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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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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4232 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发展过程
二、人寿保险的定义、特征、种类
三、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的相互关系
内 容 摘 要
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虽有诸多差异,但它们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共同点:即都是以人们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都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困难,提供生活经济保障的需要;对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同样的作用。在保障对象和保险功能方面两者是完全相同的,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寿保险的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功能更加齐全,方法更加灵活。
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称社会保险,是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是创建时期(1949—1956)。这一时期以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重要标志,加上此前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以后施行的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时已初步创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调整时期(1957—1968)。这一时期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国务院为此先后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发布有关决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是挫折时期(1969—1977)。“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重大挫折。
四是修补时期(1978—199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扭转社会保障领域的混乱状态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五是创新发展时期(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从而在根本上触动了板块式结构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尽管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非常曲折,但50年来的实践却雄辩地证明了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不可磨灭的作用。
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稳定。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涉及住宅、医疗、养老、生育、失业、工伤、下岗等一系列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种种问题被重新提上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哪些弊端势在必改?完善后的社会保障机制将为人们带来怎样的基本利益和权力?国家、企业和个人将履行各自的哪些义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便日益暴露出来:(一)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负担过重;(二)覆盖面小,社会保障范围狭窄;(三)社会保障基金“现收现付”,缺乏积累;(四)企业独保,缺乏社会互济;(五)“平均主义”、“吃大锅饭”;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七)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
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的主要对策:(一)坚持社会保障的正确原则。(二)转变社会保障机制,由“福利全包”向“基本保障”转变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保障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险模式,进行利益调整和制度创新、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由此,为人寿保险蕴育了广阔的市场。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同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一样都是人身保险的一部分。
人寿保险的特征
人寿保险具有非寿险不同的特征,表现为:
1.人寿保险是长期性的合同。非寿险如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期限大多为一年,短则几个月或几天;而人寿保险的保单,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甚至是一个人的一生。投保期限的长短根据个人对保险保障的需要由投保人自行决定。
2.人寿保险单具有储蓄性质。投保非寿险唯一目的与作用是为了获得保障,而人寿保险除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还具有储蓄兴,即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红利或利息。
人寿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障事故的险种,是人寿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它可以分为普通人寿险、团体人寿险和简易人寿险。
1.普通人寿险。普通人寿险可以分为死亡险、生存险和生死两全险三种。死亡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有终身的,也有定期的;终身的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受保险金,定期的保险期满,保险人仍生存的不得领受保险金。
生存保险是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人应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有一次交清保险费,期满后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人一次支付保险金的;也可以分期连续多次交付保险费至约定日期后,保险人定期支付保险金至约定日期。
生死两全保险是以死亡保险活生存保险为基础的,以生存和死亡为附带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人也给付约定的保险即并加利息。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应包括不可争条款,即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的健康不良的情况的保险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规定投保人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应以实际负保险责任;保险宽限期及复效条款,规定首期保费以后的保费未按时交付的宽限期,以及保单失效后的复效期限。
2.团体人寿保险。以某一团体的成员为保险对象。这种保险承保的每一个团体,一般企业主或团体投保,订立一个保险单,但团体的每一个成员(被保险人)都握有一份保险凭证。
此外人寿保险还可以安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如保险金的给付方法分,可分为资金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种;如按有无红利分,可分为红利保险和无红利保险两种等。
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在保险的性质、保险来源、保险程度、保险责任、经办主体及经营原则等诸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性质、范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对象都必须参加,而且享受的待遇也由法律法规确定,属法定或强制性质。人寿保险是由投保人与寿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是等价交换的契约关系,只人符合保险合同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一般属自愿性质。
二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强制征缴,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国家承担最终责任。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是由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交纳,由单位和个人自己负担。
三是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是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一般应当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寿保险的保障程度,主要根据个人愿意,由投保人与人寿保险公司协商决定,可高可低,一般不受限制。
四是保险责任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人寿保险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三大类中,按照市场的需求,设计办理各种业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是经办主体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由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经办人。人寿保险则是由按《保险法》、《公司法》的规定和程序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经办。
六是经营原则不同。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交纳税费,不存在业务竞争,由国家承担盈亏责任。人寿保险要讲求效益、追求利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公司自负盈亏,各寿险公司之间可以进行公平的业务竞争。
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虽有诸多差异,但它们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共同点:即都是以人们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都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困难,提供生活经济保障的需要;对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同样的作用。在保障对象和保险功能方面两者是完全相同的,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寿保险的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功能更加齐全,方法更加灵活。诸如人寿保险中的商业医疗保险,备受人们的青睐。我国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使个人背上沉重的负担,而商业医疗保险能承担个人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 考 文 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二、人寿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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