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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如何起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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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要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享有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相应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也有两种表现形态:第一种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对方发生争议时有权提起诉讼,此类当事人被称为权利主体当事人;第二种当事人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在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被称为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在起诉阶段,法院对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即当事人声明为准。
2. 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将被告特定化。根据《民诉解释》第209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一定数额的欠款等,这样才能使法院明确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原告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还必须提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的事实包括原告、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事实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指原告用来证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在起诉阶段,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等证据材料主要能够说明争议存在并非毫无根据即可,法院无须对事实、理由是否真实与充分进行实质审查。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请求法院裁判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法院能够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即通常所说的法院主管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对该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所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的起诉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为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举出,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原告的起诉就不会被该法院受理。
从《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当事人的起诉要件过高,相当于国外的“诉讼要件”②。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应适当降低起诉要件。即只要起诉状中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并交纳了诉讼费用,就应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由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还应当递交一份起诉状。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民诉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应以书面起诉,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因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争议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以书面方式起诉,有利于原告详尽阐述案情,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允许当事人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口头方式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口头起诉的内容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诉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是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联系方式。二是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除上述内容外,起诉状还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原告还应按照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由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以便于被告答辩。
根据《民诉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里的调解属法院立案前的调解。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在了解起诉需要的条件后,就不会觉得起诉是多么困难的事。老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很多人会想到拳脚相加,让情绪去控制自己,这样往往会发生一些我们意想不到的结局。其实我们可以更理性的,更好的去解决。那就是运用司法的程序去保护好自身与自身的利益。而起诉正好是该程序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一】起诉的概念;参见江伟、肖建国主编: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第七版,27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起诉的条件;参见江伟、肖建国主编: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第七版,277页-27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起诉的方式与起诉状的内容;参见江伟、肖建国主编: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第七版,278页-2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①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318页,伤害,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②所谓诉讼要件,也称“本案审理判决要件”,它是法院就诉讼请求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裁判的前提条件。按照日本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为了让法院就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第一阶段)。使诉讼适法提起的要件称为“起诉要件”,包括诉状中必须写明要记载事项、交纳规定的手续费以及将诉状送达于被告等。其次,一旦具备这一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第二阶段)。使诉讼适法系属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称为“诉讼要件”。经过以上阶段,最后就原告的请求(本案)进行审理、判决(第三阶段)。要使法院裁判原告的请求有理,必须满足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使其主张得到认可。这称为“权利保护要件”。第一阶段要件充分后便迈向第二阶段,第二阶段要件具备时便展开第三阶段。参见【日】中村英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1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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