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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隐私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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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隐私权
[摘要]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高速普及,信息网络已经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侵害,亦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保护 立法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
隐私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又被称为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参见布兰戴斯和沃伦:《论隐私权》,《哈佛法学评论》1890版]自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华伦首次提出隐私权(tl1erighttoprivacy)概念至今,国内外学者们对此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但一般都认为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其内容包括隐私的隐瞒权、维护权、利用权和支配权。
(二)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界定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而是作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目前学界对此尚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不断扩张,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网络隐私权内容中规定权利人具有以下权利:
(1)个人网络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不仅有权知道是谁在搜集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搜集了哪些个人信息资料,这些个人信息资料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而且个人还有权知道被搜集的个人信息资料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个人信息资料将会与何人分享。
(2)个人网络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或某些主体以任何方式搜集自己个人信息资料的权利。[ 参见贾石红《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第2005-6期]
(3)个人网络信息资料利用的限制权。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个人网络信息资料,并针对错误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所缺少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加以补充,对不需要的数据信息予以删除,以保证个人网络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是指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做目的范围以外的利用。资料持有者对信息资料的使用都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也是为了实现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
(4)个人网络信息资料安全的请求权。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的丢失,或是他人故意地篡改和恶意地删除,都将严重地影响着个人网络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权利人有权要求个人网络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除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外,法律还应对网络隐私中涉及到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做出的保护规定。在对私人生活的保护中规定,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网上活动,不受他人干扰、支配和破坏;网络服务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发送垃圾邮件,干扰网民的正常生活。在对私人活动的保护小规定,任何人不得监听、窥视、泄露池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生活等。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中规定,任何人(包括网站、企业、国家、雇主)不得对个人的资料进行攻击、破坏,其中免责条款除外。同时还应包括请求司法救济权,该权是指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现象
1、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网站可能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如共享、出租或转售)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资料。
2、由于利益的驱使,网络中产生了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此类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从而建立庞大的资料库。任何机构和个人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
3、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用于收集用户的隐私,加之网站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于此类行为有时会听之任之,使得人们在网络上就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已经没有隐私可言。
4、黑客(Hacker)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5、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甚至是政府机构都可能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
6、公民个人缺乏隐私权的法律意识,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此外,还有垃圾邮件、广告铺天盖地、频频骚扰,对私人领域和私人生活安宁的造成侵害,占据消费者有限的邮箱空间或增加消费者的额外支出。
正是由于互联网络操作简便、管理松散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不仅干扰了人们的生活秩序和精神的安宁、甚至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受到威胁。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美国有6.8万名用户的信用卡被盗刷;中国第一大同学门户网站5460客户资料被Uelo网站盗取,9000万个人信息泄露。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不断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也普及开来。然而,网络这把双刃剑的弊端也日益突显。有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例也在不断显现。所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时代开始热议的话题。又基于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客体范围扩大化,侵权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几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特征,可以简要说明制定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已迫在眉睫,研究网络隐私权,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1、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由于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所以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2、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公”与“私”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十分重要。“在义务本位严重残留的中国,人们总是想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忽略了怎样行使权利,在我国传统社会观念中,未曾强调对隐私权的重视。”[参见林家生:《论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http://www.yszs.gov.cn,2008-8-21.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软件“隐私倾向平台”。这项技术可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和同网站进行对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但是仅有这些部分的网络服务商和网站附有的为数不多的隐私声明条款中大都没有实质性内容,且不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而且各网站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又各自为政,还都含有许多免责声明,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更谈不上很好地进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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