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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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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74604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商业保险概述…………………………………………………………3
(一)商业保险的概念
(二)商业保险的特点
(三)商业保险的作用
1.大幅提升资金利用率
2.体现生命价值,创造资产
3.规划养老,从容应对
二、社会保险概述…………………………………………………………5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保障性
3.互助性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3.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4.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7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二者的目的不同
2.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3.二者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4.二者的保障水平不同
5.二者的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
6.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
7.二者的管理体制不同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1.在保险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
2.在实施范围上二者相互补充
3.商业保险还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办理某些项目的社会保险
四、政策建议………………………………………………………………10
(一)找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发展定位
(二)提升商业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营能力
(三)加大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内 容 摘 要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障行为,具有各自的鲜明特点。世界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应放入社会保障的整体中去考察二者的关系。统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使之相互补充、协调和匹配,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总水平。
尽管商业保险在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养老、健康保险等在内的补充性社会保障发展仍较滞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主导并动员全社会广泛投入和参与,找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发展定位,提升商业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营能力,加大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培育和完善由政府组织的基本保险、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运营的商业保险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关系 区别 联系 政策建议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保险体系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三个不同层次。纵观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的水平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群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不断朝前迈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基本保险的有效补充。
一、商业保险概述
(一)商业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商业保险的特点
互助性
商业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动关系。
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经济性
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商品性
商业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科学性
商业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三)商业保险的作用
商业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解决人生中生、老、病、残、死五大问题。近年来,商业保险积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为完善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保险通过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周密防范、及时处置各种各样风险,在保障企业持续经营,保障个人生活安定与人身健康,参与特殊群体管理,发挥着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1.大幅提升资金利用率
当不确定的重大疾病风险发生的时候,可以以小博大,以少换多,充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透过规划解放出更多的有效现金,投资到更好的地方,以而产生更大的价值。
2.体现生命价值,创造资产
当不确定的重大意外发生的时候,可以为家人留下多于现有资产一倍甚至几倍的免税资产,用以体现个人非凡的生命价值。同时更可以照顾家人,继续享有优质的生活,尽显家庭责任。作为一家之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做足个人的风险保额是保障整个家庭财务安全的重中之重。
3.规划养老,从容应对
人生有两笔钱是一定要准备的,其中一项就是养老金,每个人都会老,每个人都会面对那没有收入或者降低的二三十年,而科学的养老金则是本着安全第一的储备原则由社保、商保和个人投资共同构成的。当安享晚年时,可以透过今天提前的规划,做到无论发生何种状况都可以有一笔安全的养老金。
二、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并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保费义务,这是社会保险的首要特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项目和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哪些保险项目和享受怎样待遇标准等无权选择和更改。
2.保障性
当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国家通过法律保证实施的社会保险将为其提供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稳定社会秩序,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3.互助性
社会保险的互助性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分配的整个过程中,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集的保费可以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强者和弱者之间的调剂使用,实行风险分担,其实质是参保劳动者之间的互济行为。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社会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对于维持和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保证社会安定,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疾病、意外伤害和失业的威胁,不能再通过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满足生活需要,这就会影响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可以使劳动者在疾病、失业等特殊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保障,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例如,通过社会保险,患病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医疗费用补贴,及时得到医治,有助于劳动力的早日恢复;通过社会保险,使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生存得以维持,也就保护了他们所具有的劳动能力,不致于衰退和萎缩;另外,社会保险对于女性劳动者提供的生育休假、医疗费用补贴等,既保证了女性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恢复,同时也使新的劳动力得以延续,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顺利进行。
2.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除了要有一个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率,使物质财富不断增加外,还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要想社会环境安定,就必须使社会成员的多方面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劳动者除了应享有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之外,还能够在衰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获得物质帮助,能满足自己及其赡养家庭成员最低生活需要。如果众多的劳动者面临各种劳动危险和收入损失,并且得不到及时解决,使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无法维持时,就会形成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威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部分地与其劳动期间的贡献相联系,工作时间长短不同,工资高低不同,可享受的保险待遇也适当有所差异,这样就可以鼓励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消费产品的分配主要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存在差异,因此就会产生劳动收入和生活富裕程度上的差别和不平等。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这种差距必然会进一步地扩大。收入差别和贫富悬殊程度的扩大,如不能得到及时调节,就会产生和激化社会矛盾,有碍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险就是国家以法律形式,采用强制手段对社会消费产品分配的干预,调节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程度,使之保持在适度的水平上,从而实现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普遍要求。
国家通过强制措施收取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再分配给那些收入较少或丧失收入来源以致生存发生困难的劳动者,使之赖以维持基本生活,这就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到广大低收入和生活贫困者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分配。
