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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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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纠纷日益增多,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正逐渐被国际、国内社会提上日程,尤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关注。我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时至今,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因此,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族经济,并以此来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已成为十分必要且极为迫切的问题。本论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构思两方面着手阐述我的观点.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保护 制度构建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但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甚至西方发达国家在无偿使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横加指责。
2008年奥运会期间,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应国家大剧院邀请,携新编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进京演出,获得巨大成功。正当“小百花”越剧团凯旋而归之时,著名剧作家刘南薇的后人却将其告上法庭。原因是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未经允许使用刘先生的剧本,且未支付任何费用。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最终获得胜诉,但作者认为该判决并未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首先,双方都认为《梁祝》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本案中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其次,虽然“小百花”案间接地解决了“梁祝”的著作权人的问题,但是仅凭该案是无法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的,例如.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作者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等。这不仅要求学者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更需要我们的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及其司法实践
目前,国际上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达成共识,但西方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和表演,无需经过许可和交付使用费。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无偿性地利用,从中获利,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源地、创作民族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的歪曲、篡改,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民族的感情。我国是古老的文明古国,传统民间文学非常丰富,当然也面临以上的问题。同时,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但由于《著作权法》未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做出相应的规定,又没有其他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因而在处理具体的版权纠纷时,容易产生偏颇。
从司法实践来看,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事实屡有发生,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却十分罕见。200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权利的前提下,确认地方人民政府是这种集体权利的代表者,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令人遗憾的是,该案并没有解决案中所涉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财产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诉讼主体只是权利主体的代表者,而不是权利主体本身,所以不能成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主体。《乌苏里船歌》案件的判决为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先例,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该判例不具有对其他此类案件的约束力。随着纠纷的增多,又先后有“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和邮政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民间传说的名誉纠纷案"等都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民间传说人物的版权保护问题,这些案例都无一例外地反映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成为势在必行的问题。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鉴定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各种著作及教材表述各有不同。如有著作将其概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民族或某区域内由佚名作者所创,世代相传下来的,反映该民族或本区域的文化艺术成果的口头或文字的作品。有著作[① 引自江建民:《著作权法导读》,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①将其论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有著作[② 引自商言、周正义主编:《著作权理解适用于案例评析》,北京,最高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②将其概括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还有学者[③ 引自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③将其概括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身份不明的作者或该国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并在世代相传中不断修改、加工,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通过对以上几种定义的比较,我认为要把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是个人还是群体?如果是个人的话,那第一个创作人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将该作品留给其后人,这样的话主体明确,通过著作权法就可以调整,也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它,就因为它的特殊性,作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应确定为群体,是某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创作的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一民族、区域或群体的成员共同创作,并世代相传,始终处于不断地被修改、完善或再创作的过程中。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综合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作品的总称,而不是指单个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谚语、民间戏剧等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作品的总称,我们不能拿出其中的一种将其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国家或社会群体(如民族、种族、区域)的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反映该国家或群体的独特传统、文化和个性特点的语言、音乐、戏剧、舞蹈、绘画等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作品的总称。
三、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立法构思
根据以上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合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对于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借鉴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效保护,必需明确其具体的保护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神话、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民间寓言等;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民间器乐等;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① 参见邓研研:《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惠州学院学报》,2007(5),第73页]①
根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班吉协定》附件7第4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
显而易见,不同的国家或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规定有宽有窄。目前,学者们一致认为民间文学、民间游戏、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以及未记录下来的民间歌曲、民间舞蹈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对民间建筑、民间工艺品、民间服饰还存在异议,否认者认为这些作品属于实用艺术品,县有大量的具体用途,如果划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受保护的期限为无限不利于市场交易。此外,在我国,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也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建筑、民间工艺品、民间服饰应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组织和个人可以自由对这些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而宗教信仰、科学观点应排除在外,因为宗教信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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