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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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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这一法条,《刑法修正案(八)》目前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行为,而没有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毒”后驾驶与酒后驾驶一样,都会使人的控制力减弱,导致驾驶者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所以,我国刑法对毒后驾驶还不够完善。
从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要求分析,“情节恶劣”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入罪标准,虽然其不是结果犯,但是始终应当也必须要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否者势必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因此就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相比旧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了对酒驾和醉驾的行政处罚。但是也应当看到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过轻,《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罚金往往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的制约,因而,执行能否到位、能否完全起到惩罚震慑作用存在疑问,而一至六个月的拘役能否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也很值得怀疑。特别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处罚过轻,同时幅度这么小的刑罚在适用上也很难与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醉酒相适应,从而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法官适用刑法的困难。
四、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目前,吸毒驾驶事故已经屡发,且极易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吸毒后驾驶具有一定的多发性,且应当说吸毒后驾驶,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控制程度远低于醉酒驾驶,往往会产生幻觉,行为完全失控,行为的危险性更胜于醉酒驾驶。所以,既然《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规定为犯罪,那就没有理由将行为危害性甚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的“毒”后驾车行为排斥在刑法规范的领域之外。吸毒驾驶并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这样将出现,吸毒未驾驶,仅作为治安处罚,吸毒驾驶肇事并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吸毒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轻伤后果,却不能构成犯罪,而同样危险性较轻的醉酒驾驶却已构罪,会出现这样的立法空白,因此,吸毒驾驶作为与醉酒驾驶行为方式相当,且危害性更甚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
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条款的表述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从条文中我们可得知,“追逐竞驾”的行为要构成本罪有一个条件限制,即“情节恶劣”。从司法实践的要求上看,一个行为要达到“恶劣”始终是有一个“度”来衡量,这当中难免存在行为人轻信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这一个“度”的情况。行为人的这种轻信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自我认识不能是行为人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想,必须反映在客观现实中,不能脱离行为时的客观条件。飙车行为的情节与路况有很大关系,另外,一些飙车驾驶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加速行驶不配合交警的拦截,针对这样的情况,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应该定为情节恶劣。所以应出台司法解释,将飙车情节恶劣定为:“飙车严重超速、在道路繁忙的路段飙车,因飙车导致出现严重交通堵塞以及飙车不配合交警拦截等”等行为视为“情节恶劣”。
在我国,除了《中华人们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从国际上看,我国规定的刑罚过于轻缓。在我国,一些观点认为一定程度的醉酒驾驶,且未造成任何事故的行为被判处拘役,过于严重。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醉酒驾驶的潜在危险是巨大的,其行为一旦造成危险,后果将无法估量。虽然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仅针对危险犯,理应与造成实害的诸如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量刑存在差距,但量刑差距过大,难以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对于不了解内情的普通民众来说,也容易引起误解。另外,危险驾驶罪主刑只是拘役,这与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的主刑大多规定的是有期徒刑的立法结构似乎不太协调。该罪仅明确了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状态”的罚则,但法定刑远远轻于“交通肇事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并未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构成要件的细微差别问题,与公众“严厉打击飙车、醉驾行为”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并未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评价、教育和指引功能。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对危险驾驶罪加以补充,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或吸毒后驾驶,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上述的前款规定的“情节恶劣”规定为“飙车严重超速、在道路繁忙的路段飙车,因飙车导致出现严重交通堵塞,飙车不配合交警调查等情形”。将后款规定的“情节恶劣”规定为“醉酒或吸毒后驾驶不配合交警调查,暴力抗法,无驾照醉酒或吸毒驾驶”。
五、结论
本文阐述了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概况,并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比较分析。通过理论研究总结分析危险驾驶罪的不足,并提出对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建议,如应将吸毒驾驶列为危险驾驶罪,应出台司法解释,将入罪标准加以细化以及应当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因危险驾驶导致的事故频发,令人触目惊心。危险驾驶入罪,定能很好的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极大的减少因危险驾驶而导致的事故。笔者相信,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定能更好的保护法益,维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赵秉志.中国刑法实用.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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