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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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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5552 司法会计研究
目 录
1 司法会计的含义及职能作用1
2 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现状1
3 我国司法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
3.1司法会计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度2
3.2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过于随意性3
3.3 缺乏大量的专业性司法会计人才3
3.4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环境有待改善4
4 促进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建议4
4.1加大对司法会计的宣传与重视力度4
4.2 加快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设5
4.3 积极改善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环境5
4.4 加强司法会计专门法律法规建设6
5 结束语7
参考文献8
内 容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活动也变得愈加的活跃和复杂,涉及财务会计的经济案件数量日趋增加,这也给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严峻的考验。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审查复杂经济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技术,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文章以我国司法会计为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司法会计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机关财务管理改革的趋势,分析完善我国司法会计体系的对策,以期为司法机关正常履行职能提供政策支持。
司法会计研究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对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筛选、整理、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鉴定结论这种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较之其他几种证据形式而言,更易被庭审各方所接受。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正是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打击危害国家经济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起来的。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司法会计的含义及职能作用
司法会计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为打击经济犯罪、解决经济纠纷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会计领域。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会计人员接受特定主体的委托,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学和证据学等知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对资金的运动进行会计分析和对经济损失进行准确的评估,为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决提供重要财务依据的一种会计。它是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逻辑学及犯罪学等学科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司法会计的职能是指司法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作用,具体包括四种职能(一是预防职能,主要是预防犯罪和震慑罪犯,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发现职能,是指发现犯罪活动的征兆,以尽可能地在犯罪活动发生的早期发现犯罪活动,降低经济损失)三是取证职能,是指在犯罪活动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运用司法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并依照证据规则,对会计资料进行证据收集、保全、查证和质证)四是损失计量职能,是指运用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与方法,客观地计量经济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科学的度量经济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司法会计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在受理贿赂罪,贪污罪的侦察中,检察机关需要查证大量的财务会计事实,于是检察机关开始了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关注。期间,在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上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在该“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的序列。司法会计在检察机关重新开展起来,并且其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开展也走在全国之首。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行政,民事案件时,开始委托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到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为了满足我国日益增多的经济案件的需要以及随着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和仲裁等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化,社会公正意识的增加,社会各界对于审判机关继续设立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这种“自审自鉴”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质疑。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关,是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居中采信机关。客观公正地审核控辩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决定是否采信,是法院职权中立性的具体体现。如果法院自己进行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由自己做出显失公正,与国家诉讼制度相悖;倘若一切鉴定结论都由法院指定机构和人员去做鉴定,也易产生作弊之嫌使法院卷入诉讼纷争,失去审判的权威性。2001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规范和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0。取消了法院“自审自鉴”,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但在“决定”出台后,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司法会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检察机关的“自检自鉴”和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等问题。
3 我国司法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司法会计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度
据相关统计,全国范围内专门研究司法会计理论的人不超过20人。司法会计方面的书籍,刊物也是少之又少。笔者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上,以“司法会计”为主题,仅检索出10篇硕士学位论文。其中研究司法会计应用发展问题的硕士论文有》篇,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有2篇,另外2篇是以司法会计技术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为主要内容。以司法会计为研究主题的博士论文为0篇。更有甚者,特别是与我国相近法律体系如德国法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理论方面的文章更是未见其踪影。笔者利用多种渠道通过对全国范围内核心期刊和重点期刊进行搜索,均未发现有此类国家司法会计理论方面的介绍或相关评论。有的只是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介绍或翻译材料。另外一方面,能够进行司法会计学术交流的平台也很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举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只有屈指可数的一些财经刊物,法学刊物才允许刊登有关司法会计理论方面的文章,这均是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重视程度不够的具体表现,与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
3.2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过于随意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会计资料中反映出的财务事实,按照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过程中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根据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这也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作为诉讼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其它证据难以替代的。然而,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一,随意性大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其作为证据的权威性。鉴定结论不一,随意性大的现象层出不穷:浙江东阳吴宁镇村民卢伯成八次鉴定八种结论,南通“硫酸毁容案”三次鉴定针锋相对,陕西宝鸡曾发生两次公安说“真”,三次检察院说“假”,最后万不得已,法庭对《份鉴定结论全部抛开,一律不予采信的事件。似乎鉴定工作是块橡皮泥,怎么捏怎么是,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大打折扣。有些鉴定人员在对某些经济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时候,纯粹是凭借着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主宰着鉴定结论。
