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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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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摘 要】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依靠的有力工具。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将权力的行使法制化,权力监督法制化,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 本文对腐败产生的原因、反腐倡廉的意义进行了阐述与分析,论述了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对在我国当前处在的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通过完善廉政法制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廉政建设 依法治国 监督体制
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应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做工作,第一就是要加大反腐败立法力度,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第二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就是有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一查到底才能真正贯彻好指定的各项廉政法律。第三就是要作好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一)生产力既发展又不发达的状况是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概括而言,腐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极度不发达的原始社会,不存在腐败;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存在腐败。因此,腐败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腐败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必要因素,其一是私有观念的存在,其二是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两者缺一不可。因此,从根本上说,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
(二)权力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条件
权力具有一个重要的内在矛盾,即权力的“公共性”与“代理性”的矛盾。从权力的来源看,权力是公共利益的政治表现,这决定了权力不能是某个人的私产,不能用来为个人谋私利。但是,本属于社会集团或利益群体所共有的权力要得到实现,却必须通过具体代理人和具体的职位来进行。这样,权力的“所有权”与权力的“使用权”便存在着必然的分离。这种分离就蕴含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权力使用者本身存在着“公”与“私”的矛盾。基于权力具有资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作为权力代理者的个人,既有可能利用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也有可能利用权力来为私利服务。 从现实意义上说,腐败是权力的异化。权力所具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权力使用者的“公”与“私”的矛盾,决定了在权力所有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权力行使者就可能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搞腐败。
(三)个体需要的无限膨胀是腐败产生的潜在因素
人的需要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社会性;既具有无限性,又具有有限性。因此,主观与客观、个体与社会构成人的需要的内在矛盾。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主体的需要远超出社会规定的合理限度,就属于膨胀的不合理的需要。对这种不合理需要的追求,往往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动机。反常的、畸形的个体需要常常引发反社会行为。一些个体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不能有效抑制自身膨胀的需要,又不能通过合法途经和手段来满足,就很容易转化为贪污受贿的动机。
(四)私人利益的贪婪追求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动力
对利益的贪婪追求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动力。人的需要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人的利益追求也具有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在一定条件下,个体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利益主体之间及不同利益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容易采取不劳而获的方法去掠夺他人和社会的财富和利益,从而走向极端行为和违法犯罪。另外,现有的体制和机制若不能很好地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也容易使一些人走向错误的道路。
二、我国反腐倡廉的形势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离不开对反腐倡廉形势的科学分析和判断。一方面,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正处于从有所遏制向全面遏制过渡的重要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局面,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另一方面,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特别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作用的日益发挥,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逐步见到成效,我国经济社会中诱发腐败的因素将会逐步减少。之所以得出这一判断,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成了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和法制保证,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但也应当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容易在短时期内集中出现,给反腐倡廉建设带来新课题、新挑战和新考验。
二是党的队伍状况变化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当前,党的队伍的思想、纪律、作风状况总体上同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的要求是相适应的,但同时党的队伍状况与以前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入党的同志,相对来讲经受的实践锻炼和党性锻炼不够,经受严峻环境下的风险考验和困难挑战不多。少数党员干部党性不强、作风不实、纪律观念淡薄,容易被拉拢腐蚀进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三是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从时间上看,新中国成立只有61年,我们党从1993年提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并把反腐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到现在还不到20年的时间。从发展战略上看,我们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的时间也不长,许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另外,反腐倡廉建设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法制化水平不高,仍然是制约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的瓶颈。
三、反腐倡廉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经验、科学判断形势、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确立了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这个方针,既适应了反腐倡廉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又对实现阶段性目标提出了原则要求。在工作思路上,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既要求坚决惩治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又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十七大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始终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四、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一)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法制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加大了立法的力度,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和法规。
其次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建国60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的探索和实践,全国上下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是从近些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具体工作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已取得新的进展,形势是好的。
(二)我国廉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廉政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这些年来,我国廉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从总体上讲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廉政法,同时行政法制也不健全,“从行政理论上说,应先有组织法再有程序法,最后是责任方面的法律。这是正常的顺序,我们现在是相反的,倒过来了。”[6]立法的滞后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的廉政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廉政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要从制度上遏制腐败,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入手,建立统一的廉政法律体系。党内腐败现象严重主要是制度上的弊病,如:机构庞大,人员臃肿,缺乏有效监督,公务员素质偏低,官僚主义严重等。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严重”。
2.广大人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公职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尽管经过一二十年的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讲依然严重滞后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许多干部不熟悉与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及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淡薄,以至违法行为的事例司空见惯。在普通民众中,不知法律为何物,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或者屈服于长官意志的淫威,合法权益受损时,企盼“包青天”,不知道,不习惯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
3.目前有关廉政的立法质量不高, 现有法律及其为威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在反腐倡廉中,法治化的明确要求,首先是必须完善廉政立法。我国的宪法、刑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就廉政方面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先后颁行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经商受礼的规定、关于禁止挥霍公款的规定、关于借选拔干部之机营私舞弊的规定,关于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性准则。这些法律和文件的及时出台,不能说在廉政问题上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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