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ias Sutter and Ralph-C Bayer(2011)通过实验提出,政府机关相关的政策制定者对于社会福利的损失应当通过减少税收征收的方式,而不是靠提高税率增加税收的方式。Strom, Tiu-id Avitsland(2003)经过研究发现,应税对象包含了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税制系统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效应要大于仅包含了货物没有包含服务的增值税税制系统。提出应当将增值税的税基扩大,使经济的运行更有效率。A Schenk(2015)对增值税概念和本质深入剖析,通过研究增值税税收政策,认为对营业额征税的效果要比对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要差。D Nerudova(2016)选取欧盟中五个成员国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这些国家增值税的实施效果,指出了欧洲国家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Keen.M.Mintz(2017)提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生产法,税基等于生产过程中真实价值增加量与前期收入的和,计算了每个行业的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建立模型分析税收,发现应该在征收成本和税收收入之间确定增值税最优起征点。Howeii.H.Zee(2017)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研究,认为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为单一税率,在剔除税收优惠和免税的情况下,采用扣减法和抵免法计算的结果没有区别;反之都存在不足,需要对企业的相对成本和相对效益进行比较与分析。
Alan. A. Tait (1992)觉得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含从生产到售出阶段中的每个阶段,而且不仅要对货物征税还应当对应税劳务征税,而且经过对国际上不同国家增值税税制的比对研究,觉得对货物从生产到售出阶段中的每个阶段都征收才更合理,不应当只对制造及进口阶段征税,否则会造成上下游企业之间利润分配不平衡,违反税收应该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