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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的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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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7797 论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的改革和创新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历史和发展
二、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三、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分析
四、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创新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内 容 摘 要
从整个保险保险发展历史来看,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是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实现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重要保证之一。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必须适应各管形式的变化,在产品开发方面进行创新,以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并使其获得更加便捷的保险保证及相关服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充分性和高效性。由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地位,使得对其险种的创新成为财产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创新的目的在于开拓旧市场。挖掘潜在新客户。
总之改革和创新时永恒不变的主题,谁能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谁就能在未来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主要通过对现行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的分析,并指出其条款的不合理性和矛盾并提出相应修改方式。最后提出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创新的具体方法额途径。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改革、第三者责任险退费、车辆的实际价值、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的创新
一、 机动车辆保险的历史和发展
1.机动车辆保险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第一张机动车辆保险单是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于1895年签发的一份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车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20世纪,汽车大量生产并在商业和私人生活中广泛应用,在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风险,比如第三者责任风险,碰撞风险、传统车损风险等等,这些风险成为汽车保险起源的显示基础。
从整个保险保险发展历史来看,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出现的初期是以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主险的,在其发展和完善的历史中,实现了从第三者责任险跨越到车损险的过程;车损险也由单纯的火险、碰撞损失逐步发展到综合性的风险保障;保障从以车身和第三者责任为主要发展到除车损和第三者责任基本险以外,正对不同的被保险人和不同的汽车特点而设计的各类附加险种。短短100多年的时间,汽车保险以惊人的速度成为各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
2.我国机动车保险的发展和现状
在我国保险恢复之初的1980年,企业财产保险是领头业务,占财险的份额高达97%车险市场份额仅2%。1988年车险保费收入超过20亿元,占财产险份额37.6%,第一次超过了企财险(35.99%)。从哪以后车险一直保持财产险第一大险种的地位,并保持高增长率。
2001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达415。48亿元,占财产险市场份额的60%。近十几年车险保费的年均增长率达22%。但近几年,车险的增长率明显放缓,并开始低于财产险平均增长率。截止2015年11月,全行业实现车险保费收入5526亿元,同比增长11.81%较2014年下降5.03个百分点,增速下降较为明显。
增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汽车销售持续低迷,虽然1.6L及以下购置税减半政策对4季度增速有所拉动,但全年增速仍无明显改观。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5年1-11月,全国汽车产销分别为2182.39万辆和2178.66万辆,同比增长1.8%和3.34%。这表明行业对汽车市场的依存度仍然很高,主要靠新车销量驱动的增长方式仍未发生实质性转变。
目前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数不胜数,如人保、太保、平安、国寿财、华泰、华安、天安等等。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三足鼎立,人保占主导格局。其他各种中小型财险公司也有惊人增速。
二、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1.机动车保险的重要地位
(1)机动车辆保险是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车险的总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市场份额的60%,车险的经营成果,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车险业务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2)机动车辆保险是社会公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和评价保险的重要窗口,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额不是很高,但量多而且分散,所有人即有企业、也有党政部门,还有个人。由于车险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总要地位,社会公众对于车险业务的满意程度,可以说反映了他们对于整个财产险的满意程度和接受程度。车险的这种窗口作用,对于社会公众认识保险、接受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3)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机动车辆保险有其特殊性,其标的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机动车辆风险不仅产生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有事升值来自人本身。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等。每一危险事故发生,不仅为车辆所有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事也给无辜的他人造成损失、伤害。处于对车险的管理和对被保险人以及受损失和伤害的第三者的保护,世界各国对于车险业务一般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尤其是对车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我国虽然尚未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但保险监管机关,一直把车险作为重要目标进行监管。
(4)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是保险公司同业开展竞争与合作的重要领域。近几年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道路交通的建设投入越来越大,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有量逐年上升,是的车险的保源相对未定,并在不断扩大。各保险公司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集中精兵强将,在车险市场上展开竞争。这使得车险市场既成为各公司的“比武”之地,又成为各公司相互学习的场所。
(5)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实现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重要保证之一,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汽车产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证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机动车辆保险为之服务,反过来,保险公司要发展,经济效益要提高,社会良性影响要扩大,也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上做文章,下功夫。
