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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 因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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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贷款形成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国际金融史上银行经营失败的教训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问题---银行不良贷款问题。长期以来,这一问题一直困扰国际银行业,成为导致银行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目前,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问题同样存在,深入剖析不良贷款问题的现状、分析其理论和现实根源、探索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思路已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银行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的资金来源已从国家供给制向金融市场融资转变。在这一特定的转轨时期,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凸显出来,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羁绊。正确处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不但有利于解决银行、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之大计。
银行不良贷款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有何影响?19世纪以来国际金融史上出现了多起银行经营失败的重大案例:英格兰的欧兰格银行和巴林兄弟银行、1930年11月美国最大银行美利坚合众国银行、1997年日本第10大商业银行---北海道拓银行。
分析世界银行的经营史,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导致银行经营失败的原因众多,但是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是导致银行经营危机的首要原因。因此,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我国的资金市场对外资银行逐步放开,2006年外资银行在我国将取得国民待遇。今年国内外银行业已展开激烈竞争。但国有商业银行却被迫面临着双向选择。一方面要集中精力与外资银行等竞争对手拼抢市场、争夺人才、较量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又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处置不良资产和消化历史包袱,尤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1得不把实际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消化不良资产,这就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竞争和创新能力。
目前,由于国家控制资金价格和存贷款利差较大,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处于历史较高水平,但是放开资金价格,实施利率市场化已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根据测算,如目前的存贷款余额和比例不变,则存贷款利差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将减少1000亿元以上。如果不在利率市场化之前完成自己的资产优化、结构调整、实现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那么,在利率市场化压缩了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之后,国有商业银行甩掉历史包袱形成有效竞争能力就将极为困难。从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金融脆弱性的具有放大机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导致其偿付能力的下降,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削弱了商业银行对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面对迅速打开的国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政府和银行都意识到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不仅必须解决,而且必须限时尽快解决,继续降低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仍然是当前的一项突出任务。
但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严重偏高,尤其以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多,成为金融风险增大的主要原因。我国银行信贷在企业融资总额中占90%左右;银行信贷的75%左右又是由四大国有银行贷出;而这些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迄今尚未得到根本性改革,作为负有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任务的政府附属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在过去20年中积累了大量逾期贷款。银行系统存在的风险突出的外部表现就是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却成因复杂,难以具体区分。国际上优秀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多在3%以下,而我国内截至2009年12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73.3亿元,比年初减少629.8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比年初下降0.84个百分点。其中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例为4.05%还高于3%。
二、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之所以出现这样现状,都是因为不良贷款所造成的。所以我们要正确的分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虽然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很多,有客观环境的原因,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因此要消化不良资产,减少信贷资产风险,只有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努力才能实现。下面就对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一)经济周期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济周期的影响---经济周期是造成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经济发展己呈现一定的周期性,并且正在经受着国内外各种经济浪潮的冲击。
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经济发展己呈现一定的周期性,并且正在经受着国内外各种经济浪潮的冲击。经济周期波动与银行信贷是互为反馈的过程;银行信贷是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手段。经济周期波动影响信贷经营战略目标。经济周期波动影响信贷资源配置:1.对信贷投放总量的影响;2.对信贷行业的结构影响;3.对信贷客户结构的影响;4.对信贷产品结构的影响。同时经济周期波动影星信贷经营结果。
鉴于经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所以保持信贷业务可以持续发展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根本目标。商业银行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可能表现出的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往往会使信贷总量过渡扩张或过度收缩,信贷资产质量大起大落,严重阻碍着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危及银行生存,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把可持续稳健发展作为信贷经营的根本目标。其次信贷资源合理配置是商业银行完成目标的只要手段。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经济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只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
1、企业经营中的问题。
