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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政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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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08709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政策初探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三、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内 容 摘 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政策初探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在我国,电子商务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具有很大的潜力。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最新统计数据,目前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达9880万,电子商务步入了“黄金时期”,平均年增长率为40%。2004年全国电子商务的交易总额达到了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将激增至6200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便可接入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 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 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 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 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 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 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 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 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 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 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 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 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 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三、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 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 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 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 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 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 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款的征收。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或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或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或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 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 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 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只有15.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化的基层征收单位仅占征收单位总数的50%。1998年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仅为当年全国 工商税收总额的69.4%。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但是,近年来,随着全国税务系统“金税工程”一期、二期的实施,税收征管科技化的进程得到了大大加快,全国税务系统(目前主要是国税系统)已经建成了从总局到基层县局信息互通的内部广域网络,计算机设备配置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各地税务系统已经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并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穆炯,《电子商务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
2、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3、曾国祥,《税收学》,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
4、王逸,《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中华财会杂志,2002年
5、近期《税务研究》、《财政与税务》等杂志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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