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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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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1552 税收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税收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3
一、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因与主要环节4
(一)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因4
(二)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环节4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率调控体系尚不健全5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6
(二)个人收入形成环节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7
(三)个人收入支出环节的消费税不完善7
(四)个人财产积聚环节的财产税调节不力8
(五)个人财富转让环节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8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建议8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9
(二)推动消费税的改革11
内 容 摘 要
【摘要】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具有独特作用。本文就“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因与主要环节”、“我国收入分配税率调控体系尚不健全”、“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建议”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税收 个人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形成 个人收入支出 税收调节 消费税
税收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首先,我需要阐明两件事情:
其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主要依据是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异过大。
其二,税收原则的含义如下: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公平正义”,法律就是“公平正义”的表达方式,税法也不例外。但“公平正义”不仅包括“价值”的公平正义,也包括道德的公平正义。因此,要使税法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但防止税法偏离公平正义的可能是存在的,这种“防止”的规则就是“原则”。因此,税收原则是使税法尽可能公平正义的规则。
介于此,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具有独特作用。基于公平收入分配的视角,如何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充分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使其切实、有效地对国民收入分配差距予以调控,是我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因此,如何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因与主要环节
(一)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 由于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状况不同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会使人们在社会收入、财产分配方面出现日益扩大的差异。这一问题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也就是说,市场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即无法将收入差距保持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经济能力和心理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如果个人收入分配长期存在较大差异,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为此,国家可以通过税种的选择、税基的确定和税率的划分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因而税收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任。
(二)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环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可以通过多个环节进行。由于个人收入分配在社会经济分配的全过程中表现为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使用环节、财富积累环节及转让环节,通过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税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在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补充低收入者的收入。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环节,其中个人所得税是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一方面,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给予低收入阶层税收优惠。开征社会保险税则可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制度保证和法律保征。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 可以为政府筹集到必要的社会保障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
在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起到补充调节的作用。由于分配与消费是密切相联的,消费不公是分配不公的最终表现形式。但用税收有选择地调节其中的高消费,不仅可以在流通领域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支付能力,进而间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还可以引导高收入者把高收入转化为生产性投资,从而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效率的提高。
在个人财富的积聚环节,征收一般财产税,在征收财产税的情况下,财产是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重要尺度,拥有财产的多少就表示了纳税能力的大小。因为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需要纳税,拥有较多财产的人多纳税,拥有较少财产的人少纳税。因此,通过财产税率的变动和相应的财产价值的调整就可以避免社会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率调控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重视不够,因此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制体系很不完备。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倚重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的调节作用很微弱,而个人所得税本身也存在问题,抑制了其调节作用的发挥。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微弱
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虽然有升有降,不过总体趋势是上升的。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逐渐增强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例还是很小, 而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以其收入功能为基础,所以其调节作用很明显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未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赡养人口等情况,忽视了收入水平与现实纳税能力的区别,影响了个人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性。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个人所得税来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部分非劳动所得的高额收入却游离在税收调节之外,或名义上征收而实际不征或征收不足。如在证券投资收益方面,将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课征,但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证券交易而获得的所得,尚未开征相应的证券交易税。
(二)个人收入形成环节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的,由于其规范性、约束力差,在筹资过程中的阻力大,企业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使我国低收入群体缺乏法律及制度保证。
(三)个人收入支出环节的消费税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的一个税种,在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税在调节高消费支出方面的作用日益微弱。一是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征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致使某些已属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调节,比如夜总会消费。二是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错位,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社会消费状况,致使本应得到调节的得不到调节,本不需要调节的进行了调节。比如,对私人游艇尚不征税,却对老百姓日常使用的香皂、洗发水等征税,这种“该收的没有收,不该收的还在收”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奢侈品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与穷人为敌的武器,它被用来告诉别人它的使用者不仅与众不同,而且在智力、财富和社会地位上都高人一等。社会中一小部分群体的奢侈品消费,把贫富差距更刺目地摆在世人面前,由此加剧人们对贫富差距过大、两极分化的不满。而税收的不公平,更加剧了人们的不满。
(四)个人财产积聚环节的财产税调节不力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构成。财产税的主要作用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当微弱。
(五)个人财富转让环节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遗产税虽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却一直未能开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程度已有提高,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财产已积累到相当可观的规模。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无法消除严重的财富累积效应。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终制度目标是实现既定社会效率下的社会公平。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我们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之一是形成一个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收入分配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意义重大。关系到个人收入分配,我认为有两点建议尤为重要: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
1、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合理的免征额。第一,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应该适当考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允许不同地区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适当提高标准。第二,扣除标准应该考虑将家庭人口、非劳动人口人数、家庭赡养的情况。如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 两个人都就业的二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 人均纳税负担就存在很大差异。第三,实行费用扣除标准 “指数化”,即将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整扣除费用,从而保持税负的相对合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和社会公正性。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
2、简化税制,改革税率结构,降低税率。税率结构的调整应该以实现公平纳税、调节收入的税收目标为指导,当前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人群实行低税率政策。另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于劳务所得,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参照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对工薪与其他个人劳务所得应实行统一税率。同时, 对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 可避免在税率上对同性质所得造成税收歧视, 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3、调整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税的计算期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税金计算是以一个月为标准的,税率的设置也是以一个月的收入为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很显然,这对于每月工作相同的纳税人来说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是对于月工作日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不同纳税人,就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所以,可以考虑对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日为标准,按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现在税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新的税率表。
4、完善征管方式,提高征管力度。首先,为了提高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人的责任,税法有必要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人的有关规定,促使他们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税法的宣传活动,让纳税人了解财政支出项目,让纳税人看到周围公共设施的变化,并且了解这是源于自己的税收贡献,增强其成就感,逐步增强其纳税意识。其次,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力度,实行建档管理,重点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纳税监控。再次,将原先的分项申办的征收模式改为综合收入申报缴纳,并且改革原先按照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纳税时期、期限的方法,按年计征,分月预缴。最后,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5、加大对偷漏税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严厉查处逃税者, 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 以儆效尤, 形成强大的威慑。
(二)推动消费税的改革
消费税是最为直接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一种税收,因为它直接面向高消费的社会成员,其直接负税者显然往往是高收入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对消费税进行改革时应主要是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应税税目。选择的重点应当是为满足高收入阶层需求的某些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将私人游艇、飞机、高级裘皮制品、某些高档家用电器、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消费场所,如夜总会等地方的个人消费行为也应征收消费税。对于群众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消费,则不应征税。
参 考 文 献
【1】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0-10-19(1).
【2】曲利.关于完善税收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思考 [J].巴音职教, 2006(4):40-42.
【3】端木青.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建议[J].现代经济,2008,12:11-13.
【4】谭韵.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内在调节机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9(2): 50-53.
【5】王长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历史与现实的选择[EB/OL]..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7. 2010-6-30
【6】吴俊培.公共经济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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