据统计分析, 全国国有企业的负债占不良贷款比例的90%。2000年国有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8.7%。其中流动资产负债率为48.8%,到2005年,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猛增到74.3%,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率高达91.5%,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2009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4.8%。即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部靠贷款支持。在国际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为50%左右,我国大量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基本保持这一正常水平,其他非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也相对较低,可见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状况相当严重。国有企业不但负债额高,而且债务结构也不合理。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债务中,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基本上各占3/4和1/4,而长期负债的80%左右、流动负债的3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有1/3靠企业的结算债务来维持。
国有企业是国家银行贷款的主要债务人,其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偿还能力。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亏损不断增加。1961年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3.3亿元,到1980年就增加到140.8亿元,1994年,曾一度上升到923.6亿元到1997年末仍高居744亿元。工业生产企业的亏损更为严重,1975年的亏损额仅为52亿元,到1994年,亏损额达到273.8亿元,亏损额扩大了4.3倍,而到1997年末亏损额扩大到1341亿元。工业生产其实的亏损是逐年增加。
企业经济状况的衡量,还可以用每元贷款所创造的利润来衡量。我国自从建国以来工业生产企业贷款的利用效率。从1952年每元贷款所产生的利润为3.19元,此后,逐年下降,到1995年,每元贷款仅能创造0.35元的利润。从这种下降趋势说明,贷款的使用效率在逐年下降。
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偿还能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企业经常经营不善、亏损,甚至破产,使得贷款的偿还失去了经济保证。企业的贷款在逐年增加,而每年贷款的盈利能力在日益下降,企业的还债能力不断减弱。这样,最终的结果是:企业贷款一方面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企业的还贷能力不断减弱,这就成了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根源。
2、银行经营中的问题。
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除了上述分析的原因之外,银行经营中的问题,也是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
银行经营管理上的失误。导致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失误。这种失误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贷款项目的审查不负责任,流于形式。不对项目的发展前景以及借款人的信用可靠性等诸多因素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工作,造成贷款项目的决策失误。这种失误,要么是因为一方面从事项目调查人员的专业有限,知识面窄,不熟悉贷款项目所在行业的经营状况,不能正确把握项目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贷审查人员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只是在办公室看申请报告,根据借款人申请报告所描述的情况进行信贷决策。这些申请报告,难免有些虚假成为和人为的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决策,难免失误。其次,贷款批准后对贷款运行质量缺乏监控。贷款发放之后,监控工作是确保贷款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我国银行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欠缺。他们认为一笔贷款批准后,合同手续俱全,贷款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很少注意贷款后的跟踪工作,不了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不知道贷款是否使用于指定用途,有无挪作他用;更不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的变化等。另外,贷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责、权利脱节,责任的归属界限不清,对贷款的回收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
长期以来,银行都有信贷膨胀的冲动。一个很好的例证是,当1984年下半年中央酝酿1985年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曾经提出过各专业银行可以自己支配。信贷资金数额,以1984年的实际贷款数为基数核定。结果是,一些金融单位不归大局,为了增大信贷基数,竟相放贷,导致银行信贷急剧增长。在1984年一年银行贷款总额增加989亿元,比1983年增长28.8%。同时,“差额管理,多存多贷”的管理模式,又加上“允许银行跨地区折借”,鼓励了银行的大规模放款,使得银行超国家规模放款大大增加。银行为了自身利益,用信贷资金办房地产公司,办“三产”等。
(三)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的一般机理。
在信贷市场上,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不参与其使用,收集到的信息并非完全及时、准确、全面。处于相对信息劣势地位,进而无法对借款者的信用质量和资金偿还概率作出可靠判断,企业为了获取贷款,有时会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利用银行掌握信息较少这一点,逆向选择,把风险转嫁给银行。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性造成。
信息不对称以及委托代理关系容易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金融机构具有在脆弱性、不良贷款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中交易的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有差别,即信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是非对称分布的。因而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确定。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行对于为他人来说总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也就是说,借款人信息优势于商业银行,借款人对其财务状况、欲投资项目的预期成本风险、收益情况有着比商业银行更深刻的了解,且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动机。因而,银行依据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所坐车的贷款决定,一开始就有可能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信息真实性的率较大,这便是银行的逆向选择。
对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说,则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发生。所有者希望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经营者则希望增大自己的“享乐成本”,唯一的办法是设计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目标一致的激励机制。商业银行由于激励机制设计不当造成银行经营者业绩大小与奖励处罚不对称,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导致不良贷款增加。对银行经营者(例如银行分支行长)而言,某项风险决策一旦成功,他将获得极大的奖励;一旦失败,风险则由整个银行承担。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倾向于做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决策,这种情况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中特别普遍。
