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财政学免费论文
浅议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论文在
财政学免费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XCLW106558 浅议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现状和矛盾。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的扶持作用。
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和吸纳企业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原因。
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落实税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摘要: 国家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政策上扶持了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保证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现行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实际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对于它发挥的作用,也要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分析。以期在今后的实践执行中能更加完善,加强政策执行的管理监控。并保证落实到位和不折不扣的执行。最终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再就业 税收优惠 优惠条件 基础管理
浅议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几年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保证了各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但是应该看到,税收优惠政策在解决再就业这个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万能良方”。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我们应予正确评析和估价。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税收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逐步暴露,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整合、完善,加强政策执行的管理监控,保证其落实到位已显得尤为紧要和迫切。为此,本文拟在简述目前再就业的主要状况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对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优惠政策的效能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现状和矛盾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全社会的再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就业再就业压力继续加大。据笔者所在地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2004年全市就业转失业人员持续增加,全年将达9000人以上,增幅达11%,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2万余人,初步测算2005年宜宾市将面临5万人以上的就业再就业压力,再就业矛盾相当突出;二是再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的任务艰巨;三是就业再就业环境不宽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宜宾市劳动保障系统接待上访人数由去年的16000多人上升到今年的21400多人;四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的思想和素质不适应当前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创新意识不强,措施办法不多,政策水平不高,畏难情绪较大;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不够,尤其是直接面向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更不够,给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从宏观上看,全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与全社会劳动力总量过大,下岗失业人员素质与劳动岗位要求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失衡与就业再就业结构不合理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再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求问题相互交织。而所有这一切的焦点都集中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上,应该说,这是一个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二、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的扶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再就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始终把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大事来抓。首先是成立“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办法措施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坚持依法治税,积极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通过举办税收业务骨干和企业有关人员培训班等形式,讲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把政策学透、弄通、弄懂。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和税务公告进行广泛宣传,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让社会各界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有关政策规定;三是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的协作;四是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保障机制,积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监控管理软件系统,普遍建立减免税台帐,严格执行税收优惠统计报告制度,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据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截止2004年12月30日,全市登记在册的下岗失业人员共有24222人,其中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为8123人,占33.53 %。持证再就业12881人,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4565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4173人,企业吸纳4143人(现有服务型企业1967人,新办服务型企业2176人)。另据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统计,截止2004年12月30日,通过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全市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5662户,起征点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26024户,税收优惠性减收2500万元左右。国税部门共免收了375名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务登记工本费,金额24375元。已为16户(其中2004年12户)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56.4万元(其中2004年减免226.5万元),这16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11人(其中2004年安置142人)。
三、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和吸纳企业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原因
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掌握的数据信息后发现,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数与领取优惠证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数有一定差距,甚至差距还比较大。目前,实际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而到税务部门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多,还有相当一部分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和吸纳企业未能享受到现行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符合再就业优惠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按照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只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国家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已久,虽然持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但实际生产经营时间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二是部分持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如网吧、酒吧、桑拿以及建筑业、广告业等;三是部分持证下岗失业人员自身没有能力直接从事个体经营,而是在其他个体经营业户中实现再就业,为个体经营者打工,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部分持证下岗失业人员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从事个体经营,一旦经营不善或亏本就洗手不干,不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虽有《再就业优惠证》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部分持证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但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必须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据了解,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已从事个体经营,但对政策规定和税法知识了解不够,没有按照减免税办理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还有部分持证下岗失业人员开始从事个体经营后,认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应该享受的,不需要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税务机关也不能征他们的税,因此也没有提出相关的书面申请,导致税收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三)部分持证下岗失业人员未在《再就业优惠证》的适用范围内实现再就业,而是远赴外地(四川省以外)打工,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不到优惠照顾。
(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安置比例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优惠范围而无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服务型企业当年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许多企业虽然吸纳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但要么是安置人数达不到比例,要么是劳动合同期限不够(通常是一年一签),因而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吸纳人数达到比例,但不属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一些工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后,不符合政策优惠的范围,无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五)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虽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但单纯地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不愿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证明(特别是当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与减免税相当甚至还要多时)。
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一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个体经营”没有明确的界定条件,不能充分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护困难群体的作用。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免税务登记工本费,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现实中,一些持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所有证照齐全,但其经营规模相当大,有的雇工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种名为“个体”实为“企业”,表面上“下岗失业”实际上“大获其利”的“个体经营”理应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照和保护之外。二是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服务型企业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容易让少数不法纳税人假借服务型企业之名,行规避国家税收之实。三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有限。目前的再就业税收优惠仅限于服务行业、部分商贸企业等国家规定的行业和营业税、所得税、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这就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没有多大吸引力,而工业企业恰好是吸纳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重要力量,因而现行优惠政策不利于促进这些行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四是在相同条件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
(二)税收基础管理难度较大。一是《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难度大。《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法定凭证,发放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持有人是下岗失业人员,政策执行中的审核人是税务部门。据调查了解,现实中有的实际经营者“借用”持证人的优惠证,或雇用持证人为其打工,由经营者付给持证人高出一般的报酬,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有的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而无力独自从事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利欲的驱使下,将有关证照转借他人使用,从中捞取“好处费”。另外,还出现《再就业优惠证》一证多用的情况,目的也是为了使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达到规定的比例,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得好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变更税务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有些企业和个体户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为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他们利用亲戚朋友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将老企业变成新企业,将老个体变成新个体,以达到减免税的目的。三是发票管理面临新问题。在具体征管中,容易出现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代购发票而不纳税的现象,税务部门难于控管,造成税收流失。
(三)治税环境亟待进一步优化。一是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户,想方设法利用政策漏洞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了其他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形成了经营竞争的不公平,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部门配合有待加强。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快捷的工作和信息协作制度,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置情况不能及时、准确传递,加之部门间的统计指标内涵不一,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统计信息不准,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完善、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从以上的论述和分析中,不难看出,国家的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解决社会就业再就业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扶持效用,但离政策制定和出台时的初衷还相距甚远,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调整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是对现有的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堵塞政策制定的漏洞。其次是完善现行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和“服务型企业”做出明确的界定,可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规模或雇工人数做出规定。如对一人持证雇用多人(10人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因其经营带有资本性,不能享受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定额减免税有关税收的政策,真正体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和扶持社会困难群体的精神。第三是适当扩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动各行各业吸纳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业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的,可比照服务型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开办的从事商品零售的小卖店、小百货店,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后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起征点政策,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管理。一是继续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规范优惠政策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二是防范和及时查处借证经营、挂靠经营、名为个体实为企业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税务机关要按期进行减免税公示,同时要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转借、买卖《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一证多用的现象应予以严加惩处。三是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制度,分析实施效果,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对那些从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人,不仅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资格,还要及时补征已减免的优惠税款。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经贸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及时互通信息,相互协调,共同把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关、享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审核关。对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动态管理,严历打击骗税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税务课题组,《贯彻下岗失业员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税务研究》2004年第10期
3、税务课题组,《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税务研究》2004年第10期
上一篇
:
论经济结构与税源增长的关系
下一篇
:
浅谈如何加强我县税源监控
Tags:
现行
再就业
税收
优惠政策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