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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若干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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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3083 《会计法》若干问题讨论
规范模式的设置不够严密、完整………………………………4
关于会计诚信方面条款相对缺乏………………………………5
(一)危及市场经济秩序………………………………………‥‥5
(二)危害投资者利益…………………………………………‥‥6
(三)损害自身利益……………………………………………‥‥6
法律责任叠加问题有待解决……………………………………7
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管体制仍有待完善…………………………7
建议………………………………………………………………9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9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11
1.爱岗敬业,任劳任怨……………………………………‥‥11
2.坚持原则,敢于负责……………………………………‥‥11
3.诚信为本,操守为重……………………………………‥‥11
4.勤思善学,与时俱进……………………………………‥‥12
5.勤俭理财,严守机密……………………………………‥‥12
明确法律责任………………………………………………‥12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 12
1.健全会计制度……………………………………‥……‥…13
加大处罚……………………………………‥‥……………13
3.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13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4
(五)应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单独负责对外报批的会计信息质量 ‥14
(六)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15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 …15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 …15
提高内部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16
4.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 …………………………… ……17
内 容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过了两次修改。新修订的《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现行《会计法》在模式设置、诚信条款、责任叠加和工作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对以上所述的若干问题做了初步有益的探讨。
《会计法》若干问题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过1993年和1999年。现行的《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中,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才能日臻完善。笔者在认真研究现行《会计法》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实际,对《会计法》中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 如下的分析:
一、规范模式的设置不够严密、完整
作为一个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行业法规,《会计法》在规范模式的设置上,很有必要在命令性、禁止性规范之后配以惩治性规范,不能只有命令性 、禁止性规范,而没有惩治性规范,也不能只有惩治性规范,而没有命令性 、禁止性规范。但是,现行《会计法》中的一些规定,对这种模式的漠视,导致了非法研究,浪费了立法资源。例如《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民众不禁要问:倘若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那么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另外其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无法律效力? 《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有学者把这种立法称为“盾牌法”,即没有处罚来规范立法作为后盾。这样只设置命令性、禁止性规范而不设置惩治性法规,导致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无法追究,无疑使《会计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大打折扣。对于这类未附带惩治性的规范的条文,较为合理的补救措施是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设置货增加相应的惩罚性规范,或者人大会常委会在立法中增设惩罚性对反或者干脆废除相应条款。
二、关于会计诚信方面条款相对缺乏
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会计是诚信行业。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与之关联的审计失败案例,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会计行业面临一场严重的“诚信危机”。如何重建会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会计是诚信行业。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与之关联的审计失败案例,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会计行业面临一场严重的“诚信危机”。如何重建会计行业的诚信是面临的紧迫问题,一项艰巨的任务。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即以“已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承诺,体现了会计人员市场经济活动中会计信息的者和鉴证者,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会计诚信缺失是指客观公正的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的会计信息。
(一)危及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几年来,造假账,造假报表,虚列资产和权益等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了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不诚信。从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默克及法国的维迪旺,社会各界对会计失信的谴责此起彼伏,不但了税收,并在程度上经济决策与的经济状况偏离,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危害投资者利益。会计诚信缺失直接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危害。就安然事件来说,安然在申请破产保护后,安然的资产将优先缴纳税款、偿还银行借款、发放员工薪资等,价值趋近于零的公司再经这么一折腾,普通投资者肯定血本无归。安然公司的破产也冲击了各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养老基金和基金。投资者而言,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三)损害自身利益。(1)损害公司利益。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1996年报的5.71亿元利润中,5.66亿为虚构,虚增了6.57亿元的资本公积金。民源公司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操纵股市受到行政处罚,被证监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651万元,行政处罚200万元,并被停牌。(2)损害公司人、财务人、会计人员利益。法院判定,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而犯有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公司聘用会计班文绍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损害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利益。主管撤销直接为“琼民源”审计的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资产评估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资格3年。
三、法律责任叠加问题有待解决
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是指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管辖范围,则不同执法机关可以同时行使其处罚权,由此导致的会计责任叠加,给实际执法行为带来了诸多困难。会计违法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双重或者多重责任吗?在《会计法》修改以前,我过会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做出了部分修改,但对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解决的仍然不够完备、彻底。在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就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不但使被处罚者深受沉重负担,而且容易引起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例如《会计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管体制仍有待完善
首先,与会计法律责任叠加问题类似,《会计法》关于执法部门的设计并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国家审计署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会计进行监督检查,但结果是不愿意承担责任,由于《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和抽象,使其流于形式。其次,在渎职犯罪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财务部门人员《会计法》规定,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金融监管缺乏法律素质的要求,因此,渎职行为难以界定。再者,《会计法》要求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核算实施监督,因而财政部门并没有针对新规定扩充人员,因此没有足够的力量对辖区所有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会计管理体制是指一国对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安排,它包括会计法规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行为的监督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存在着强大的会计职业,它们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而我国会计职业发展并不十分迅速,会计管理也就由政府来加以管理。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而单位内部人员的管理,是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特有内容。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之间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的过程中,不会产生矛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比如: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够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会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也就出现利益冲突。
