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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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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8年修改
在1978年,将计划经济体制转移到市场经济体制上的背景下,邓小平总理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但正进行改革开放的中国,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国家的改革与发展也意味着我国宪法的修改与完善。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了宪法,开创了宪法修正案的先例,既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支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这一年,宪法修改里,私营经济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确立了国民经济在国有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允许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规定了让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经营权。在始终坚持改革开放下的前提下,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并长期发展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二)1993年修改
1992年,邓小平南巡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同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二年,宪法迎来了第二次小规模修订,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也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些修改明确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发展方向,同时提出了改变经济调控手段,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扩大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经营自主权等一系列的新主张,进而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丰富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实现方式奠定了基础。很显然,这些修改是为持续推动社会主义不断向前发展而作出的调整和改变。
(三)1999年修改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六项内容,包括建设法治国家,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国家安全等内容,涉及经济的内容有四处修改。其中,在总纲部分加入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修改宪法第六条并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内容;第八条的修改明确了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十一条的修改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毫无疑问,这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飞速发展密不可分。统计显示,到1998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1%提高1998年的24%,而在吸纳社会就业,缴纳税收等方面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2004年修改
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涉及经济的内容共有四项,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进而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措施一方面反映了逐渐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反映出了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重要性。这次修改宪法,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总纲第一条。有着深刻地内涵宪法中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这次宪法修正案,11条涉及到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法的保障。 本次宪法修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提交书面报告118份,提出修改意见2639条,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中国式的宪政理念和制度体系,而不是简单的、应急性的小修小补。总结发掘本土宪政资源,一是要从中国百年宪政历史过程中,分析和作的规律,找出经验、教训和有效方法,为今天的宪政建设服务。二是要认真研究有关宪政制度的内容设计,结合其发挥作用的历史环境和现实条件,找出哪些是特色,哪些有实效,哪些发挥了作用、优点何在,哪些存在设计缺陷,或者名存实亡,或者反而为专制独裁所利用而异化,原因为何,从而设计出中国宪政的长效和实效机制。三是要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分析其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特别是要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和中国人为人处世的心理与行为特点,设计出相应的、具有操作性的、能在现有条件下产生实际效果的宪政运作机制和措施,这才是真正对中国宪政进步有意义的举措,也是宪法修改与完善的长远目标和价值所在。
(五)2018年修改
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宪法修改小组。2017年11月13日,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
2018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也是时隔14年之后的再度修改。2018 年宪法修改将“科学发展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并载入宪法序言,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从而成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2018 年修宪采用修正案方式,在立法技术上实现了“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适当修改”的目标。通过这次宪法修改,我们把中国国家机构设计里面的大顽疾去除了,这不仅解除很多思想现实包袱,而且对于我国未来的全面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清理了绊脚石。所以它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完善了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建立健全了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等等,重大历史意义非同寻常。
五、宪法修改与发展完善的基本思路
未来中国的宪法修改与完善,一方面要有整体发展规划,提高宪法修改的社会适应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宪法修改要与宪法解释相结合。“从长远的时间向度上看,修改宪法应是为数有限的,而解释宪法可以是相对时常的甚至‘情景应急式’的。从宪法本文的范围上看,修改方式应是针对最为根本性质的极少部分,而解释方式可以涵盖所有部分。”分清二者的职能,更多地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就能够通过宪法解释解决宪法适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问题,既可以为修宪积累经验,也可以减少盲目修宪和仓促修宪,增强修宪的严肃性和宪法的权威性。此外,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未来的宪法修改和完善而言,还要有宪法修改与完善的整体思路,致力于宪政制度设计的中国化,树立中国的宪政品牌。坚持宪法发展的中国特色,既是由人类宪政多元化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由中国宪政的特质和中国国情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中国的宪法发展,无论从发展历程、体制设计、现实基础和推进方式上来讲,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政模式的特点。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一定是与中国核心的政治体制结构的改造与演进相结合的,一定要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民众的现实政治经济利益诉求,以渐进和稳定的方式进行。坚持宪法发展的中国特色,要求我们未来的宪法修改与完善要致力于发掘和总结本土宪政资源。
六、宪法修改与改革的逻辑关系
现行宪法自 1982 年公布施行以来,已经经过了四次局部修改,先后融入了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等先进的宪法原则和理念,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与 “日新月异” 的改革相比,我国的宪法修改却始终奉行着慎之又慎的修宪策略,在重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承担推动改革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的同时,对宪法稳定和权威的重视与维护,也丝毫未曾放松。在 1987 年商议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决策层提出了两条修改原则: 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为改革服务;二是这次修改宪法,只限于修改必须修改的条款,对于不改就会妨碍改革的,就应该修改。这两条修宪原则实际就宪法与改革的关系做了两点说明:第一,法律虽然要为改革服务,但改革遵守法律始终是第一位的,也即对宪法权威的考量要大于对宪法服务改革的考量;第二,对宪法的修改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只限于必须修改的条款”,以最大程度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对 “必须修改”的判断标准是: “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这是在最大程度保持宪法稳定性的前提下,以修宪促进改革的必要性赋予宪法有限的灵活性总的来看,在宪法修改方面,我国一直采取慎之又慎的基本策略。从修改的重要性来说,要满足 “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 三个条件;从修改的必要性来说,还要排除不予修改的两种情形:“可改可不改的” 和“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这样一来,对宪法的修改,事实上就变得困难了。除此之外,在修宪实践中通过执政党提起修宪建议的前置程序,实质上又进一步赋予了宪法修改十分严格的程序限制。我国的宪法修改,都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宪建议, 然后由全国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这种修宪方式与 《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比,事实上多了一个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的前置程序。 从该条规定本身来看,该前置程序并非是启动宪法修改的必经程序,但从宪法序言中关于 “四项基本原则” 的表述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和基本精神。长期以来,由中共中央就国家重大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党依法执政的直接表现。而宪法修改无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党的核心主张和重大决定,只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通过宪法实施来加以贯彻实践,才能获得充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所具有的权威也有利于落实党的主张、实现党的领导。 因此,由中共中央提起修宪建议,既不为宪法规定本身所排斥,反而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也具有坚实的实践根基。由此,我国宪法成为 “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基本原则、 重大方针、 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进而“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具备了充分的实施理由和实施动力。修宪并非畏途,而是实现改革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是推动宪法与时俱进、日臻完善的必要选择。身处改革的时代,宪法不能拒绝变革,同样亦不能拒绝作为宪法变革方式之一的宪法修改,只要静态的宪法文本在动态的社会现实面前暴露出局限与不足,就必然会出现对宪法变革的呼唤。
七、结语
修宪是宪法发展的途径之一,依宪治国意味着政治生活须受宪法规范。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宪法各个方面,这需要立法者对宪法理论,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价值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这些方面。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将把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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