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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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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8244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应对策略
前言
一、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践 (一)始于2003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二)2009年底北京地区的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 (三)2010年6月深圳地区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
二、亚洲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
(一)韩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二)日本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及分析 1、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必然趋势,一般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
2、费率市场化必然带来费率的整体下降,保险公司能否盈利首要取决于其内部经营管理水平。
3、商业车险信息平台是推进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是监管控制的核心手段,也是监管政策能够持续的保证。 4、车险销售渠道的多样性和可控性,决定中小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能否成功。
5、中小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进程中要发展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四、中小保险公司应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相关建议
(一)思想认识上:对费率市场化的趋势要有准确的判断,提高重视程度,不可消极应对
(二)具体行动上:科学发展保险业务、扎实搭建运营平台、创新发展销售渠道、着力加强成本管控、切实推行精细管理 1、科学发展保险业务。
2、扎实搭建运营平台。
3、创新发展销售渠道。
4、着力加强成本管控。
5、切实推行精细管理。
内 容 摘 要
通过前期保险市场费率改革的相关信息,明确了解到费率体系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客观地对待此次车险费改,并早做准备,积极应对。 行业的每一次改革和变化,带给市场的总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市场上没有先知先觉的公司,但肯定要避免知易行难。费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车险行业性盈利或将持续两三年,实际上留给保险公司过渡的时间也就这一点。大公司已经先行一步,中小保险公司该如何应对?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应对策略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决定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再度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核心是由各公司依据“随车、随人、随地区”等因素,在费率制定中引入各项浮动因子和系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最终目的是将费率和条款的制定权下放给保险主体,监管部门则履行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实施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等职责。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车险一直采用单一的“随车”因素厘定费率。2003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了“随人”兼“随车”因素的先验分级费率厘定体系;2006年6月费率回归统一模式;2007年,修订后的费率分级体系综合了随车、随人、随地域和其他因素,并实施了“限折令”。 费率体系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客观地对待此次车险费改,并早做准备,积极应对。 一、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实践 (一)始于2003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宣布在广东进行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由此拉开序幕。2001年12月18日,华泰保险公司率先在广州宣布实行新的车险费率。随后.平安、太保、华安相继推出新的费率。各家公司除营运车费率有所上升外,其余均下调。据广州保监办测算,2001年10月~2002年3月,车险费率总体下降幅度约30%,车均保费同比下降17. 1%。 2003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市场化改革,各财险公司开始实行自主开发的车险条款厘定和费率。2003年4月1日,车险原统颁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据统计,2003年,车险平均费率同比降幅达16. 4%,同时赔款大幅增长;2003年,简单赔付率达到63%,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 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经历了降价竞争后,保险公司发现车险赔付率大幅升高,远高于制定费率时的预期出险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了一连串的费率调整(主要是提高费率),包括:2003年下半年,提高车险业务的承保条件;2004年初,取消投保车损险、三责险10%的优惠;2004年5月,提高三责险费率(达10%左右);2004年6月,上调车险费率(上调幅度20%~30%)等。 2006年7月,借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及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之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包括车损险和三责险两个险种的A、B、C三套商业车险产品,要求各保险公司择其一执行,并允许附加险条款和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同时为遏制恶性竞争,保监会下达了车险优惠不得低于7折的“限折令”。至此,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第一轮改革宣告结束。 回顾本轮车险费改,其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车险全行业自2003年以来长达数年的价格大战,费率不断走低,经营结果连年亏损。但另一方面,它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迫使保险行业重视非寿险精算,各家公司开始大力引进非寿险精算人才;促使保险公司开始重视统计数据的积累,重视成本核算;促进了一些新的销售渠道的崛起,丰富了市场上的产品体系。 (二)2009年底北京地区的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 2009年12月22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该方案作为北京保险行业指导方案,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在京经营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在商业车险基本费率方面,各保险公司执行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费率。在费率浮动系数方面,包括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特殊风险(即原“老、旧、新、特车型”系数)共四项,同时引入“赔款金额调整系数”。现行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表》中其他系数暂不使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由于北京地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业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制度得以顺利实施。据北京保监局数据,2010年上半年,共有142.7万辆机动车投保商业车险,享受了平均21. 1%的费率优惠。其中,未出险续保车辆保费较基准平均下浮30.5%(高于行业15%的费率折扣系数),发生6次以上赔案的高风险车辆保费平均上浮82%,初步实现了车险价格和车辆风险程度相匹配的改革目标。 (三)2010年6月深圳地区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 中国保监会2010年6月发文,宣布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 深圳保监局和保险同业公会随即开始着手研究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方案分为两套,分别针对新老两套产品体系,暂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方案一针对的是目前国内各产险公司使用的A、B、C三款商业车险条款,在行业产品的基础上,借助深圳市机动车综合信息平台数据(目前尚未上线),根据不同因子进行费率浮动。方案二主要用于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开发新的车险产品。公司可以针对客户、针对渠道、从人从车因子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将在条款、费率、费率结构等方面有所创新。 不同于2003年,对于此次费改,监管部门的态度显得更为审慎:一是缩小了试点范围;二是时间表上也没有明确试点的时间;三是在推进节奏上,据深圳保监局内部推测,今年最多能推出一至两款新产品。 二、亚洲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 (一)韩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韩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94年,至2002年才全面放开。韩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缓和对汽车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客户认同费率自由化,对车险费率分阶段逐步实行自由化。 在车险费率实行自由化之前(1994年之前),各保险公司使用由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委员会(现保险开发院)制定的共同费率(即协定费率),根据监督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来统一进行风险分类,确定费率和展业标准,最终确定保险费。1994年4月,在上浮下调系数上采用浮动费率;1995年8月,在投保年限费率上采用浮动费率;1996年8月,在基本保费上采用浮动费率;1998年8月,扩大基本保费中的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2000年4月,随着实行附加保费的自由化,基本保费中的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被废除。在2004年4月以前,各公司对自己纯保费制定不同费率,实现纯保费的差别化。 (二)日本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日本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98年。1998年之前,日本车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独立的机动车辆保险算定会”(即AIRO)厘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1996年12月,日本与美国签订日美保险协议,同意于1998年6月末之前废止算定会费率的使用义务。 1998年7月,算定会费率的使用义务开始废止,但有两年的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以往的算定会费率仍可使用。原来执行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度改由保险公司自主设计制定,启动了车险产品市场化。从此,日本汽车保险费率算定会只负责计算参考损失——成本费率(即建议性净保费率)。其成员保险公司可将上述费率作为基准费率,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自主制订车险条款和费率,并无义务一定要使用由AIRO提出的建议性净保险费率。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2002年4月1日,我国台湾地区正式启动车险费率自由化,制定了分九年三阶段实施的“费率自由化”时间表,其目的主要是让保险业有秩序地回归市场机制,同时强迫各险企务必加强改善内部作业流程,其中包括精算、产品设计、营销渠道、佣金结构、内部控制等,以应对自由化之后的市场竞争。 在实施的方式及原则上,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循序渐进方式。非规章费率业务,完全开放,由保险公司自行定价;规章费率业务,先开放“附加费率”,再开放“纯保费”,最后实现全面开放;政策性保险的费率标准仍实行管制。 在实施进程设计上,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预计分别实施3年。第一阶段,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阶段,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同时实行一项鼓励措施,即优先跨越阶段进程设计。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中实施得很好的公司,可以从第一阶段直接跨越至第三阶段。 在第一阶段的三年中,市场犹如重新恢复管制一般,保险公司被严格要求遵守风险保费规范(业者所签出的保险费金额不可低于此水平)。从2004年4月开始进入第二个三年阶段后,业者能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上下间距内调整风险保费金额,但保险业者必须聘请有执照的精算人员提供精算资料,来确定该保险业者的损失率不致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从2008年4月开始的第三个三年阶段,则允许保险业者自行厘定风险保费与费用负担表。 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及分析 1、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必然趋势,一般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费率市场化是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改变车险产品严重同质化的必然选择,是体现费率公平、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车险费改进程不会一蹴而就,渐进式改革、分阶段推行是各国和各地区采取的共同路径。