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在英文中表述为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首现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其造成的损害确实客观存在的,有损害就应当有所救济。由侵害人对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物质上的填补,对然不能完全弥补其受到的损害,但能为精神痛苦者的恢复提供物质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使其遭受的损害的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