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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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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综合近期我国具体实践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可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此时,就会产生行政赔偿。那么,行政赔偿中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国内研究现状
许观斌在《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中认为,正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卢梭曾说:"财产权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在公民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起构筑成公民基本权利的三大柱石,这三项权利相互联系、密切相关。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公民财产权,意味着公民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二)国外研究现状
1.法国。法国是最先确立国家赔偿原则的国家,1873年著名的布朗哥案的判决使法国的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对公务活动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创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先例,促使行政赔偿案件由普通法院转为行政法院受理,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这令法国人自豪。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权益的损害,行政主体必须在经济上负补救责任的法律制度。(1)其特征主要有:受独立的法律规则支配,独立于民事赔偿而存在;由行政法院管辖;由判例确立,最重要的判例就是1873年的布朗哥案件。(2)行政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三个:损害的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发生是由行政主体的行为或物体所引起的;存在公务过错,认为赔偿是建立在过失责任的原则上的。(3)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是:如果损害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则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公务员的过错,则由公务员按照民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两种过错并存,则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4)赔偿方式:由于行政法院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使行政机关进行金钱赔偿,以恢复原状。另外,对于公务员和行政主体都有过错的案件,在其中一方赔偿完全部损失以后,可以向共同责任人追偿,对于双方赔偿金额的分担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
2.英国。在英国,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和合法行为可能对公民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就此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可见行政赔偿责任包括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返还责任和合法行为要承担的补偿责任。英国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对于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上的赔偿问题,都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这符合英国法的特色。由此得出,英国没有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公法契约制度来制裁行政机关,只能依靠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契约规则来处理问题,即对于违约责任,英国法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是雇佣关系,雇佣人要对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的行为给公民造成必然损害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约责任,英国采取“契约必须遵守,违约必须承担责任”原则,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权力签订这个契约,该契约按照无效契约处理,从而解决有时政府履约就会违法行政义务的矛盾。
3.德国。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里最早提出并实行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第89条就规定了: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对其故意或过失违反职责的侵权损害行为负赔偿责任。1910年德国5月22日颁布的《帝国对公务员的责任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这也为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49年的《基本法》所继受,这使行政赔偿制度有了宪法基础,且规定了国家的代位赔偿责任和追偿权,使国家赔偿的专门性法律呼之欲出。
本应在198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德国国家赔偿法》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因此这一法律被搁置了。德国现行的行政赔偿的规定都来源于德国基本法、民法典和判例,如德国行政补偿的基本类型、行政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和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主等重要规则都来源于水沙判决等一系列判决,且德国的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合一。
根据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权利,为此所必须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其构成主要有:(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履行公职的人员;(2)其违背了职务上的义务,即:适用法律错误、不守法、存在瑕疵等;(3)行政侵权必须有主观过错,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4)对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三)国内外各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历史,行政赔偿制度大都经历了由全面否定到相对肯定直至充分肯定的过程。但是各国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因为国情等各个方面原因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主要有:
1.行政赔偿的适用法律不同。法国,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有明确的区别,前者受公法支配,后者受私法调整;德国虽然有明确的公私法之分,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英国也是由民法和契约法上所定的规定处理;中国都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也比较明显。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对于行政赔偿,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在由原来的单一式向多元式转变,如法国采用主观过错原则时,也逐步吸纳了客观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等,而我国对此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原则。
3.英国、美国、日本、中国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是法国没有,德国虽然制定了该法,但是被废除了。
二、论文提纲
一行政赔偿
(一)行证赔偿概述
1原则
2范围
3方式
••••
(二)行政赔偿财产权
1概述
2房屋财产权
••••
(三)行政赔偿人权
•••••
二国内外行政赔偿
(一)国内行政赔偿
(二)国外行政赔偿
(三)国内外行政赔偿比较优势,劣质,优化地方
•••••
三、参考文献
(10篇以上)
1.许观斌著:《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2.王明杨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罗豪才主编《现代性惩罚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胡建森著:《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胡建森著:《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杨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
8.[德]奥托.麦耶《德国行政法》,刘飞翻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9.王太高主编《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张正钊《外国行政法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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