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保险学免费论文
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本论文在
保险学免费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XCLW179421 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内 容 摘 要2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3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3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4
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的经济学解释4
三、经济学眼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6
(一)从信息披露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制度有助于降低保险交易费用6
(二)最大诚信原则制度的核心在于正确界定产权7
结 语8
内 容 摘 要
最大诚信原则脱胎于诚信原则,但与诚信原则有本质区别。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诚信原则适用于自由竞争市场下,专业化和分工不发达的个人交易、民事活动;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下,专业化和分工发达的非个人交易、商事活动。最大诚信原则通过界定信息的产权,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费用,进一步推进商事活动的专业化和分工,实现交易的简便、迅捷和安全。
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与一般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相比较,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实事求是,以诚相待,讲信誉,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近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起源于14世纪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的海上保险制度。而真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契约的发祥地是英国。英国议会在1601年通过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关于商人使用保险单的法案》。该法案详尽的规定了海上保险的目的、作用,并使保险法开始作为一类独立的法律部门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后的一百多年里,英国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迅速发展,其间形成了众多影响后世的经典判例。但这些判例中并没有关于最大诚信原则获得成功的案例。直至1766年,具有判例法上第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卡特诉鲍曼一案被毫无争议的认定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渊源。该案中,保险单系在伦敦购买,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请求。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要事实作为抗辩。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没有保留,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缔造者,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辞构成了最大诚信原则最为原始但又是最为权威的论断,并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基础性原则。随着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判决中所形成的最大诚信原则不断深入人心,在18世纪的英国法院中,逐渐形成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初步内涵,即:(1)诚信原则不仅要求真实的陈述,还要求自动披露重要事实;(2)该原则的适用不以义务人有欺诈的故意或明知为必要条件(因此出于错误的陈述和出于无知的隐瞒也是错误的);(3)误述或隐瞒和损失之间不必然具有因果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处于不断发展中,并不限于信息的披露。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最大诚信原则逐步形成一系列典型制度:
1.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解决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如实告知制度,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说明制度,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解决事后信息不对称的危险增加通知制度,指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在保险期间发生显著地持续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得以选择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以控制风险为目的的保证制度,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担保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项的真实性,违反保证将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平衡当事人权益和地位的弃权与禁反言制度和疑义利益解释制度。弃权与禁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疑义利益解释制度,指格式条款的语句有歧义或者模糊时,应采取对拟定格式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4. 一系列保险合同附随义务,并指导着对骗保案件的处理。同时,这一系列制度自身也在不断完善。如告知制度从无限告知发展为有限告知、从投保人主动告知演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
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的经济学解释
与一般的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信原则相比较,保险活动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保险对诚信的要求之所以“最大”,是因为保险具有特殊性,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第一,经济属性要求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保险经营人通过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偿补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样的经济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经济互助的原则下,以概率论为科学合理的分摊数学基础,集众人资金,解一人之难。根据“大数法则”的原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以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因而保险基金关系着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保险人合法占有基金,却无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且肩负着防止他人恶意损坏义务。而如果投保人提出恶意索赔,其实质不仅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的共有者一一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对于保险人而言,它也必须真实合法的履行保险法要求的义务,不得故意误导投保人。正是因为保险在具体经营上存在着最大可信承诺为内容的经济性谈判性质,保险就必须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活动的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了解甚少或根本不知。在保险活动中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却很难真实准确地了解投保人的情况。被保险人之所以申请投保,实际上就是其意识到自身风险的存在,希望把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假若被保险人为了获得更好的保险条件而不如实告知,必然对保险人的决策产生影响,这对于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一般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投保人的意见不能充分显示,同时由于保险业是一个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行业,其合同内容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关于保险的专业术语,不易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理解和掌握,如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投保人此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双方在某种信息的掌握上都各有优势,一旦任何一方利用自己的信息进行隐瞒和欺骗,损害对方的利益,可能会得到一时之利益,但从长远角度考虑,人与人之间将更加不信任,最终则直接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因而保险当事人必须认识到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双方之间休戚相关,必须善尽诚实信用。只有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有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才能充分补偿。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必须把眼光放远,要充分认识诚实信用是获取最大利润的保证,失信或弄虚作假只能得益于一时一事,而终将失去客户、失去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金钱。所以保险业中更崇尚公平交易,强调“最大”诚实信用。
第三,保险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无论对于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风险的几率是等同的。从投保人角度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他井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而是只能等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得到赔偿,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在终止前,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仅起渡让忧患意识作用,除获得保险人的有条件承诺外,其他什么都没得到。这就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其买方能得到货物、产品或服务的相应的补偿。我们所言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付费后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并没有结束,而且可以说是刚刚开始,保险公司承诺的兑现,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从保险人角度看,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其所保的标的并不完全在自己掌握之中,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因而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状况作出准确和可靠的陈述,投保人的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所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只支付少量的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险支出数的十倍甚至上百倍。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欺诈隐瞒,无疑对保险公司将是重重一击。因此,在充满风险的保险行业,诚实守信原则的烙守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奠基石的作用。
三、经济学眼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从信息披露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制度有助于降低保险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由于交易、契约与交易费用具有孪生性,从契约过程来看,交易费用包括了解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执行和控制成本。交易费用是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损耗的资源;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保险是一种射幸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个别的给付与反给付间的不对等性,在保险活动中,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十分显著,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则交易成本将十分巨大,甚至使得交易无法进行。保险关系自身的特殊性对于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和依赖远远大于其他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制度的核心在于正确界定产权
产权是由于稀缺资源的存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和权利。产权具有减少不确定性、使外部性内部化、激励与约束的功能,从而能降低交易费用。
由于信息的产权模糊,保险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具有外在性,要通过价格机制配置外在性,从而实现经济效率———帕累托最优,需要对信息的权利进行配置———产权安排。而由于保险交易中存在巨大的交易费用,应选择把权利界定给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的一方,使交易主体有可能通过交易(纠正性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最大诚信原则建立之初正是通过投保人无限告知义务将承担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产权界定给保险人一方,因而,投保人需将标的无限的信息主动地告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信息则界定给投保人一方,保险人需向投保人明确地说明合同条款。但由于交易费用为正,纠正性交易需要付出代价,政府应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而不是简单地把产权界定给交易的一方,从而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制度发生了变化,在初始产权安排实践过程中修改了产权安排,将无限告知义务修改为有限告知义务———将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重要事实信息界定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就询问内容如实回答,未询问信息的产权则属于投保人———从而形成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来改善之前的福利。
结 语
保险作为一种商事活动,其特点是非个人的交易,发生在大量的陌生的当事人间,分工和专业化发达,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但追求交易的简便、迅捷和安全。保险活动正是商事活动之一,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保险人与数以万计甚至十万、百万的投保人进行交易,规模巨大。交易人间陌生而信息不对称。最大诚信原则正好致力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对保险双方进行协调,提供激励机制、促使外部利益内部化、保护其既得利益,降低商事活动的交易费用,实现交易的简便、迅捷和安全。类似的,在证券投资等商业活动中,高于诚信原则的最大诚信原则也在发挥作用,存在降低交易费用的信息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
参 考 文 献
1. 詹昊:《保险市场经济法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 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载于《比较法研究》, 2004, (4)。
5. 李桂平:“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应用”,载于《山东纺织经济》 2006, (5)。
上一篇
:
湖州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下一篇
:
电子商务在保险中的应用
Tags:
最大
诚信
原则
经济学
解释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