商业银行形成不良贷款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这也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其化解手段也只能是通过设计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以及通过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及时防范风险的升级。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特殊原因是在没有外部冲击,在经济转轨时期逐步形成和累积的,其核心是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摩擦和风险的转嫁而形成的,造成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在体制转轨时期得以放大,其生产和防范并不适合于完全规范条件下的研究,而应该放在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从体制性风险的角度去梳理和研究,因而有必要专门研究不良贷款形成体制性原因。
(四)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体制性原因。
1、转轨经济的主要特征及其在金融层面的体现。
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体制性原因转轨经济的在金融层面体现在传统计划经济制下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形成了转轨时期我国特有的双重制度结构。双重制度结构有利于市发展市场经济成分,运用市场效率弥补传统体制的不足;也有利于保持改革进程的基本稳定,但在另一方面,体制间巨大利差不仅成为商场力量追逐的目标,而且体制内的计划因素也因为利益的引诱而异化自身的行为,最终使计划经济进行失去了原来的秩序,而新的规范的市场经济又尚未形成,造成脆弱的计划与扭曲的市场并存的局面。在渐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制度结构的变革具有的不同特征往往容易引起制度结构的内部失衡,形成制度之间的配套脱节,甚至是制度安排的缺失。不同体制之间的脱节和磨擦,形成制度真空的制度矛盾,导致道德风险的逆向选择。
同时在转轨时期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形成信用基础脆弱性风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经济活动是按计划进行而不是按合同,社会信用基础脆弱。在经济转轨时期,受旧的体制性因素的印象,在注重信用关系的量的扩张的同时,忽略了信用关系的质量的提高,忽略了对信用基础的构造和劣实,没有形成“遵信、守信、重信”的制约机制和执法基础,借钱不还,强制拖欠甚至金融诈骗等案件屡有发生。人欠、欠人的债务链在恶化信用关系的基础上破坏了信用环境,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带来的不是银行对企业调控杠杆自主性增大,而是企业以银行贷款为“资产人质”的倒逼银行信用的机制。
转轨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错位和真空,各方经济主体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转轨经济中政府、财政、企业和居民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各方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把矛盾和风险推向外部,主要是推向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社会稳定是渐进改革的约束条件,金融作为资金来源的第一渠道就必然成为了社会稳定的“稳定器”,许多社会问题必须依赖银行增发贷款来解决。
转轨经济时期,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低,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了社会平均利润的形成,金融业的垄断利润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和恶性竞争。银行间甚至银行内部的分支机构之间也会产生恶性竞争,盲目争存款、争项目,结果不仅增大了交易费用,而且造成决策失误,形成不良贷款。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转轨时期由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形成的金融风险。市场化经营、趋利动机以及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使企业和银行的逐利行为既失去了传统计划的制约,又缺乏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机制的制约,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形成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导致金融领域大量的“寻租”活动的产生,形成了严重的金融风险。
因此,国有银行作为一个部门,要和其他部门一起承担制度转型的成本,而且在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中表现为经济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的最后的承受人,这就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制度性基础。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为国家,各级政府作为所有者的代表。但是政府行为目标是多元化,形成政府行政干预银行的经营行为,从来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政府干预是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表现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评价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主要是经济发展程度。这使地方政府扩张经济的冲动尤其强烈。个别政府领导习惯于企业上项目、银行要贷款的思维模式,为了上“献礼项目”、“贴金工程”,不惜动用行政手段强令银行贷款,最后往往是“拍胸脯贷款、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将大量不合规的呆帐贷款甩给银行。表现二:地方政府只是片面考虑地方局部利益,直接包庇纵容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和通过行政手段授意地方司法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银行依法起诉的案件不予理睬、打执法白条,或授意职能部门高估企业的抵押品价值,使政府、银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一个不平等、非良性循环的体制中。其它方面的原因。(1)社会公众信用观念淡薄,赖帐心理严重,许多企业存在“敢贷、敢用、敢不还”的心理,从贷款的那天起就没有想过还钱。(2)法律保障不力。经济转型期间,与改革配套的法律出台的滞后性,影响了改革的效果,法律对商业银行利益保护的软弱无力,纵容了企业大量挤占、挪用、逃废银行贷款的行为。(3)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问题。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出现了机构设置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不对较少的业务进行争夺,在丧失规模效益、增加业务成本的同时,也牺牲了大量信贷资产。
政府优势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部分,经济过熟时让其压缩贷款,经济萧条和需求不足时又让其增加贷款,根本不考虑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战略。中央级政府把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作为财政资金的替代,一些本应由财政出资或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交由商业银行去办理,部分项目根本不具有盈利性,贷款资金回收的可能性极小。例如在安排大型项目建设计划时,部分资金缺口留给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安排;援助性贷款,例如灾后贷款工人安定团结贷款;政策性的扶贫贷款、助学贷款等等。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科学的管理,企业的大面积亏损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归国家所有,最终责任人是各级政府,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国企贷款软约束,银行关系带来的“硬负债”与“软资产”之间的失衡,加剧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相当数量的企业从银行借钱的时候根本就没考虑过要还钱,因此他们对贷款的需求是无限的,以这种没有任何约束的不讲信用的虚假需求决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必然是居高不下的。高贷款利率又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形成了借钱不还的恶性循环。其次国有企业资本金长期处于缺乏,各级政府无法用财政注资来补充,亏损也无法用所有者权益冲减,资本充足率严重偏低,发展所必需的资金大量由银行来解决,贷款已经作为资本金使用。对国有企业而言,资本金和负债具有同一性。“债转股”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同时,由于或有企业承担着本不应承担的社会智能,破产的社会成本很大,还不能通过坡长偿债来解决问题。即使破产,很多企业早已成为了空壳,银行债权被悬空,于是银行就成了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转嫁对象,其不良贷款的增大严重影响了资产的流动性,于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就用于弥补财政对国有企业拨款不足的缺口,政府则获得了数量客观的货币发行收入。这些货币发行收入一部分转化成中央财政收入,另一部分通过国家银行的大量低利率贷款间接补贴于贷款使用者----国有企业。当市场价格体系已经形成时,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亏损、产品积压,为了防止过多失业和工人工资相对水平过低,政府利用国有商业银行以低利率贷款予以支持,但是低利率贷款并诶有根本扭转国有企业的亏损局面,发面刺激企业更大的贷款需求。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迫使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给予过多的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这些贷款资金又源源不断地从这些企业漏出,形成了一个“国有企业资金陷阱”。
