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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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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63514 巨灾风险研究
巨灾风险及其管理
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设计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中各主体的职责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运作
结论
内 容 摘 要
在借鉴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商业化、事前补偿的巨灾保险有助于最大限度提升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最小化巨灾事件的经济后果,是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我国应该逐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涵盖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个主体的巨灾风险商业化管理新模式。新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巨灾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并担当极端损失事件的最后保险人;巨灾风险的经济后果主要由受灾者、(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共同承担,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负责制定政策并促使巨灾风险商业化关系模式的形成。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民政部有关资料也表明,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面对如此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传统的处理方法是事后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事前的商业补偿如保险补偿所占份额很少。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低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商业化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商业化管理的主要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发展起来。因此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涵盖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个主体四个运行过程的巨灾风险商业化管理新模式,并就其中的五个主体四个过程的具体运作进行分析。
巨灾风险及巨灾风险管理
巨灾风险及其特征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因引起的大面积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损失严重的人为灾难。目前理论界和各个国家对巨灾都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大都根据实际情况来界定。对我国影响重大的巨灾事件主要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采矿事故等人为灾难。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损失特点有很大不同,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方式方法亦有很大区别,本文所考察的巨灾风险主要指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人身伤亡的的地震、洪水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不包括人为灾难。文章后面所涉及到的巨灾也都是指自然灾害。
近年来全球巨灾风险的发展演变表现为如下特征:1、随着环境破坏和温室气体排放,自然灾害发生更加频繁,强度更大。如表1所示,PICC在其对气候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球上的气候变化更容易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现象增加,从而增加了自然灾害尤其是洪水和风暴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2、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巨灾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球上的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单位面积上的受灾人数越来越多;第二,单位面积的财产聚集越来越多,因此面临风险的财产价值自然也越来越高;第三,更多高科技产品不断诞生,这些产品更容易被破坏而且其经济价值也更高。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面临灾害的标的越来越多,需要保护的对象也越来越多,我们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急迫和艰巨。
表1 极端天气现象增加(PICC第三次评估报告)
关于21世纪极端天气现象变化的预测
可能性
最高温度提高、大陆上的炎热天数增加
非常可能发生
夏季陆地缺水和旱灾风险发生
在大部分中纬度地区可能发生
强降雨事件增加
在许多地区非常可能出现
热带气旋强风增加
在某些地区可能发生
中型风暴强度增加
模型不支持
非常可能发生
可能发生
90-99%的机率
60-90%的机率
(二)巨灾风险管理(请增加这部分内容)
二、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这部分全部不要了)
巨灾保险是对巨灾风险的经济后果进行转移和灾害过后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都非常谨慎,究其原因主要有:
1、巨灾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长期以来,巨灾风险承保都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首先,巨灾风险具有典型的低频率、高强度的特点。因此,巨灾风险的年度损失会有很大波动,进行统计分析所需的历史资料要求的时间范围很长,估计难度大。其次,巨灾事件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巨灾损失在地域和时间上都很集中。这会使多个投保个体同时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形成“损失累积”效应,其规模之巨大甚至会超过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第三,巨灾事件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而保险的计算基础“大数定律”要求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 因此巨灾风险会给保险业的损失计量和产品定价带来很大困难,对企业的经营稳定性产生巨大威胁。以上三个方面决定巨灾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发展巨灾保险是不现实的。
2、与人为灾难相比,自然灾害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冲击更大。图1根据中欧国家保险公司1983到2002年间的赔款情况,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中火灾的赔款负担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火灾历年的损失基本平稳,历史赔款资料对评估火灾损失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而自然灾害年与年之间的损失波动很大,对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产生了巨大冲击。如1999年的极端损失,其数额达到了其余年份最大损失的数倍。可见,即使有15年的准确损失资料,并且对该资料进行精确的指数调整后,这些资料离评估自然灾害风险所需资料还相去甚远。
图1 火灾损失与自然灾害损失对保险公司财务的影响
3、发达国家经验显示,巨灾风险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巨额损失。如表2所示,近十余年来,由于全球的地震、洪水和飓风等灾害不断发生,使得财产保险业的赔款大幅上升。这对于经营日益困难的财产保险业而言,无疑是是雪上加霜,自然灾害导致的巨额赔偿已经导致一些(再)保险人面临财务困境甚至丧失偿付能力。全球保险业急需新的、更有效的方式转移巨灾风险。
表2 1987-2007年全球十大巨灾保险损失事件 单位:百万美元
事件开始日期
保险损失
巨灾事件
发生地区
25.08.2005
68 515
飓风"卡特里娜”;洪灾、水坝决口、石油钻塔受损
美国、墨西哥湾、巴哈马群岛、北大西洋
23.08.1992
23 654
飓风"安德鲁”;洪水
美国、巴哈马群岛
17.01.1994
19 593
北岭地震(里氏6.6级)
美国
02.09.2004
14 115
飓风"伊万”;石油钻塔受损
美国、加勒比海:巴巴多斯岛等
19.10.2005
13 339
飓风"威尔玛”;暴雨、洪水
美国、墨西哥、牙买加、海地等
20.09.2005
10 704
飓风"丽塔”;洪水、石油钻塔受损
美国、墨西哥湾、古巴
11.08.2004
8 840
飓风"查理”
美国、古巴、牙买加等
27.09.1991
8 599
第十九号台风"密瑞儿”
日本
15.09.1989
7 650
飓风"雨果”
美国、波多黎各等
25.01.1990
7 413
冬季风暴"达利娅”
法国、英国、比利时等
资料来源: Swiss Re,Sigma,2007 年的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欧洲损失惨重,No.1/2008
注:保险损失按2007年价格计算,为财产及业务中断损失数据,不包括责任险和寿险损失。
