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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主体浅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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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主体浅谈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给当前家庭教育、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选择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主体开展研究。本文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主体入手,对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家庭、学校法律责任主体进行分析,探讨加强社会、家庭、学校法律责任主体意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法律主体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和趋势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也称为少年犯罪,被确定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则被称为“少年犯”。未成年人虽有违法行为并被指控,并未经法庭审理判定有罪并予处刑,或者虽经法庭审理但被判定无罪或被判有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在法律意义上不能视为“少年犯”。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由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心理状况、经济地位、社会阶层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其一定的特点。简单的可以把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暴力型犯罪,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是一种未成年人借其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暴力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物欲型犯罪,未成年人物欲型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各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性犯罪,未成年人性犯罪,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以性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犯罪的总称;享乐型犯罪,享乐型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为追求自身快乐而不计后果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团伙型犯罪,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三)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犯罪性质看,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也不断增多。
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又无人管教,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共同实施犯罪。
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后果严重。作案前周密策划,作案时分工明确,手段凶残,不计后果。有的已学会运用反侦察手段,一人犯有数罪,而且情节严重。
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四) 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
物欲型犯罪持续保持主体地位的同时,性犯罪和享乐型犯罪有所增加,犯罪形式整体增加。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犯罪方法日渐智能化、成人化。犯罪主体结合更紧密,团伙增强,对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大,同时学生主体大幅增加。单一的男性犯罪模式有所变化,女性犯罪日益增加,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由突发性、偶然性向连续性、反复性发展。
二、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规定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主体与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是违法主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主体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主体并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责任能力。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 法律责任主体规定的缺失
1、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缺失
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缺失。现行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 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以下几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新发现: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报告》,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 年
3、朱娜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福建论坛》,2007年,第5期
4、王娟:《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调整》,《西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康树华:《青少年立法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版
6、张旭:《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吉林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7、门美子:《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监护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导致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缺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的规定。但在实际过程中还有许多没有法律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对法律责任主体规定的缺失。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法律中的很多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可操作性不够,在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护法时没有出台相对应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使规定的许多责任的各项条款无法落实,似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责,可一旦出了事却人人都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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