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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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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7607 浅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前言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介
1、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
3、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合理
3、税率结构不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
2、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缩减累进级数和收入额的累进级距
3、规范减免扣除项目
四、结论
内 容 摘 要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从税制模式到具体的征收对象、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等等,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国情,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制定和落实各项计划任务,按部就班地稳步推进改革。现借鉴他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存在问题 改革建议
浅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前言: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增长,由1993年的46.8亿增加至2008年的3722亿。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税制模式到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结构等等存在着税负不合理、不公平等缺点,需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介
所得税是世界税制发展中较早的一个税种,所得税的开征导致了一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在所得税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目前正逐步成为各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同时成为国内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常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如对工资薪金等到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它的特点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它的不足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支付能力原则。
(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天下一定期间内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宝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不足也很明显:课税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这种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最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从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来看,分类制实行较早。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地演变为分类综合制。现在可以这样说,当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实行纯粹综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的混合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在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其中列举11个项目为征税所得,各项所得分类纳税,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所得高的再加成征收;其他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自从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我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收入分配调节领域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还有很多的不足,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的社会发展的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设计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分类制采用正列举法。正列举法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法方式的征税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正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法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劵、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因此,采用正列举法难以涵盖所有收入类型,大量的隐性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外。(2)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征税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另这种分类所得税制采用按月、按次分项扣除、分项征收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每月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的现象。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00元为一次所得,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68元,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则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设立费用扣除额这一制度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将个人收入中用于满足自身生存怀发展基本需要的支出部分排除在税基以外,这表明现代政府征税是以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为前提的。现代国家中,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不仅包括满足吃、穿、住、行等基本生存需要,还包括履行赡养义务、抵御与防范疾病、灾害等风险,接受教育,实施公益行为等方面的需要。当然,具体到不同的国家,这些需要的具体内容与相应的支出水平会有所不同。对于现代国家的政府而言,在设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制度时,通盘考虑个人生存怀发展方面的需要是一条通行的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几次提高标志着个人所得税税制朝着降低税负、公平税负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对于现行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全国“一刀切”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这样不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地区差距比发达国家要大得多,各地居民住房、教育、医疗支出存在明显差距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完全不考虑地区差异而采取统一的标准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使得经济发达地区居民承担了相对较重的税负,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可能是一个合理甚至是非常优惠的扣除标准。另外,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房屋购建等家庭情况和负担程度的不同,未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对于烈军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未在正常扣除标准基础上规定附加的扣除照顾。
(三)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行税法中不仅有三种适用税率,而且对稿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还分别有减征、加成征收的规定,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税收征管;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5%,最高税率为45%。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税率设计脱离实际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分析,该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心理上难以接受,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使其为了降低边际税率的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而容易导致高收入者大量偷逃税款或增大偷逃税款的倾向。而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讲,过高的边际示税率形同虚设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是由于税率级数过多,税收计算复杂,操作难度大,影响了税收的征收效率。三是现行的征管条件下,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最易于实行源泉扣缴,因而,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形成了真正依法纳税的主体,这从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纵向不公平,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原则和初衷。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为分类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综合税制三类,最能体现税收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是综合税制模式,但是我国在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完善的信用制度以及有效的收入汇总手段方面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因此,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务实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具体而言,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属于投资性质的应税所得如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缩减累进级数和收入额的累进级距
在税率方面,世界上除了高税率,高福利的欧洲国家外,其他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下。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一是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或40%左右。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三)规范减免扣除项目
依据所得税仅对纯所得征税、课税不伤本的原则,凡与取得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及对于现行政政策性减免和扣除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均应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现行关于津补贴、奖金、中奖等方面的免税优惠予取消,对残疾人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减免优惠可通过特别扣除来解决。
按国际惯例,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收入差异。应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将费用扣除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支出;另一部分是满足较高层次需要的支出;前一部分以食品和衣着支出为主,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后一部分至少应包括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支出,然而,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实情况来看,以上建议只能作为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可行的做法是:对较高层次需要的支出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基础标准,并允许各地在基础标准的水平上下按一定比例幅动。同时,实行家庭申报制,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赡养负担,使个人所得税制体现人文关怀。另外针对纳税人负担的老、幼、病、残等抚养扶助责任的照顾性扣除。
四、总结语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毋庸质疑,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改革就免不了会带来一定的阵痛。这就不仅需要决策者要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尽量减轻社会的阵痛,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 考 文 献
1、王伟红,《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杂志社出版,2009年第3期
2、吴仲斌 ,《 西方国家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依据及启示》, 江西财经大学出版,2006年
3、刘佐,《税收研究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院出版,2009年第3期
4、李青,《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杂志社出版,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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