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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辩护权的保障为切入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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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虽然法律援助的时间现已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是侦查阶段是搜集证据的关键时间,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还不能完全确定下来,即使证据已经搜集充分,也可能会因为程序瑕疵在审判阶段不予采用,甚至在出现非法取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并且,侦查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查明案件事实,并非承担审判机关才有的量刑职能,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综合其作案手段、作案时间、认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是否初犯或累犯等多种因素才能判断,在侦查阶段如何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司法实务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具备一定难度。有一种情况不容小觑,即办案人员往往以“认知不足”为借口,刻意规避指定辩护的适用。这种情况下,指定辩护的受援范围有可能会由于人为因素被限制。与之相比,在德国,通过法官在审判阶段自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量刑标准,从而指定辩护,作为例外,检察院也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法官手机。因此,如何有效保证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得到指定辩护,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公检法三机关的通知职责并不明确。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言下之意就是,上述三个机关均负有职责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同时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但也正是由于这样规定,容易出现下列状况: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怠于通知、或者由于业务过失没有通知,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错过法律援助的最佳时机。侦查阶段是调查取证的关键时间,犯罪嫌疑人在本应得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却由于种种因素,无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此时非法取证现象也更容易滋生。其次,三机关在履行通知职责这一问题上会出现互相推诿的局面。况且三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存在多个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去履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职责,在相关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就是实践中办案机关由其是公安机关,主观上倾向于法律援助律师不介入到侦查阶段,认为他们对于侦查犯罪事实没有帮助,反而阻碍破案进程,侦查机关多急于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容易忽略法律规定,不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而对于三机关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这一问题,如何救济?也仅有一下法律规定:上级发现下级所做决定或办理案件有错误的,可予以变更、撤销或者纠正。相关人员并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学者提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给予程序性制裁,即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而没有通知导致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辩护的,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将视为无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着重审查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并且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首次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同时办案机关不能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所获取的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述)应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本文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也能起到与程序性制裁大抵相当的效果。
第四,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量得不到保证。
首先,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而是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更为详细的规定,因此,法援律师并么有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以及律师自身的办案能力等标准来挑选,法援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首要前提。从实践中来看,法援律师以资质尚浅的律师居多,缺少办案经验,业务能力堪忧。
因此,从源头上就无法保证法援律师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这也跟资深律师由于办案补贴不高且不重视法律援助案件有关。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英国在保证法律援助人员业务能力方面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律师名册。入册律师以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年限为准。第二,法援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前还要经过专业考核。第三,针对法援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其次,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的程序设计,办案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或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相关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于7日内作出决定。同时,作出决定后的3日内才能确定承办律师并通知办案机关,也就是1+3+7+3=14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法援律师的时间过长,因此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得不到及时援助。即使是由人民法援负责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相关材料在开庭15日前才转送至法律援助机构,等到法律援助机构最终为被告人确定法援律师时,距离开庭时间仅剩2到3天,此时法援律师根本没有充裕时间去认真准备辩护事宜,只能草草了事。而对于因辩护质量不佳而遭受量刑不当的被告人来说,法律上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不管是在审前阶段、审中阶段、审后阶段都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结语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除了上述几个问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存在地区援助资源分配不均、受援对象行使权利意识淡薄、缺少相关监督和救济机制等问题,本文由于篇幅限制,学术能力有限,在此不展开赘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在完善相关机制,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上,依旧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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