(五)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法律原因。
1、当企业解散、分立、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时,没有规定银行参加。
我国法律条文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商业银行贷款债权处于不利地位。每当企业解散、分立、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时,没有规定银行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都规定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而《中华人民公司法》则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通过清算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当企业分立时,由分立各方签字订分立协议,划分债权债券。这样的规定,使得在企业解散分立、被撤销、被兼并或被宣告破产时,银行不能参加清算或企业债权的划分,使得银行在保护贷款债权方面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导致银行贷款的偿还蒙受极大风险。
这些规定,还给某些企业逃避还银行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某些企业就认为地假借解散、分立、被撤销、兼并或者破产之名,逃避银行债权之实。
2、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收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威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实行税后还贷;同时还规定,企业停产整顿期间,银行应当准许其逾期支付贷款利息;另外,还规定,惬意可以自己决定兼并其他企业,银行对被兼并企业的原欠其他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这些规定,使得银行贷款利息的回收,更加困难。税后还贷,使得贷款的偿还还受到直接的威胁,有的企业,甚至可以交纳税款为名,逃避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延迟或减免的规定,使得企业降低了对利息的偿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企业故意拖欠银行贷款利息,甚至贷款本金提供可借之借口。
3、法律规定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对银行贷款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都作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后,各种债务的清偿顺序为:清算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这样的清算顺序的规定,贷款偿还处于最后顺序,而且与企业所欠其他单位的债务处于同一序列,这样使贷款偿还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破产企业清算后资产,扣除上述规定的各项费用之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已所剩无几。况且,某些破产公司,还利用这些清偿顺序的规定,人为高估前几项费用,故意悬空银行债务。这些规定,是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根源。
4、银行对贷款的回收没有强制力。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规定,借款人必须按期归还贷款,若不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承当什么样的责任,由谁来负责执行并监督借款人承担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来抵还贷款。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由此可见,法律没有赋予银行强行收回贷款的权利,银行无法强行收回其已经面临危机的贷款。
5、有关担保贷款的法律,对贷款的保证不够严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他余额部分。这一规定,对抵押贷款的保证不够。因为在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必须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弥补贷款的损失,这期间,会遇到抵押物已经贬值或在抵押物的变卖过程中不得不降处理的风险,使实际处理所得价款小于抵押物原价款。因此,必须事先先规定一定的折扣率。《担保法》还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消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的具体比率,能否足值赔偿等。这有可能造成银行因抵押物灭失而遭受损失。按抵押物价值的比率来确定抵押贷款的额度,以减少银行贷款损失。
同时还有我国某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了本地方的利益,干涉有关法律的执行,从而使得银行贷款失去法律保护。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维护当地利益,让亏损企业搞假破产,以甩掉银行债务。在2007年间,全国破产企业3207家,而2008年全国破产企业为2955家,这个数字比2007年还下降252件,降幅为8%。在这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逃避银行债务。
另外,人为提高贷款清偿之间的各项费用的数额,使得银行贷款得不到清偿。例如,有些企业破产时,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时高收费,企业微薄的变现收入消失在清理过程之中。有的破产案件中,将企业离退休职工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和福利作为重点,优先清偿,数额、比例之大十分不合理。由于各项费用的不合理提取,使得可分配的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损失严重,才致使银行产生不良贷款。
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况且,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日渐明朗,不良贷款是其中最重要的、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最终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从银行方面来讲,不解决这个历史包袱,就无法轻装上阵,无法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同时,也没有能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化。
银行不良贷款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它直接推动了物价的上涨,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使我国低膨胀高增长的经济政策的实施增加了难度。另外,从长远看,银行不良贷款也是潜在财政负担,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压力,同时,如果不良贷款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导致居民对银行失去信心,极有可能导致挤兑风潮,诱发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解决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贷款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防范措施。
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去年分析,综合国外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和教训,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有效措施。
