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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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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二)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甲家庭: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应纳税额=(2500-1600)×10%-25=65(元)
乙家庭: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应纳税额(3500-1600)×10%-25=165(元)
从上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四)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经验借鉴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联邦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已超过一半。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比流转税而言,比重甚小。2006年个人所得完成2451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5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成1264亿元。这不仅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本身规定不健全有关,还与居民的纳税意识、政府的征管力度相关。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项目的规定不同。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制中,有许多扣除、宽免等优惠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优惠规定越来越多。如可以扣减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以及抚养亲属的费用,同时为了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二)对个人所得的申报制度不同。
美国税法还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身份的不同,将纳税人分为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被抚养者等几种类型,他们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对户主、鳏夫或寡妇在宽面、标准、扣除等方面都有特别的优惠。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个人和家庭的自由申报制。每年1月到4月15日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报税期,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都要自觉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前一年的收入并缴纳税款,如果没有特殊理由,该纳税而过期不交者,就要被视为偷逃税。而我国采用个人申报制。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阶层来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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