3.3 缺乏大量的专业性司法会计人才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的缺乏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来看:从数量上看,目前在我国公、检、法、司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事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个别高校中从事司法会计教学与研究的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少的。比如,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公、检、法、司及其他部门至少需要一万名左右的司法会计人员,而现在检察机关内部仅有二千余名司法会计人员,其他司法机关司法会计人员数量更少,远远不能满足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需要。从质量方面看,目前分布在各方面的从事司法会计实践与教学、研究的人员,其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是会计学或者审计学,只具备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备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的缺乏,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还是对于司法会计实践,都是非常严重的制约因素,这既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的不足,也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案、技术性错检等一系列问题。
3.4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环境有待改善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基本上可以分为检验鉴定和技术协助。其中,检验鉴定工作是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核心工作搞好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环境,比如:领导及其他业务部门的重视程度、诉讼分工原则的落实等等。目前诉讼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观念方面,重视司法会计技能的应用,轻视与司法会计活动相关的证据规格和证据质量问题,许多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把司法会计鉴定视为侦查工作的重复,有的甚至将其作为掩盖证据瑕疵的工具,使得司法会计技术工作成了“服务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扔;操作方面,重视证据形式,轻视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在案件侦破工作中的作用,导致一些案件在证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才请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介入,却往往由于贻误了取证时机,导致案件办不下去;法律业务素养方面,目前许多办案人员仍然搞不清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能够解决诉讼中的哪些问题,一些案件提请鉴定时提不出具体的检验目的或鉴定要求,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则仍然提出一些不应由司法会计鉴定人解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问题;目前侦查部门送检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检材不足现象,除发案单位的原因外,侦查人员不熟悉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特殊属性及其技术结构,取证能力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相互配合方面,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在业务关系处理方法上还存在着一些偏差。
4 促进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建议
4.1加大对司法会计的宣传与重视力度
司法会计作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经济犯罪活动不但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有损国家和党的声誉。因此,打击经济犯罪是司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长期而艰苦的任务。司法会计是强化市场经济中法制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是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共有特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成了法制社会中各市场经济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每个企业单位会通过法律诉讼这一有效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通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除了与法律有关外,往往还会涉及到会计、审计领域。所以,在知识和技能需求越来越多、相互交叉且越来越复杂的环境下,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在各种知识之间搭架一座相通的桥梁是非常必要的,而司法会计的产生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很好地保障着经济的有效发展和运行。因此,司法会计理所当然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会计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技术。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司法会计技术在涉及纠正经济案件审判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4.2 加快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设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会计本科、研究生教育体制。由于我国历来对司法会计不重视,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大专、本科院校都没有设立司法会计学科,即使设立了也极为冷门,而对司法会计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很有必要将会计学与法学、侦查学、计算机学等学科进行综合并在各财经、政法院校设立专门的司法会计学科,还可以培养少量的司法会计学的研究生。另一方面,应加大司法会计导师制的灵活度。由于高校导师缺乏司法会计实务经验,而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则缺乏理论知识,所以,我们可以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培养与司法机关培养相结合。司法会计专业研究生由两个导师培养,一个是高校导师,另一个是司法系统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其次,建立专门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司法会计理论与实际工作脱节,使理论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司法会计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后劲。从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4.3 积极改善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环境
改善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环境,对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作用无疑是必要的。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努力。从主观方面讲,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应当主动研究司法会计技能在各类不同案件诉讼中的应用,在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能够及时提供相应的检验鉴定和技术协助,在司法实践中扩大影响和推广司法会计活动。从客观方面讲,通过不同渠道和采取不同形式改进执法理念,提高办案人员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改善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环境的前提。具体措施方面,首先,可以采用讲座、联合培训等形式,加强办案人员司法会计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提高办案人员对司法会计诉讼意义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这一点许多基层法院都做过尝试,效果十分明显;其次,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使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能够及时介入案件调查工作,并在确定侦查方向、确认嫌疑人、获取必要检材、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鉴定结论等方面充分发挥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作用。例如: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办案程序方面的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的落实问题。
4.4 加强司法会计专门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法律支持。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要逐步制定统一法律法规,规范执业标准。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由最高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规范体系,规范司法会计执业标准。其次,设立司法会计资格考试制度,规范司法会计职业资格。通过设立司法会计资格考试制度,规定只有取得司法会计从业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司法会计工作。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不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5 结束语
司法会计以法学和会计学为理论基础,是一门将法学和会计学融为一体的新型会计学科。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领域中仍存在运行基础缺乏、专业人才不足、司法会计操作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这严重的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现状,结合司法会计的学科发展规律,提出加强司法会计领域的理论研究、构建司法会计人才的培育体系、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准则规范三大对策,力争为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 考 文 献
[1]刘勇,曾本同,胡柏枝,饶浩伟.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6):762.
[2]徐郑锋.对规范我国司法会计工作的探讨[J].财会月刊(理论),2015,(7):9.
[3]郑谊英.高校司法会计专业建设的理性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6):84.
[4]杨斯迈,杨苍.司法会计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3,(4):36.
[5]肖琼.论经侦部门加强司法会计工作的必要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2):115.
[6]纪红梅.当前司法会计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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