4、全球巨灾保险业面临再保险困难。各种巨灾事件导致财产保险业的赔款支出不断增长,国际再保险人对于巨灾风险的承保越来越谨慎,承保费率不断攀升(如图2),承保条件越来越苛刻,财产保险业开始进入所谓的艰苦市场(Hard Market)。再保困难是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同时,保险人也在不断的寻找再保险之外的风险转移途径,使用新的风险转移工具,借助资本市场来转移巨灾风险。这些新型工具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和期权,另类风险转移产品如财务再保险产品和ART产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ART)等。
三、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
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和地区大都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的形式,一方面由政府制订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另一方面有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各个国家的经验显示,巨灾保险可以大大减轻巨灾事件给国家财政造成的负担,而政府的过度参与灾害的事后补偿往往会适得其反,达不到很好的管理效果。
1、美国的洪水保险。美国是世界上保险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国家对巨灾风险的干预比较直接,巨灾保险由政府主办,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定价不足部分由其他保险业务或纳税人的钱来补贴。洪水保险是美国巨灾保险的代表。1968年国会通过的《全国洪水保险法》,提供了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该计划是一个由法律确立的、全国性的保险集合。它向民间签发单独的洪水保单,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资金运作,并且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目前美国还将联邦洪水保险基金由40亿增加到100亿美元,洪水保险已覆盖全国两万多个可能形成洪泛的区域,约有260万人持有洪水保险单。以洪水保险计划为代表的巨灾管理模式为美国灾后重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如2004年先后有4次飓风横扫美国加勒比海地区,共造成损失500亿美元,其中保险理赔就高达200亿美元。但是,美国的政府直接干预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融资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无差别的赔偿标准和未经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等,随着巨灾保险开展的时间增长,这些问题会变的越来越严重。
2、日本的地震保险。日本巨灾风险管理的典范是地震保险。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也是地震保险制度相当完备的国家。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承保。⑴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的。家庭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由于地震灾害即使发生了全损,也只能获得部分的赔偿。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承保过程如图3。各个保险公司首先以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的形式承保地震业务,然后将业务全部分保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将自留额以外的金额首先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市场份额分回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具体为: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 8186亿日元到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而民间承担5%。可以看出,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地震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地震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特大的地震损失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另外,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
家庭
财产
保险
公司
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
国家
财政
全额分保
投保
按市场占有率分回
超额分保
图3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承保过程
⑵ 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保险。其承保主体只是民间保险公司,政府并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其结构却比较完善合理。尤其经过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考验之后,其运行变得更加成熟和规范,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3、加拿大的应急反应和灾后恢复。加拿大实施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法综合了灾前预防、应急反应及灾后恢复三方面的工作。其中,灾前预防战略主要指通过改善气候条件及增加灾前投资的方式强化社会抵御未来灾害的能力。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尝试改善气候条件、提高公众的灾害意识、制定完善的土地使用计划和城市规划、实施严格的建筑规范、加强防灾抗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在灾中救助方面加拿大建立了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包括:进行详尽的防御评价、制定周密的灾害计划、建立灵敏的预警体系、制定明确的资源协调计划等;在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中,加拿大强调政府是灾后恢复的次要责任人,而保险是灾后损失融资的主重要来源,巨灾保险与再保险在自然灾害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所有三方面的管理机制中,加拿大均十分强调公民个人和社区的作用。个人通过参与各类保险对自身的自然灾害风险负主要责任,而政府主要通过社区来倡导家庭巨灾风险的自我管理。作为公共品提供者,加拿大政府把主要力量放在灾害防御设施和防灾减损措施建设上;同时,联邦政府在应急体系中起主要作用。加拿大从1996年开始经历了3次严重的自然灾害损失事件,所有这些事件发生后,保险损失支付、公众援助和慈善赠予是主要的灾后恢复资金来源,政府在灾后建设方面的投入很少。灾害专家认为加拿大的应急反应和社会恢复在全世界是最有力的。
四、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基本可以用下面几句话来描述:公民个体风险意识弱、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差、没有有效的应急反映机制、灾后融资渠道狭窄、巨灾风险的商业化转移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我国的巨灾经济损失补偿基本上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的事后补偿方式,事前的保险补偿所占比例很小,保险赔付仅占每年总损失的1%左右。如:1998年的特大洪灾,我国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与灾区的社会财产直接损失2484亿元相比,这笔赔款微乎其微;2003年底发生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赔付仅20多万;发生在2005年6月的湖南邵阳、娄底洪灾,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人民币,但保险赔付只有区区数百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缺性,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无法在短时间内让灾区人民摆脱困顿,重建家园;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参与灾后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巨灾保险的替代品,进一步弱化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巨灾面前,消极的侥幸心理和被动等、靠心理严重。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相比较,我国对于巨灾保险商业运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及其它配套设施上,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更没有建立成熟完备的巨灾保险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只在部分险种中对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他则列为免赔责任。2001年后,保监会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总之,我国目前的巨灾保险呈现出保险品种少、发展缓慢、缺乏政策支持、供需两不足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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