4.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险具有储蓄返还性,即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国家就将其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和价值以保险费形式逐年逐月强行扣除储存起来,等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实际需要时再进行分配使用。众多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形成数额巨大的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基金在分配使用之前可以在较长时间内进行资金运用,—方面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参与社会资金的再分配,使社会资金的积累规模扩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障行为,它们区别与联系的主要通过以下内容反映出来。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二者的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永恒的主题。商业保险通过出售保险服务商品获取利润,经济效益是评判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
2.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公民参加,而且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遵循的是平等、互利、自愿原则,投保人投保与否是自愿的,其投保险种、保险水平等都有选择余地,而保险人承保与否、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选择也有自主性。个别保险项目(例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也是强制参加的,但投保人对保险人和保险金额仍有选择余地。
3.二者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福利国家已经覆盖全体国民,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长短、收入水平高低、健康状况如何,都必须参加。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其范围即将扩大到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同时寻求发展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内容相对较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在职期间、失业期间、退休后发生疾病、残废、死亡、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劳动者的医疗、生育休息、死亡丧葬、遗属抚恤等基本需要;而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因此不具有普遍性,但其保障内容比社会保险宽泛得多,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当然,社会保险的某些项目(例如失业保险),一般商业保险也不涉足。
4.二者的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除了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高外,大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都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一般介于社会贫困线与在劳动者职收入之间。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依投保人的购买能力和风险保障需求而定,“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所以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
5.二者的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现收现付制和预筹积累制。现收现付制也称横向平衡式,是根据当期支出需要确定保险费率组织收入,当期征收当期使用。每年的保险费率将随人口年龄结构和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变化而变化。预筹积累制也称纵向平衡式,是根据有关人口、健康、物价、利率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后,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个长期费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但是由于利率、人口、工资变动等指标难以进行长期有效准确的预测,所以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收支平衡。
这两种方式都是事先测算出当前或以后社会保险给付需求总额,然后按一定比例强制分摊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费来源于个人、雇主(单位)和政府,这种计算方式尽管也考虑保险精算方法,但都带有以收定支性质,所以,对长期给付不必完全提存准备金,其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有投资运用的责任;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理论,用科学的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并依此展业承保,保费的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展业承保的措施是否得力,对长期给付须提存准备金。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来投资运用。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
6.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其义务包括两种含义: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权力人尽到了这两项义务,就可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但是其贡献的劳动量、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与享受到的待遇水平则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决定于被保险人当时的社会地位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互利关系,被保险人享受多少权利,取决于其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局限在契约有效期内,一旦契约终止,保险责任自行消失。
7.二者的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统—领导,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实行的是行政事业管理体制;而商业保险通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二者在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上是相同的。从它们的社会角色来看,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合作。
1.在保险项目和保障水平上二者相互补充
社会保险的种类限定在较窄范围内(—般只包括养老、医疗、疾病、残废、工伤和职业病、丧葬和遗属、生育、失业等八项),而且保障水平也不高,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商业保险作为—种商业行为,哪里有可保风险,保险人就会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其保障水平可以满足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的投保人的不同需求,保险的种类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商业保险不仅在保障范围弥补了社会保险的不足,而且还可以满足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社会保险提供了商业保险不会涉及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使社会成员能够在特殊情况下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2.在实施范围上二者相互补充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接受社会保险的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关系自愿投保,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提出保险申请,使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外的人员也有机会获得风险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的不足。
3.商业保险还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办理某些项目的社会保险
在不少同家,针对企业补充养老年金和个人储蓄保险,都是由政府提供优惠鼓励政策,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主要是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具有各自的鲜明特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应放入社会保障的整体中去考察二者的关系。
四、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养老体制、医疗体制等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顺利,统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使之相互补充、协调和匹配,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是必然。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养老、健康保险等在内的补充性社会保障发展仍较滞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商业保险在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还存在一些障碍。
由于商业保险的部分从业人员的个别行为使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经受着信任度的考验。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带入我国一直沿用至今,但由于从业人员的不稳定性,招聘门槛偏低等等因素以及近年来财险市场上车险从业人员的不诚信问题都严重的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险监督部门已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招聘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充分发挥着监管部门的作用。各级政府应主导并动员全社会广泛投入和参与,找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发展定位,提升商业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经营能力,加大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培育和完善由政府组织的基本保险、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运营的商业保险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参 考 文 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6月.
【2】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
【3】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4】杨波:《商业保险原理与实务》,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社会保险改革与商业保险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7月.
【6】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6月
【7】(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8月
【8】许谨良:《保险学原理》(第4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
【9】杨俊:《社会保险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
【10】孙树菡、毛艾琳:《社会保险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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