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我个人之见,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案,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
(一)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为一行的时候阶段打一个坚实的基础,主要侧重于政策和经济环境方面。首先要理清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改革相配套,及时清理和摆正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商业银行不良贷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基础。政府要逐步取消对银行和企业各项或明或暗的补贴,同时,不断减少直至消除银行和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银行、企业的管理应该由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转向简介的经济手段调控管理;逐步取消信贷计划,取消银行对企业的各种潜在的补贴,比如,贴息、低息贷款等;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地位的经济伙伴关系,由银行自主进行信贷决策;政策性贷款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
银行和企业要引进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会会计体系。采用现代会计制度,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途。我国在这一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国际会计准则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更为重要的,要邀请独立的会计机构,按照国际同一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和银行进行年度审计,弄清各企业和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以此来监督和知道企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应当制定相当的法律法规,来保证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方案的顺利实施。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不是轻而易举可以完成的,而且会触及某些单位和集团的利益,因此阻力很大。为了保证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方案的顺利实施,制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必须的,该法律法规应该包括如下内容: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具体目标;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机构的设置;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措施选择;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质量标准;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具体步骤;奖惩措施。制定专门的法律是确保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顺利解决的重要保证。
(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实施阶段。
在上述的准备阶段的工作完成以后,即可以开始实施阶段的工作。实施阶段主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组建解决银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联合机构。该联合机构由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代表共同组成,在不同的地区可以设立相同功能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由总部领导。该机构依法授权负债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该机构享有独立的决策权和依法执行权。由政府、银行、企业三方组建这一机构,旨在有效地协调三者的关系,使其共同参与,齐心协力解决这一方面。
对银行和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弄清楚银行不良贷款的确切存量。目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确切存量不得而知,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搞清楚其准确的数量和质量状况,比如违约时间,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因此,在负责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联合机构成立之后,由该机构负责邀请独立的职业审计机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全国的银行和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弄清楚确切的存量和质量状况,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先决条件。
建立处理不良贷款的专用基金。处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专门资金是必须的,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冲销的确无法收回的银行不良贷款。本着不增发货币,不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的原则,该基金的筹集,主要通过公开发行特种债券向全社会进行募集,债券的期限可设定为5、10和15年期三种,该证券的债务属于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的责任份额为40%、20%和40%,到期由三者按其所承担的份额共同出资偿还。偿还资金的来源如下: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提取一定份额作为专门的偿债基金;银行的偿还资金可以是不良贷款准备金或银行税后收益;企业的偿还资金,必须是税后收益。
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在全面审计,得出银行不良贷款的确切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本着解决银行不良贷款的有关法律精神,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和满足既定的标准。该方案必须切合实际,并具体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该方案必须制定些具体的时间表,对各个环节和进度做出整体的规划和安排,确保如期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商业银行应提供可选择的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贷款冲销、贷款重组、债务转换、破产清算等。根据对企业审计的结果,从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各种方法的选择,必须非常谨慎,如果方法选择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强化监督,确保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方案的顺利实施。为了保证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依照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有关法律,本着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方案的实施准则,对贷款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不负责任、执行不力的单位给予惩罚,确保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方案贯彻到实处,达到预期的目标。
在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工作完成以后,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深入企业和银行改革,使得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实体,使得国有银行成为典型意义的商业银行。同时,加大金融开放力度,允许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以此来增加竞争,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以此来巩固银行不良贷款处理的结果。
四、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原则及对策。
