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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分析

本论文在行政管理免费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1138  我国非营利组织分析

目 录
一、非营利组织定义1
二、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经验借鉴1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现状剖析2
四、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建议3
结论5
参考文献6



内 容 摘 要
 摘 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得到迅速发展,为公众提供了很多优质的 服务。但与此同时,由于自身发育不完善、会员较少、自创性收入缺乏,而国家的财政补贴又有限,导致活动经费匮乏,财务紧张,制约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通过对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的分析、对比我国和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各自的特点、阐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不足之处,从而引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客观地认识非营利组织及其社会功能,归纳出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政府;管理

我国非营利组织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二、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经验借鉴
 1、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是典型的战略伙伴关系。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是美国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之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支出来源于慈善捐赠和缴款、收费、投资收入等,但政府的直接投入始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政府在2002年启动了发展社会企业的国家战略,旨在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环境。在这个战略中,美国官方第一次对社会企业给予界定,并在法律、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美国,慈善和志愿组织收入来自个人、基金会和法人捐赠,这占其总收入的20%,31%来自政府基金或政府合同,49%来自缴款、收费、投资收入和其他所得。美国政府和环保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植于很深的伙伴战略关系。美国政府依赖于慈善和志愿组织去执行人类服务项目,特别是卫生、教育、福利服务和环境保护。2003年政府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其31%的花费,而且这个比例在逐年提高。目前美国有大量的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环保非营利组织有上万个,其中10个最大组织的成员有720万人。 以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为例,成立于1951年,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以保护代表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动物、植物和自然群落赖以生存的陆地和水域,实现对这些动物、植物和自然群落的保护为使命,经过50余年的不懈努力,跻身美国十大慈善机构行列,位居全球生态环境保护非营利组织前茅。TNC在全球设有400个办公室,员工人数达3800名,拥有会员上百万,约20000名志愿者参与服务。TNC采用企业化管理,目标不在营利,而在于生态环境保护,它利用市场手段来帮助其实现社会目标。当前,社会企业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环境、社会领域的合作程度在不断提高,合作范围在不断扩大。
 2、英国政府与环境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可作为欧洲普遍模式的代表。它与美国模式类似又略有不同,英国是世界上率先提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伙伴关系的国家, 英国各类非营利组织由慈善委员会统一负责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慈善委员会一年能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总额达33亿英镑的资金支持,约占英国非营利组织年度运作经费的30%。此外,英国还对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减免税和退税,每年优惠的税收总额高达30亿英镑。在英国,非营利组织经过登记注册成为政府认可的公益组织,可以获得更高的公信力,从社会募集更多的慈善捐款。 因此,90%以上的英国非营利组织都在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英国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协定也走在了很多国家前面。1998年,英国首相布莱尔签署发布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部门关系协定”,协定在政府采购、咨询、志愿活动、社区、黑人与立了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合作原则。政府和志愿部门分别做出承诺,以资金作基础,进行双向的责任认定。近年来,英国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依赖政府部门的经费支持,因为这些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公共部门主导的资金形式使得非营利组织越来越符合欧洲普遍模式。
 3、日本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有着明显的东方文化和东方政治特色。日本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可以以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为界分为两个阶段。阪神大地震之前,日本政府强调政府在社会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不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预留很大空间,甚至限制它们的发展,最终迫使一些非营利组织到海外寻求空间。阪神大地震发生时,政府应急失灵,营救陷入严重混乱。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迅速进入紧急状态,全力营救,实施救济,在整个危机管理中发挥了意想不到的作用。阪神大地震之后,日本政府反思自己的社会政策,探索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途径,于1998年颁布了《特定非营利事业促进法》(或者称“非营利组织法”),“非营利组织法”大大简化结社和组织非营利机构的程序,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给非政府的发展更大空间。 近年来日本各级政府都开始在预算中设立用于资助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公益基金,努力构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体系,在法律、资金上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与美国比较,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慈善捐助,日本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源自服务(约占其收入的52%)和政府部门支持(约占45%)。在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认识和反省过程之后,日本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相对于其他世界主要国家还是比较高的。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现状剖析
 1、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发展很不充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基本可分为两类,自上而下的“公办”组织和自下而上的“民办”组织,前者是由一些主管职能部门权力衍生出来的“准官方”协会,例如安全驾驶协会、计生协会等等,后者才真正具有普遍认同的萨拉蒙非营利组织六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后者由于前者的挤压发展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现阶段组织发展很不充分。另一方面,和国外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性强和志愿热情高不同的是,我国部分非营利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只是把这作为一张临时饭票,并没有志愿的热情,而且流动性很强。人员素质的差异导致了公共服务和社会工作上的效率的不同。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致使其难以担负在社会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的重任,目前还无法在一些领域替代政府和市场。
 2、我国现存非营利组织鱼龙混杂,存在相当比例的伪非营利组织。我国经济转型的时间较短,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在个体身上表现非常突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缺失较为普遍,许多初衷在于服务社会公众的非营利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已经逐渐将公共利益淡化了,偏离了其本来的意愿。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公共利益”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来说,已经蜕变为包括经营者利益、资助者的利益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在内的多种利益的综合体,而本来最应该实现的服务对象的利益已经变得模糊甚至被遗忘。以营利为目的的伪非营利组织在实际生活随处可见,如一些民办福利机构、民办学校等。 
