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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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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4701 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1、 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3
2、 责任保险市场的特点 ---------------------------------------------4
3、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4
4、 责任保险市场开发的建议------------------------------------------5
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民众法制意识等因素紧密联系的。责任保险的发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进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保护责任事故受害者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近期,国务院确定了保险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向,并明确指出责任保险是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中国保监会也相应地开展了关于大力促进责任险发展的研究课题,把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要求各保险从业主体加快发展有关业务。但是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看,国内责任保险市场才刚开始起步,想要实现快速发展还存在诸多障碍。本文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分析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和特点,并对未来责任保险的市场开发策略提出建议。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 责任保险是随着科学进步、社会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而发展起来的。它最早开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由于近代工业革命使社会进入机器工业的时代,这在极大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同时,也使得各种各样的工业事故后果越来越严重。但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变化相对经济基础的发展而言,一般是滞后的。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也没有一次性完成法制化建设,随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逐步衰落,法制社会的思想逐步建立。相应的,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飞速的发展。直至20世纪中叶以后,在完成了工业化的国家逐步完善法制社会建设以后,责任保险才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 一般而言,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传统的人寿保险;第三阶段即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最初承保有形财产的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最后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扩展到承保各种无形标的风险。因此责任保险在保险业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是社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起步较晚,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其他只有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其“有无副作用”方面争议较大。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80年代末以后,责任保险开始进入国内市场非涉外经济领域,从此,我国的责任保险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国际平均水平10%有很大差距。而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很大,是保险业中的“朝阳产业”。 二、责任保险市场的特点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规律和轨迹大体上与其他国家相同。首先是从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开始,然后是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逐步向职业责任保险等其它责任保险领域延伸。 (二)责任保险业务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较少有责任风险意识超前的情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影响极大。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开办的契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而发达国家就不同,以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网络经济为例,虽然各国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定都还不甚明确,但是互联网经营公司对网络经营责任风险的意识却非常强,相关责任保险供不应求。 (三)责任保险整体表现为供给不足、发展滞后。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低得多。甚至存在有时客户对常规险种的需求,要询问几家保险公司都得不到报价的情况。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的。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的地位也不高,这种现状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责任保险的发展进程相似。 (四)责任保险发展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这一判断可以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得出,境内的外资产险公司责任险保费收入已占其财产险业务的15%以上。这个比例与经营多年的内资保险公司的2—4%形成鲜明对比,说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把责任保险市场当作一块“硬骨头”,没有下力气去“啃”。而外资保险公司由于进入市场较晚,没有机会或没有兴趣去大力争抢传统业务,只有拿责任保险这类业务当作“敲门砖”,以逐步开拓自己的市场范围。当然内资保险公司的这种状况不全是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的,经营条件、人员素质等客观因素也限制了其拓展责任保险业务。三、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 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是由于法制化进程相对落后造成的。近年来,我国公民的依法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但是相对法制化建设完善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说还有较大差距,广大内陆省份更是如此。在展业时,经常能听到保险客户说:“你说的这东西我觉得我没什么责任,就算有也没什么人找我索赔”,或者是“我是有限责任公司,要是有那么大责任的时候,大不了破产清算关门就是了,不用保险”。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考虑较少,因而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难度远远大于普通财产险。甚至有关责任保险作用也存在争议,去年关于所谓“酒后驾车责任保险”的争论就是一个例证。 (三)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国内的各主要保险业务的费率都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四)社会保险对责任保险存在冲击。雇主责任保险目前是我国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由于今年推行“工伤保险条例”,将雇主责任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使雇主责任保险受到较大冲击。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保险,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的工伤保险是按照较高水平安排的,保障范围几乎已经和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应,这无疑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同时商业的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也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国家希望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商业保险提供的支持不够,所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内容过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而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完备,商业保险进而越发发展不起来。 (五)各保险从业主体对业务发展模式存在困惑。责任保险从总体上属于高风险、高技术性业务,需要保险从业主体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完善风险选择和控制手段。但是近年来不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迅速发展,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的出现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压力。一方面,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讨价还价,降低了保险人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经纪人和代理人共同活跃了市场,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更广泛的业务来源,但却使保险公司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手段被弱化了。是借助中介市场发展,还是坚持走自己的路,这是责任信用险发展面临抉择的问题。但是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在这方面都存在两难的选择,如果借助中介发展业务,则容易丧失业务主动权,不利于发挥风险管理职能,更谈不到什么社会管理目标了;如果坚持自主经营,由于责任保险大多属于分散性业务,通过业务人员直销,则经营成本过高。 (六)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办理再保险,向再保险公司寻找风险分散。但是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高风险业务存在顾虑,其再保险业务技术支持也不充分。因此国内的保险公司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等高风险业务的再保险。但是由于“911”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承保能力过剩的情况已经荡然无存,反而呈现出紧缩高风险业务承保能力的趋势。这种情况直接体现为分保费率的上涨和分保条件的严格化,进而使国内的保险公司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否则高风险业务就无法安排风险分散。这种情况直接使国内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被进一步压缩,需求受到抑制。 综上所述,虽然当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相当滞后,潜力也十分巨大,但真要将潜力变为实际的发展动力还存在诸多障碍。四、责任保险市场开发的建议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未来责任保险市场开发提出以下建议: (一)目前,由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因此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借鉴与我国国情相似的亚洲国家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二)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保监会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其中,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对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应当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设性建议,为保险市场的开拓创造好的环境。保监会参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保险有关法规的起草,就是很好的做法。 (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和保险宣传,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这项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假以时日,相信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在法制化完善的过程中,培育出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保险公司只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建设情况,才能相应开发适合的险种。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核保人员进修法律专业,培养既懂法律又懂保险专业的复合人才,以利于风险控制。 (五)实行差异化经营。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各有特色,可以走不同的发展道路。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法律意识较强、同国际惯例接轨较早、法规配套相对完善。但是人力成本比较高,可以通过中介市场开展业务,主要以发展低风险、标准化业务为主。而中西部地区人力成本相对较低,虽然业务来源有限,但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直接的努力,可以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业务发展模式,这样就能够比沿海地区开拓出更丰富的业务来源。 责任保险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完善,人们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增强,责任保险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相信,通过保险行业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努力,在实现责任保险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我国的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吴富佳.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与政府监管的均衡性研究。
江生忠.中国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游杰.责任保险代位权探析.保险研究,2003,1.
吕成道,杨沈勇,徐静.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保险研究,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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