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摘 要】新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资产减值、存货发出计价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细致,将有力地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控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摘 要】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新会计准则;治理对策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出于某种动机,利用法规政策的空白或灵活性,通过各种手段对企业的盈余进行调节的行为。从本质上讲,盈余管理显然是一种利润操纵行为,但利润操纵是通过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人为地造成利润的增加或减少。 新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资产减值、存货发出计价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细致,将有力地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控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产生的条件
契约理论的创始人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这些契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信息的不对称 各契约关系人的知识结构、偏好、社会分工不同以及获取加工信息存在的成本效益制约因素,导致有的参与者与其他参与者相比拥有私人信息或信息优势,即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而言,经营管理层比投资者等外部信息使用者拥有更多的盈余信息;作为所有者的股权投资者则比债权投资者拥有更多的盈余信息。这种盈余信息的不对称性就为代理人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若委托人能够无成本地改变契约安排,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便可以消除。但问题是,私人信息的交流和契约的重新签订需要花费高昂的代价,这往往使委托人得不偿失,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委托人无疑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进而盈余管理行为在所难免。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变革 原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可供选择。所谓先进先出法就是对发出的存货,按照最先购进的存货成本进行结转;所谓后进先出法就是对发出的存货,按照最后购进的存货成本进行结转。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存货的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得当期的成本费用上升,当期利润减少;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下降,利润增加。当存货的价格下降时,则作用相反,即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导致成本减少,利润增加;采用先进先出法则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以往企业通过变更对存货的计价方法就可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目的。 由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流转,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取消了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这项准则变动将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无法利用“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变更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彻底堵死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这一调节利润的途径。新准则实施后,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成本反映的是实际的历史成本,消除了人为调节因素,使存货成本的计价更加可靠,有利于控制上市公司利用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 (三)会计准则的不完善和灵活性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契约,受制于订立契约的成本限制,难免存在各种不完善的地方,这就为经营管理层利用准则漏洞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各利益集团都试图影响准则的制订过程,以使新准则有利于本集团的利益维护,从而使得准则制定机构不得不采取一些妥协措施,给会计人员留有一定弹性和会计选择权以平衡各方利益,这样就使得经营管理层可以利用准则的灵活性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施手段分析 (一)传统盈余管理手段 伪造收入包括过早地记录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记录伪造收入、使用一次性所得抬高收入,以及把现在的收入转移到未来等手段。少计费用包括将费用递延处理或一次性冲销和不记录相关费用及负债两大类。前者有营运成本资本化,折旧或摊销非正常缓慢,降低资产准备,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将费用一次性冲销,虚减成本费用或负债等;后者有利用存货计价方式减少销售成本,调整预提费用以冲减当期成本,附属或关联单位承担费用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与剥离、资产评估、企业合并、补贴收入等手段则是通过更曲折隐蔽的途径实现多增收入或利润的目的的,同时还回避政策的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时的质疑。但这些手段大多是提升线下项目收益,按证监会 2001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后于2002年、2004年修订)的规定,大部分线下项目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2002年7月24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明确了再融资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应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进行计算,对于追求再融资资格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些手段失去了使用价值。 (二)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根据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资产价值恢复,则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而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无疑会导致当期利润增加,因此,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成为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即在盈利较大的年度,大幅度地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度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例如,科龙电器在2002年度转回坏账准备0.5亿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12亿元,该公司实现了由2001年亏损 15亿元到2002年盈利1亿元的神话,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是该公司扭亏的主要利润来源。近几年,许多亏损和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都利用减值准备的转回来操纵利润,逃避亏损。 (三)如何将损失转回 针对以上情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减值准备的转回做了严格的规定。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在计提后不能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新会计准则还指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情况,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报表信息的披露中,应当包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方便投资者及时把握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消除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 新会计准则的上述有关规定虽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但这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对上市公司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设置了很大障碍,从而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大大缩小
三、抑制关联方操纵 (一)加大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企业在利润操纵中往往倾向于利用缺乏公允性的关联交易,将利润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新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底级企业。 新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新准则一方面加大了关联交易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将以往较为概括的要求明确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不当行为。 (二)变革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结果,相当一部分亏损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扭亏为盈”的事例屡见不鲜。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做了新的规定,要求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新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对价以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财务信息质量的现状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程度,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其利润的可信度。 (三)扩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扩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更注重实质性控制。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此外,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旧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力图使合并报表真实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信息,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或增加盈利公司的投资比例,把高盈利投资公司并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提高利润、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还规定:“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上市公司通过整体出售或者减持股份的方式,将原来列在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排除在当年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盈余管理行为。 四.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一). 提升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 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和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证监会系统内部的综合动态监管体系,充分沟通协调,统一监管判断标准,全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二是强化了会计专业技术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明确了重大会计监管个案的处理意见,坚决纠正个别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偏离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以及不当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三是适时修订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以适应上市公司会计实务和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四是提高了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每年根据不同情况,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监管重点、有关会计问题的监管原则及时公开,督促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广大投资者提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五是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推动出台会计准则的具体解释和指引,提高会计准则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整体会计处理更加规范,财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 上市公司对准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进一步增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以来,随着各项监管工作的不断完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初期出现的对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等新的交易或事项无所适从的局面得到缓解,市场上一度出现的个别公司通过大股东捐赠、破产债务重整等调节利润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规定,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按照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 在2009年年报披露前,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对财务报表附注信息的具体披露格式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可比性的提高。从15号编报规则的执行情况看,公司对同类项目的披露更加一致,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也更加丰富,针对性更强,对财务数据起到了较好的解释说明作用。例如对于母公司报表不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合并报表存在较大金额的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以母公司报表数字作为利润分配基础的同时,普遍对此种情况和不分配利润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说明,避免了投资者的误解。同时,部分公司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信息作了个性化的阐述,使得报表阅读者对会计数据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三) 复杂会计问题不断涌现,凸显会计专业判断影响 总体上看,上市公司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未完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专业判断,如金融资产分类错误、会计估计执行日期不当等;二是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市场中新出现的某些复杂交易,或是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原则进行专业判断的交易事项,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会计处理争议,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口径及作出相关实务指引,如涉及税收和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等。 五.后续工作安排
在年报分析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准则执行监管问题和典型监管案例,我们将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定期报告会计准则执行监管。 (一).纠正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年报分析中发现的部分问题在准则及有关监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金融资产分类错误、会计估计执行日期不当等。对于此部分有违会计准则不当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区别处理:对其中因滥用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错报的上市公司,一经查实,从严处罚;对于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且涉及专业判断的会计处理问题,将约见相关人员谈话,充分听取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的意见,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其中特别复杂的会计问题,将通过现场检查、立案稽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二)明确监管判断口径,督促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的一致执
对于年报分析中关注到的一些公司在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将在归纳整理相关案例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尽快明确监管意见,以监管问题解答等方式统一证监会系统内部的监管判断口径,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我们的监管意见。
(三)关注、研究特殊行业收入确认等典型会计问题 年报分析中搜集到特殊行业收入确认等典型的会计处理案例,由于会计准则尚无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上市公司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们将对特殊行业公司及创业板公司涉及到的创新业务模式的会计核算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解决创新的各类会计处理问题。完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1] 谭太香.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手段及治理对策[J].科技信息,2007(26). [2] 杨成文,成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2007(5). [3] 张天成.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途径及治理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