从已有实践看,从启动费改到完全市场化,一般需要5~8年。 2、费率市场化必然带来费率的整体下降,保险公司能否盈利首要取决于其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某种程度上,费率市场化的结果将是把目前通过手续费等保单获取成本市场化的“暗折暗扣”转变为通过费率市场化的“明折明扣”,其结果必然是整体费率下降。我国2003年费改和北京费率浮动的效果可以证明这一点。外部经济性降低后,内部是否经济,将导致市场上各家保险主体的盈亏状况出现两极分化,进而可能出现行业内的兼并重组(如日本财险2001年前后发生的合并与重组,至2004年形成了五大保险集团)。 3、商业车险信息平台是推进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是监管控制的核心手段,也是监管政策能够持续的保证。2003年的费改没能继续推行、2006以来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和“限折令”无法有效实行的根本原因就是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关于费率浮动因子准确的数据信息,以至于各家公司通过“各自为政”的新车购置价、理赔记录等手法突破费率浮动下限。而商业车险信息平台自2009年下半年在上海、北京、浙江上线以来,截至目前已有8个省份或地区上线,其他地区也在准备中,保费折扣趋于正常,保费充足率明显提高。可以预计,财险行业将持续享受商业车险信息平台上线带来的好处。 4、车险销售渠道的多样性和可控性,决定中小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能否成功。2003年的费改,由于车险业务来源和客户信息基本控制在中介代理手上,保险公司没有议价权,费率下降不能直接惠及消费者。于是保险公司陷入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明知亏损却还要支付高额的手续费。因此,保险公司只要在业务上离不开中介代理,没有自己可控的销售渠道或直销渠道,就永远无法大刀阔斧地进行市场化改革。 5、中小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进程中要发展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中小保险公司限于资本实力、市场份额或技术力量,往往缺乏市场上的话语权,如果选择同大公司跟风定价或打价格战,容易把自己逼向绝境。如2003年费改,华泰保险公司率先推出费率调整方案,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除营运车费率不变外,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费率下调55%,事业单位、银行系统等单位的自用车辆下调35%,一般企业单位、私人所属的非营运车辆下调25%。结果业务量不升反降。后来华泰保险公司转变方向,乃有所成。 四、中小保险公司应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相关建议 行业的每一次改革和变化,带给市场的总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市场上没有先知先觉的公司,但肯定要避免知易行难。费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车险行业性盈利或将持续两三年,实际上留给保险公司过渡的时间也就这一点。大公司已经先行一步,中小保险公司该如何应对? (一)思想认识上:对费率市场化的趋势要有准确的判断,提高重视程度,不可消极应对 此次费改不同于2003年,最主要的原因:一是自2008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简称“70号文”)颁发以来,财险市场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综合成本率逐年下降,2010年上半年,车险首次实现承保盈利,而且严格的监管政策还将继续,预计在未来2~3年内,车险仍将保持承保盈利;二是各地区商业车险信息平台陆续上线,监管部门掌握了数据的主动性,能保障真正实现费率浮动和理赔记录等因子挂钩;三是市场主体增加,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中资财险公司从2003年的12家扩容至目前的34家,车险费率折扣系数从一度的30%回升到目前的15%左右。 可以预计,本轮费改试点的时间可能比上次的一年半要长,而且监管部门会逐步放开费率和条款的制定权,但我们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影响,要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不要认为中小保险公司跟风就行。 (二)具体行动上:科学发展保险业务、扎实搭建运营平台、创新发展销售渠道、着力加强成本管控、切实推行精细管理 1、科学发展保险业务。这是一个市场定位问题。金融行业是一个需要沉淀,或者说非常需要组织记忆的行业。要做好一家保险公司,需要非常厚实的稳健发展和知识经验的积累。坚持才有沉淀。只有坚持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险业务,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才能逐渐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若是因为市场环境改变或内部变革,就摒弃过去所有的经验,不断地从头再来,就永远到不了较高的境界,永远深陷低水平的泥潭。 2、扎实搭建运营平台。财险市场规模每年增长很快,客户转换承保公司的成本低,财险业务周期短,赔付量大,因此制约产险增长和盈利的主要因素不是销售能力,而是运营能力。所谓小胜靠个人,中胜靠机遇,大胜靠平台。运营平台的概念就是,假定保险公司今年要做10个亿保费,预计会有100万起赔案,那么在销售前就要想到后台支持(包括IT、财务、人力等)能否跟上,能不能把客户服务做好,风险管控能力是否到位。 3、创新发展销售渠道。在费率市场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没有自己可控的销售渠道,那将只能受制于人;没有真实的客户信息,无法准确定价定位。因此,对于中介代理业务,保险公司应研究如何改善和加强渠道管理,改变在渠道合作中的被动性,逐步获取客户信息,降低保单获取成本,实行渠道动态调整,达到公司和渠道的双赢。此外,为降低保单获取成本,中小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直销业务,建议成立新渠道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的举措包括探索和优化连锁门店营销模式、积极探索网销、扩大非车险电销。直销获取的客户信息有助于公司进行下一步的客户细分和锁定目标客户群。 4、着力加强成本管控。费率市场化导致费率整体下降后,要保持产品的价格优势,首要因素就是内部成本的管控。由于市场整体风险并未降低,保险公司必须降低运营成本,特别是保单获取成本,才能支撑市场化的费率,保证一定的利润空间。建立直销是降低保单获取成本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要持续保持适度的保费规模,享有规模经济,摊薄职场费用、人力成本、行政开支等固定成本。此外,为应对费改,公司还应做好产品开发、车险定价、理赔核价系统等技术投入和储备,减少技术落后的机会成本。 5、切实推行精细管理。精细管理不仅是一种理念,更需要理性的方式方法的配套。前面已说到,费改会带来财险市场主体的两极分化,关键就在于险企自身管理水平的高低。保险企业作为金融机构,数据量大,风险复杂,涉及环节多,协作程度要求高,因此必须实行精细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化、信息化。在导入精细管理的理念后,就要在精和细上面做文章,在执行层面一定要注意细节,要有切实的执行做保障,落到实处。
参 考 文 献
提示:在此处撰写资料来源(请删除本行提示信息后再写入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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