘扬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商言、周正义主编:《著作权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北京,最高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郑成思:《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袁杏桃、周萍:《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经济论坛》,2008(6)。
[7]邓研研:《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JL个问题》,《惠州学院学报》,2007(5)。
[8]张晓辉、姚艳:《论民族L心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思想战线》,2007(3)。
D参见曾柠:《论民问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求索》,2007(10)。
参见含桃、闸萍:《论民向义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经济论坛》,2008(6)。
[9] 曾荇:《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求索》,2007(10)。
[10]张楚:《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11]曹开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19)。
[12]崔艳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32)。
[13]邵明艳:《让“乌苏里船歌”的歌声更悠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探讨》,《电子知识产权》,2005(9)。
[14]袁曦:《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理论观察》,2009(1)。
[15]周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一由<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谈》(发布时间:
2008-06—03)
[16]王焰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政策的重要实践…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法规的解读》,《四川戏剧》,2008(6)。
[17]王焰安:《试论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韶关学院学报》,2008(8)。
[18]杨璐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思考》,《经济与法》,2008(6)。
[19]江忠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研究》,《电影评介》,2007(4)。
[20]江忠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问题
研究》,《电影评介》,2007(5)。
[21]UNESCO Courier:(UNESCO and the pre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of folklore}。(1985—4
原发表日期, 2009—6—7引用日期)
http://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m1310/is 1985_April/ai 370937—8/
[22]Do Thanh Bih:(QUESTIONNAIRE ON NATIONAL EXPERIENCES WITH THE LEGAL PROTECTION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2005原发表日期, 2009-6-7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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