在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是单位的雇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各种利益冲突的中心。信息使用者希望得到企业相关可靠的信息。但由于会计人员直接服务于管理层,对管理层负责,而管理层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愿意详尽披露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会计本身是一门专业技术,会计人员必须服从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规则。但管理上又要服从管理层,按其指示办事。于是,会计人员就常常处于服务的最终对象与直接对象的对立中,处于职业标准与管理层旨意的两难选择中。虽然新修订的《会计法》把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结合进入“单位内部监督”的管理体制中,但会计人员由于在实践中面临的利益冲突,难以真正依法发挥其监督作用。
五、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在新《会计法》实施的这几年中,我国建立会计法律体系方面已有重大突破,包括:取消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另外,国务院、财政部已经制定发布了若干与新《会计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诸多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不适合新会计法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抓紧对现有法规中与新《会计法》不相适应的方面加以修改,对不购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
同时,必须尽快建立新《会计法》的配套法规,对新《会计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矛盾予以界定或判断。首先在支持规则的真实和完整的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从专业的定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定义,但应该符合大多数会计信息的用户是真实的,完整的,因为会计信息不是为专业人士服务的,而是为济服务的,为广大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另外,在配套法规中还应对财政部门与其他 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冲突进行协调。协 调方法可用如下方法:一是对罚款权的行使可根据 “先受理”原则确 定主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先受理的执法部门执行罚 款权。如先受理部门没有罚款权,则后执法部门可行使罚款权;如先受理部门罚款 权低于后执法部门,则后执法部门仍可行使罚款权,但其罚 款金额应该扣除先执法部门已罚金额;如先受理部门罚款权高于 后执法部门,则先执法部门行使罚款权,后执法部门不再行使罚款权,只需在 处罚 决定中予以说明。概括地说,罚款权的协调是为了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二 是其他处罚权的行使则按各个法规规定的 行政处罚。因为一般来说,各种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差别,一事不再罚主要 适用于罚款权。作为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也违反了《会计法》和《证券法》,金融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主管的会计资格撤销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监委也可以“永久禁止证券市场对金融监管者的处罚。这种重罚可使有关责任人员三思而后行,从而更有效地 防止造假及其 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备案制度。金融部门在调查和处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下,对违反其他法律的其他部门应当行使其职权,移送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查办有关案件时涉及到会计案件的,由其在职权范围内处罚后,再移送财政部门对其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由于我国会计立法起步较晚,虽然现在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许多配套法规的会计法律体系,但离完善还差得很远,还需要我们坚持不懈 的努力。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虽然《会计法》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需建立一套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规范,用诚信和操守的行为理念去统驭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几方面的会计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任劳任怨
从事会计职业,首先应该热爱所从事的职业,有一种甘为会计事业献身的精神。“热爱”表明是一种无私的奉献,不计个人得失,以事业为已任。在为事业的奋斗中乐趣无穷,哪怕冷嘲热讽均一笑置之。
2、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从事会计职业,在核算和监督中会遇到无数个不符合原则的人和事,需要会计人员以一种健康心态对待,心系集体和国家,以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不怕得罪人、敢于负责的精神抵制不法行为,纠正错误,维护真理。
3、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从事会计职业,要与内外部打交道,可是内外部均为其客户,内外部都存在服务、监督。要充满热情,为他们解决问题,要一丝不苟,在处理每一项业务。从而取得好信誉,说话办事必须令人心服口服。操守为重是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要求,在工作中不能见利忘义。
4.勤思善学,与时俱进
随着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新法规、新情况、新知识层出不穷,只有不断学习和钻研,勤于思考和实践,才能创新财务管理方法和手段,才能使单位管理与时俱进。
5.勤俭理财,严守机密
一个单位,所有财力均掌握在财务机构,必须讲究生财、聚财、用财、理财之道,必须守口如瓶严守财务机密。
(三)明确法律责任
《会计法》 要求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单位领导对该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接向单位财务收支审批,而不是一个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财务管理,而是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方面事必躬亲,这是对 《会计法》的片面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应该授权给一个分管财务工作的单位副职来进行财务收支审批,重大事项支出实行联签。这样做既符合财务决策与执行审批相分离的要求,又能实现多方位的监督,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保护了经济的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要注重法治与德治并重,综合治理。一要健全财会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计诚信缺失的主体要依法处罚,追究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另一,对会计人员、管理人员除强调法律约束外,还应该思想职业道德教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身的素养,弘扬正气,的会计职业,营造的会计经济秩序。
1、健全会计制度。会计诚信缺失与法律规章和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密不可分。在清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过程中,要好法律、法规,好内部制度,健全人、会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等工作;我国情况,制定和法律制度和规章,真正将法律、规章落到实处。
2、加大处罚。会计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会计诚信缺失涉及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人员。有些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还不,对责任人的界定还模糊,对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呼吁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使其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预期收益,并对会计主体、人、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对其经营状况、执业状况、守法状况等的登记,守信者受鼓励,诚信缺失受惩罚。披露不讲诚信的人,守诚信而严重后果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一套规范的内控体系,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会计资料的、合法、完整的作用。会计人员要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日常会计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环节都努力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职责分明。健全包含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系统,的防止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4、加大宣传、教育。依法治国的,以德治国。宣传和教育净化社会从业环境,对诚信社会、诚信经济显得尤为。让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会计诚信的性,对会计诚信缺失的和个人在各大媒体上披露其不诚信,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对“不诚信者”人人喊打的社会,对诚信的和个人公开表扬,并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诚信者受尊重。"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要从正面教育会计从业者的人生观、事业观,整个社会“求真务实”的和诚信的环境,又要从反面宣传报道,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会计诚信缺失的和个人,以示警示和教育。
