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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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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引言
发展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社区矫正可以兼顾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敌对情绪,更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其次,可以节约刑事司法费用,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再次,可以有效减轻监狱拥挤状况,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监狱服刑改造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监狱秩序稳定。
二、社区矫正的界定
1、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亦称“社区矫治”、社区处遇即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入社区开展行刑与矫正工作。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区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
2、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将其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适用于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的任务与措施。社区矫正的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教育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的公民。再次,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同时,为了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效,实现社区矫正的任务,社区矫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加强管理措施,包括分类管理与分阶段管理。教育措施、公益劳动、帮贫解困、心理矫正等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要强调教育措施的运用,以说服教育为主。
4、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是指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应坚持的思想理论基础与科学指南。重视与强调社区矫正指导思想,不仅是为了理论研究,更是为了指导社区矫正的立法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我国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应借鉴外国的经验与做法,结合中国国情,以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和和谐和会理论为指南,依循现代行刑社会化,人道化,轻缓化的理念及规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及非监禁强制措施的刑事执行模式。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原则;大胆改革创新原则;矫正为本原则;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原则;与监狱改造相结合原则。社区矫正的目的,我国学者认为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希望通过社区矫正措施达到的结果,主要有四大目标:首先是转变犯罪人;其次是惩罚犯罪人;再次是控制犯罪人;最后是管理犯罪人。
5、社区矫正的价值。社区矫正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点:(1)社区矫正制度兼顾了刑罚的报应和功利目的,迎合了人类对正义的追求。(2)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满足了当事人各方的诉求。(3)社区矫正制度以犯罪人复归社会为终极目的,闪耀着人性关爱的光芒,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4)社区矫正制度通过保护犯罪人权利、重视犯罪人的生活处遇和生活抚养,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价值。(5)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预防的目的,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符合刑罚的根本目的。(6)社区矫正制度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刑罚的经济。
三、社区矫正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太少。在社区矫正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手段也包括在内。另外,法律在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对象及条件的规定上要求也较为苛刻,如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另外刑法72条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目前,许多国家在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已经比较成熟,并被立法所完善,适用对象及范围较广。除假释、监外执行等方式外,还创立了社区公益服务、辅导中心、中途之家等。并且已经成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的刑罚仍处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2、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现状。根据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在实践中却由县级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由于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只能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矫正对象的材料转接;(2)严格入户登记工作;(3)建立监控档案。同时,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职责的不断扩大加之公安警力不足,这些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构成了严重的制约。因此,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实际上是有很大难度的。
3、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有高素质、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以此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其隶属的基层司法所负责。就全国整体情况来看,乡镇司法所平均人员为2至3人。偏远地区甚至只有1人。虽然人员相对较少,但是,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工作量却很大,因精力有限很难较好的开展工作。因此,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足,是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4、监督机关的监督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是检察机关,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已不是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者,公安机关承担的责任处于次要位置,不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做此项工作,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监督工作内容。因此,使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处于两难的境地。
5、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奖惩机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励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对矫正对象进行适当的奖惩,才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认识到只有好好表现才能有光明的前途,才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实现教育的目的。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仅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刑事奖励和刑事处罚。第一种在奖励时有表扬、物质奖励;第二种多为减刑奖励。在惩罚方面第一种为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形式。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仅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刑权,刑事奖惩的权利仍由公安机关行使。其次,奖励形式单一,激励作用有限。关于社区矫正的行政奖励,只有表扬和物质奖励两种形式;刑事奖励也只有减刑奖励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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