(6)机动车辆保险是保险业运用高科技手段的试验田。由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世界上网上销售和电话销售这一销售方式在保险界首先诶应用到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上,并取得了料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我国,深圳地区就首先采用了IC卡及其他技术支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率先实行电脑远程核保、远程出点和网上销售,而且将在未来进一步通过高科技手段来改造传统车险产品。
2.现行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暴露的主要问题
2000版车险条款与以前的条款相比内容上有老很大的进步,并规定了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为基本险,全车盗抢等9个为附加险。但这决定不是最后一次修改。市场在发生变化,新的问题也会不断出现,相信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
就问题而言,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意识险种内容,即险种条款,这里不仅有语言上的不严谨,还有逻辑上的错误,规范上的一楼等。二是险种结构,即险别设置。主要是指车险产品种类不能满足车险市场的发展状况,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要求。二是险种价格,即车险费率。主要问题是大二统一的车险费率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因而也难以做到价格上的真正公平。
三、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分析
1.机动车辆保单性质分析
近几年,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出现的合同纠纷中最普遍和最具影响力的是在车辆(旧车)全部损失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部分)的定性,即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合同究竟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业内人士始终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损失险部分是不定值保险,而且在保险单的设计和条款规定中均体现了这一点,但是我国的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于诸如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道德风险问题等基本的保险知识了解甚少,或者知识浅层次的了解,这使得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加,许多被保险人认为根据合同对价的原则,保险公司既然按照保险金融收取保险费,就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否则就有失公平。
为了避免这种争议2000版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其引言总序第二条中开宗明义的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未不定值保险合同,所谓的不定值保险,是指在投保时只约定一个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作为保险金额,并不确定保险价值,按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世纪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当保险金额大于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否则按比例来处理。
这里首先存在一个概念上的错误,众所周知,机动车辆保险实际上是一张综合保单,从业务量来看,车损险及附加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几乎各占一半。按照现今保险一般分类,车损险及附加险属于狭义上的财产险类,而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属于责任险类,按照保险原理,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之规定赔偿限额,根本不存在超额不超额的问题,也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因此,建议将新条款中“本保险合同未不定值保险合同”去掉,在第一部分基本险下这样叙述: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为险为不定值保险。这样一改,即未改变条款设计者初衷又不至于导致概念模糊。
其次,细观条款,还可以发现现行的车险合同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前后逻辑矛盾。新条款第八条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选择一下三种方式协商解决:(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3)由投保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对于赔偿处理,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车辆损失险按一下规定处理:(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现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者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
按现行条款,以新车购置价保险的旧车辆永远无法得到保险金额相等的赔偿,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旧车出险的实际价值必然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因此只能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照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而实际修理费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必然低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因此一旦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就要按照退订全损来处理,即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总之,对旧车而言几十足额投保,也永远得不到按保险金额的赔偿,这显然是权利义务不公平的合同。因此若要求旧车按新车投保,雨多车主就不得不放弃了车损险,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从而抑制了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如果旧车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金额,那么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出现实际价值的,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界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旧车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不难看出我们对于部分损失的处理不符合一般不定值保险的做法,这是考虑到如果等于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一是难以确定实际价值,增大了理赔人员的工作量;二是因为金额的差额交易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发生纠纷,影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客户关系,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对于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也不在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而且我国的旧车交易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对于准确的确定旧车的价值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此我们不必过分担心出险后,确定实际价值时发生随意性,反而要将此作为培养我国中介评估机构的一个良好契机,缩短与国际保险的差距。
总之,与机动车辆保险不定值保险有关的内容必须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至于为得不到的保障白白多交保费;而保险公司也会因此减少纠纷。更重要的是维护合同的公平与严谨,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退费问题
首先,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规定,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而车险条款解释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联系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这就是说,不论是否有赔款,且不论赔款与免赔金额之和是否达到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满钱,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始终有效,既然如此,在保险期满前终止保险合同,就需退还未了保险期限保费,并且不应附有“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的前提。