(五)应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单独负责对外报批的会计信息质量
第一,具有营利法律原则的统一。会计信息审批的决策权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这种做法在我国其他法的规定中也能找出依据,如《国家赔偿法》。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第二,单位负责人有激励,以提高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近年来,许多经济犯 罪案件,都反映出一个严重问题,即单位内部控制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因此,明确赋予会计人员承担内部职责,外部责任全由单位负责人独立承担,单位负责人为保证本单位提供的信息质量的唯一选择就是完善内部监控机制。此外,由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外部批准,将越来越多的专业知识,了解一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许多企业出现了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这些现象已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损害国家的宏观调控,并滋生着腐败,强化会计监督的工作势在必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经济活动最基层最直接的监督,加强会计监督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需要。
1.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会计监督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首先,《会计法》应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范围,明确财务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和处罚方式。建立财务报告问责制,加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具体明确对财务报告责任主体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造假成本,使公司的管理层真正做到以身作则。其次,《公司法》应就增强“董事会独立性”职能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实与细化。通过实行董事、经理职务不兼容制度,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权限,杜绝董事、经理交叉任职。第三,充分发挥监事会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相关法律应明确监事的知识水平及监事会的内部机构。监事的选任资格上应要求其中至少有一人精通会计知识,监事会内部也应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专职人员担任,这样才能确保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这一职能的有效实施,杜绝形式主义。
2.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开展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也是做好内部会计监督的前提。企业具体经济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者以个人独立完成经济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应该有其他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参与、相互监督,做到不相容职责、职务相分离,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另外还应当实行岗位轮换制、严格控制每个岗位员工的履行职责的时间,这样就能揭示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在经营管理上的漏洞,更能防止造假事情的发生。《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具体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细则,重在落实、重在执行,按章办事,真正做到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循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3.提高内部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首先,必须建立和落实内部会计监督责任制,明确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落实内部会计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其次,会计人员是开展会计监督的直接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做到依法监督,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第三,建立健全会计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或失职人员,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处罚力度上下功夫,加大对制假、造假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解决好长期以来在会计行业违法违纪处理时只对事不对人的问题。对那些拒不执行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但在经济上给予重罚,而且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促使各单位高度重视内部会计监 督,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计执法监督环境。
4.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两个方面。政府监管主要是指通过我国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对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应该充分运用其“有形的手”,弥补市场经济下会计存在的缺陷。通过政府监管,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交易主体的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同时,有效地政府会计监管也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 社会监督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委托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监督。就目前而言,我国应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努力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水平,使会计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起到专业性的社会公正和监督作用。要确保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经济中处于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地位,使会计事务所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从而使得会计事务所专业监督有效开展。同时,要规范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水平,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和规范的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使他们真正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监督审查卫士作用。
综上所述,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不仅能使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欺诈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下必然的选择。但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也不是单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就可以达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快步伐,早日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倡导廉洁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有效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这不只是会计行业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且任重 而道远。不对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新《会计法》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贯彻实施。同时,新《会计法》的执行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它的贯彻执行更依赖于廉洁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清晰明了的会计法律条文也可能被腐败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搅得模糊不清,从而造成法律的无奈。只有在廉洁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人们遵守法律,执法必严,才能真正树立威信的新《会计法》。
结束语
《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于2000在第二修正案和新《会计法》第二修正案中实施,与会计法相比,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等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 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经济变革的速度,加上我国会计立法起步晚,新业务、新问题不断涌现,会计立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还很不完善等原因,新《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与新《会计法》本身的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社会经济环境有关。本文着重对于会计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够有所裨益!
参 考 文 献
1、李峰.《最新会计科目规范化设置与处理全书》,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5。
2、孙茂竹,文光伟,杨万贵 .《管理会计学》 (第三版),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陈冰.《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
4、李赂玲等.《会计学基础》(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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