(一)我国在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不良资产技术上的剥离与自我清收相结合的原则
必须把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出去,从而使商业银行立即获得一个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但商业银行绝不能对分离出去的不良资产撤手不管,而应尽可能协助清收。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解决与企业脱困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能单纯从银行出发,而要重点考虑如何处理企业债务以及可能引起的人员下岗对社会稳定冲击的社会安定问题,而不单纯考虑银行的金融风险问题。同时,也只有把清理不良资产和实现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结合起来,使得国有企业竞争力大大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环境才能根本改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银行的金融风险才能真正化解。
3、银行不良资产清理与国有银行机制转变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进行的改革所带来的是游戏规则的重大改变。只有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才能根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否则旧的不良资产解决了,新的不良资产又形成了。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机制,从内部来看,首要的是树立“质量、风险、效益”的新的经营理念,切实摒弃过去那种不讲效益,不防范风险,盲目追求扩张机构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从外部来看,必须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银行业务。这样就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
(二)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防范措施。
1、针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们必须彻底清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以及加强市赤控和市场约束为中心的改革,关键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机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结构的合理调整机制。
2、针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政府方面的原因
国家应实行财政注资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注资的数量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资产处理的效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国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而且国家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国家财政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该注资的注资,该担保的担保,积极配合资产处理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可考虑给予贷款和资产证券的购买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在所得税和印花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等,以提高投资者对资产债券的购买兴趣,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等。
3、银行本身应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
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货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尽量避免对信用等级低于贷款标准的企业给予贷款,而且要根据资信等级对贷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将贷款总额确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最后由决策部门审批。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其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实行贷款方式多样化,合理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数量,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和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种类。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的贷款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办理财产保险,以便转嫁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强化稽核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并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行金融监管手段法制化,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4、从企业方面来说
以现状分析,大企业正日益通过证券市厨行直接融资,对银行信贷的需求下降,而以往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大企业。因此,面对这一状况,商业银行应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强对农户的贷款投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尤其是要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还可加强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努力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5、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制度需从商业银行外部、内部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外部来说:一是银企机制市场化。银企机制市场化就是指银企之间信贷契约市场化和信用关系正常化,其实质是指通过资金连接,产生宏、微经济效益,以实现银企双方各自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发展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一方面使政策性贷款从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彻底分离出来,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资比例,给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另一条途径。三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使政府在企业、银行改革中无后顾之忧。
其次,从内部来看,一是建立规范的信贷评审、决策机制。规范的信贷评审、决策机制包括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定和大额贷款的审贷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以减少信贷投向失误。二是完善信贷的监控、预警机制。三是建立信贷风险的转移补偿机制。信贷风险的转移机制应严格按照《担保法》进行担保,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应包括逐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达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四是完善银行内部稽核机制。五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机制。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严重威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银行除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经营管理外,还要与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防范不良资产,提高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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