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不仅不利于公平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不利于法律的协调、统一。确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能缓和、消除他们的精神痛苦,更好的保护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也能进一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也表明,确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刑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David Kemp Qe.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 [M]5th Edition. London: Longman Group Ltd.,2003.],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因此,应当尽快确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允许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跟上国际立法潮流,促进我国的法治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