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 在经飞速发展的今天,各大企业和国家都大力开展并实施金融政策,希望可以举全国乃至世界之力来发展经济,提高国际影响力,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企业大力融资的前提条件下,如何对所筹资金的监管、使用等违法犯罪问题,向政府和企业家们提出了一个艰难的考验,这不仅仅是社会责任和道德的建设问题,更是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法制的一项任务,对于如何维护投资者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应该亟待思考的一个问题。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使得经济健康的发展,企业健康的成长,从而对推进我国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的建设起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 健康发展 责任及义务
随着历史的推移,时代的变迁,世界正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方向将进行着一场大革命。在当代世界格局之下,一个国家之兴衰,一个国家之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三大指标分别为经济、军事和科技,这其中又以经济活动占主导地位。随着全球经济化的扩散,发展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地位,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平不得不去思考和建设的一个问题,近几年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已得到全面快速的发展,而在加入了WTO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已开进全世界,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门也已经向全世界敞开。各种各样的合资、独资、外企以及国有企业迅速发展,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硬件基础,但若希望经济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那么在软件设施上应由政府给予大力的支持和一定的法律约束。因此,作为监管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法律手段,财务会计便应运而生。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扩充,而资本扩充则应该举全国之力乃至世界之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那么在资本扩充的过程中,如何监管资本的运作,防止其浪费、流失甚至是违法犯罪呢?据考究,我国非常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也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一个行业,甚至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正因如此,,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成为了投资人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一套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所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必不可少要素,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就我个人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与否,不但关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更为深层次的重要意义是在于其给予人民和投资者对于整个投资环境的信心,也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对于投资者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只有这样,源源不断的资金才会注入市场流通,带给整个经济环境以和谐、健康,使得经济持久,有力的发展。 但是在我掌握的资料中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十分繁琐,而对信息披露的定义也尚且不够清晰,这就导致有时候的损失是因为理解的误区造成的。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然而两者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只是信息披露的一个方面,信息披露还包括时效性、可靠性等其他方面,强制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方式和时间的自愿选择问题,而自愿信息披露的信息同样可能是由强制披露所诱至的或者可以理解为是对强制信息披露的一个补充说明,例如,年报是强制披露的定期报告,但何时披露年报却是经理人员斟酌决定的结果。分部财务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是自愿披露的信息,但它是整体财务信息的深化和补充。因此,由于经营和关注的行业的不同,对行业关注的侧重点的不同,又使得信息披露问题的哪些信息应当披露成为了人们和企业所关注的焦点,具体而言,何种信息是强制披露的,何种信息是自愿披露的,与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律框架体系有很大关系,在某些国家的公司法律框架体系下必须强制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另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律框架体系下是自愿披露的信息。在一些情况下是强制披露的信息,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可能是自愿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并不存在一类信息能够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价值较低的情况。投资者偏好更高质量的信息,无论是强制披露的信息还是自愿披露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准确、可靠。因此,如何具体完善并且实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哪些内容应该强制披露,哪些内容可以划分到自愿披露,仍然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问题之一,信息强制披露过多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和一些内部信息的外泄,信息强制披露过少可能会隐瞒公司真是的收益状况,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也可能会给投资者以及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就目前的中国信息披露情况来看,我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是较少的,而且政府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仍显匮乏,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有大部分隐瞒了上市公司的真是经营状况,这些在今后也将会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隐患之一。 在我所接触的多方数据中,我发现近年来借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内消费能力提升的强劲势头而风靡美国市场的“中国概念股”,自去年10 月以来却接连遭到美国做空者的狙击。先是从财务问题较多的反向收购公司下手,继而转向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再指向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6 月8 日,美国经纪商盈透证券宣布禁止客户以保证金方式买入超过130 家中资上市公司的股票,理由是“中国企业造假或信息披露有问题”,当天“中国概念股”全线下跌。当中国概念股做空之风蔓延之时,市值较大的新浪、人人网等也跌幅巨大,这些公司在几个交易日内市值就减少了30%左右,当当网的股价一度几乎腰斩。据统计,仅今年3月初至6月中旬,就有21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停牌。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这么多中国上市公司遭集体“猎杀”,一般模式是由美国一些机构调查中国上市公司的问题,提出指控:“涉嫌隐瞒巨额债务、虚构交易等欺诈行为”,“重大信息没有有效披露”等,撰写报告并建立空头头寸,然后在资本市场上发布消息甚至借助律师展开诉讼,待股价暴跌后再买回股票平仓。这些金融机构在成功的“猎杀”中获利甚丰。 毋庸置疑,在美的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自身问题,不然也不至于遭到一些做空机构的恶意攻击。部分中国上市公司是蓄意造假、隐瞒重大信息;部分则是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美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按国人的惯用思维来做事,有意、无意中就违反了美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上半年停牌的21家企业中,有6家是由于“未满足信息披露条件”而遭受停牌的。不管如何,对在美的中国上市公司来说,充分认识美国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及可能的后果,按规则行事,才会促使我们行得正、走得远,更不会轻易遭到美国金融机构的狙击、财富被美金融界的贪婪所侵噬。所以,只有当人们本身以道德和责任的形式去为社会的发展负责任的时候,法律才会实行其具有的意义,但只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并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为世界第一金融大国,那么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和定义内容又是如何发展形成的呢? 2002年以前,美国实行的是自愿的信息披露制度。安然事件之后的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标志了美国新的资本监管时代的到来,信息披露也由原来的自愿披露转入强制披露阶段。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制度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在证券发行方面,美国实行的是注册制,而我国实行的审核制。注册制主张完全信息披露,它要求只对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对证券发行方的实质条件做限制。这代表对发行者最重要的是把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之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且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也有严格规定。而中国实行的审核制赋予了监督机构更多实质管理的权利,一方面要审查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一方面要审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资格。 如上例所示,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但是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投资环境也不尽相同,政府政策以及文化背景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市场责任制度中,最常用的应当是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仅作为辅助性手段。之所以以民事责任为主是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寻求的主要利益是经济利益,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导致的市场主体的损失也往往是经济损失,而民事责任恰恰能够补偿市场主体因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都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但是难以弥补市场主体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大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体系中的地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民事处罚力度偏小,而证券市场的违规操作往往可以给行为人带来数以亿计的巨额利润,这就使得行为人甘愿冒风险而从事违法行为。有鉴于此,加大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是保证信息披露制度顺利实施、减少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无论如何,我认为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当其利益受到充分合法的保护时,国家的发展才会有前途可言,市场经济才会滚滚向前,中国是一个大国,因此面对如此之问题,我们肩负的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历史使命,我们的政府应该比任何国家都重视,比任何国家都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