其次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还规定,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这段话是针对既保第三者责任险,又保车损险和附加险的车辆而言,意思是这类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灭失,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后,还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但仔细分析一下,其实不然,不能一概而论。车险条款明确规定,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显然,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险种,而非一个险种。这两个险种,保险责任不同,收费不同,车辆灭失时是否退还未到期的保费也不同,应按各自的险种规定办理。根据车险条款第15条规定,如果保险车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鞥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既然保险责任终止了。当然未到期的保费也就不退了。可第三者责任险就不同,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是连续责任,那么,无论何种原因在保险期满终止保险合同,均需退费。因此,对于一单多保者,应根据险种分别处理,不该退费的险种不退,该退费的险种则退费。如此办理,方能理顺关系。避免出现费率规章之矛攻条例及其解释之盾的问题。
其三,同样条件下处理办法不一。按费率规章有关规定,在只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灭失后,只要未发生第三者责任赔款,就可以退还未到期的保费,可是对既保第三者责任险,又保车损险及附加险的人,却采取“歧视”的态度,在与之同样的情况下,虽然第三者责任险也未发生赔款,只因车损险赔了款,该第三者责任险不能与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样退费,这未免有些不合理,多投保者,本应该得到白线公司的咕噜,期燃情应加以保护,却吴丹收到变相惩罚,此举不能该不使人感到困感。
四、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创新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必须适应各管形式的变化,在产品开发方面进行创新,以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并使其获得更加便捷的保险保证及相关服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充分性和高效性。由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地位,使得对其险种的创新成为财产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创新的目的在于开拓旧市场。挖掘潜在新客户。
对于车险而言,其产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保险标的的细化和保险责任的扩展上,但最根本的还是基于对风险的不同考虑。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要求将大量同质风险归集在一起,因此,在对车险产品创新时,我们要从风险出发,针对标的的不同的风险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
风险的分类有很多,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机动车自身风险、驾驶员风险、地理环境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机动车自身风险包括车辆厂牌地、车辆种类、车辆性能、车龄、形式区域和使用性质等。驾驶员风险主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婚姻、品行、历史记录等。地理环境风险包括气候、地貌、路面状况等。社会环境风险包括法制环境、治安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等。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只有在费率计算时才会分别考虑上述的某些风险。随着WTO的加入,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这种简陋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了。那么如何才能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要求,设计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保单呢?
首先,要观念创新。“客户至上”的法则使企业生产的产品、如何生产都应围绕满足消费者或用户的需要这一中心进行。这是企业生存的利益所在,谁违背了这一法则,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无立足之地。市场营销学告诉我们,任何一项产品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产品本身核心层;产品有形附加层;产品无形附加层。产品核心层是指能为消费者带来基本利益和效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险产品而言,主要就是指丰富的险种和良好设计的保险条款。因此,我们的保险企业应该根据被保险人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开发出更具个性化,市场化的保险产品。
其次,要机制创新。建立以产品开发部门卫中枢、“内联外引”的协作型开发模式。良好的开发机制是实现产品创新的前提。为毕业开发与推广的脱节和重复建设,提高开发效率,促进前期调研、后语开发、配套系统、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险产品开发应建立以产品开发部门为中心,业管部门和销管部门协作开发方式,实施一体化开发。对外与一些行业的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开发一些有针对性的产品;与国外的保险公司、再保公司、经纪公司开展合作,形成协作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开发机制,尽快缩短与世界保险行业先进技术之间的差距;与保险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合作,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展业水准的虚拟研发队伍,采用研发项目“外包”的模式。
最后,要策略创新,保险产品开发要综合运用扩充、分解、辅助等方法。产品罗冲策略是英国等休国家最近进行产品开发所采用的主要形式,它以增长交叉保费为核心目标,这一策略逻辑桑的结果一方面形成一个多功能的保险品,如在一个保障型产品上增加投资性、炫耀性功能,另一方面扩充产品的服务功能如提供保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苹果等。分解策略是在选定的市场范围内把主要产品细分为几个系列,目的在于以竞争对手同等的费用增加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它需要以被选定的市场为目标进行差别产品开发,如机动车辆保险可以商用汽车保险、个人汽车保险和卡车运输者保险等。同事由于保险产品没有版权和专利,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分解策略非常适用,它便利了为满足个人或特殊轻体的特别需求的产品开发。辅助产品策略是辅助策略包括独立产品开发,它不依赖对现有主要保单持有人的销售,目的是产生对非保单持有人的销售。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主要是指正对风险承保空包进行开发设计。
总之改革和创新时永恒不变的主题,谁能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谁就能在未来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参 考 文 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市:中国金融出版,2001年10月,P89-91
2.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02 年10月,P12-13
3.徐谨良,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P56
4.唐运祥,保险经纪人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P183
5.中国保险年鉴[J]北京,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 2012年7月.P253-54
6.徐连仲,汽车:今后几年最大的消费热点[J]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2月,P98
7.刘娜,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P396
8.中国汽车保险面临发展契机[J]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P121
9.沙银华,中国任意车险市场潜力巨大[J]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5月,P87-88
10.车险应体现个性化[J]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P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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