 3、我国非营利组织带有很浓的官方色彩。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不强,很多由行政机构衍生而来,组织的行政化倾向明显。西方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发展和市场制度导向的结果,而我国非营利组织则更多地从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们是随着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与政府的关系中处于一种极为弱势的状态,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很多非营利组织都是从国家或政府处获得公共权力,具有官民身份,公私混合,官方色彩浓厚。除了国家根据特定目的或特定法律设立的特殊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之外,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也产生了一批“准非营利组织”,政府精简机构,但从政府分离出来形成的“形形色色”的协会、团体等依然占有国家编制、行使政府职能、享受国家预算、拥有行政级别,这类非营利组织几乎都保持着类似政府部门的行政化运作方式。
 4、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相互关系界定的法律建设落后。尽管近年我国政府不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方针,鼓励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活动,例如1998年以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但是,从法律制度环境来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正式法律。仅有少数相关的法规,对非营利组织只作了一些不严格的规定。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很大的差距,甚至有很多地方都是法律空白。地方民政部门,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基本无法可依。 
 5、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执政党的关系有别于西方。在中国,非营利组织被称为民间组织。到2004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达28.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5.3万个,基金会93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个,涉及教育、科技、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等领域。在一些国家,政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形成了竞争与对抗的关系。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对政党的利益表达功能、社会动员功能以及精英汇集功能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政党与非营利组织都是公众表达关注的载体,而且都具有独立的组织网络,在基层拥有强大的活动能力和影响力。这就导致了非营利组织会与政党在利益表达以及社会资源动员特别是民众发动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夺,这在西方社会尤为明显。然而,由于我国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独特政治制度,民间组织基本上都以支持和配合政府为原则,它们为政府分忧解愁,成为政府的好伙伴。
四、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建议
 1、提高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自治能力。非营利组织自身要有自治的独立意识,理顺同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之间是合作 伙伴关系, 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们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应该意识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失灵”必然存在,政府不可能包办 一切,许多政府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来完成,因而不应该限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自身要认识到只有强化了其自主能力,才能获得与政府处于平等的沟通交流的资格。
 2、加快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立法进程,完善非营利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的经验,政治法律制度环境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方面的规定影响和决定非营利组织活动的范围及程度。当务之急在于,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为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政治法律制度环境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民主意识强、民主传统浓厚的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规模要大一些,并且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方式更为灵活和多样化(如美国、英国等);而民主意识、民主传统淡薄、专制传统影响较大的国家,其非营利组织的规模要小一些,并且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领域都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日本等国)。”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和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修改已颁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求。尽快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从而为我国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仍有很大的差距,甚至有很多地方都是法律空白,地方民政部门无法可依。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并设臵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成为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只有加快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促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大、更快地发展。 
3、加大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资金方面的扶持力度。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靠政府的扶持和资助。各国政府也主动通过相关的政策影响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一方面,政府的扶持和资助极大地增强了非营利组织的力量,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实现了政府所期望的公共目标。因此,在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服务等领域,我国政府应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对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以及减免税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资助、并将大量的社会服务职能移交给非营利组织去履行,以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非营利组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购买类似环境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经验都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 
 4、加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由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面较为狭隘,缺乏严密的会计制度、工作透明度和管理的科学性,少数非营利组织存在管理混乱、资金滥用等问题。澳大利亚政府依法对非营利组织从四个方面加强了管理和质量控制,即: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查;制定行业标准,对达到行业服务标准的非营利组织给予必要的资助;机构评级,鼓励非营利组织提高自身素质,争取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不定期的检查,促使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这些对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管理方法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5、审慎权衡逐步让渡大部分微观具体的公共服务。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只能循序渐进,而不能一蹴而就。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和谐互动是历史发展的主流趋势,政府要控制好公共服务让渡的规模与结构,逐步引入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构建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让诸如环境非营利组织等逐步参与公共服务采购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局面,从而达到促进非营利组织壮大与提升预算资源使用效率的“双赢”目标。
结论
 非营利组织要想获得长久、健康的发展,必须解决目前所遇到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才能跟上快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要想弥补政府支持和企业自身的不足,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必须不断探求创新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才能更进一步促进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元竹,西方国家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J].大地,2008(22) 
[2]吴健智、栾珂,论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1) 
[3]王瑜,政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N].学习时报,2005-08-08 
[4][美]莱斯特·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科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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