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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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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房改房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但是在离婚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具体该如何分割呢,怎么分割才不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具体的说,夫妻双方可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总而言之,约定的内容要由夫妻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依法创设,而且夫妻双方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而设立财产关系且应以配偶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但是因为不同的特殊情况,应当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况。另外依据《物权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若达不成协议,又由于该财产难以实物分割,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价款予以分割。
(1)实物分割。所谓实物分割,不是将所有的实物财产都均等分割,而应该是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的分割。在实物分割时,要遵循不给离婚后的双方生活带来不便或激化双方本有的矛盾的条件。
(2)价金分割。所谓价金分割,指的是将不可用实物分割的财产变卖,并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辆车、一幅画等。
(3)价格补偿。对于不能用实物分割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共同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外一方作为补偿,从而使得其获得该财产的方法为价格补偿。比如,唯一的不动产等。
2.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对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由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对财产没有特殊约定,那么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既可以选择协议分割,想怎么分就怎么分;也可以选择诉讼分割,法院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对婚后财产或者分居期间财产作出特殊约定的,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不能予以分割。但是,夫妻可以协议分割。
3.离婚时,假若一方企图侵占另一份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时应遵循的原则
如同房改房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来界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和分割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分割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分割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具体来说,要遵循的原则、把握分割的原则包括以下几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男女平等这一根本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体现。事实上,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均等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一方的利益,及时无工作一方没有收入来源,但对对方所得到财产有共同的所有权,离婚时适用均等原则,以维护其利益。这种貌似平等的规则,在具体的实施后,往往使有些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公正的理念。平等的概念不单单意味着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人,给不同处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会使不公平长期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正义可以分为形式的正义和实质的正义,具体到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实质正义是按婚姻法所确立的价值标准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权威性的公正分割,关于形式主义的经典表述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正义以实质正义为前提并为实质正义服务。而婚姻法的实质正义就是要在保护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说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仅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
(二)离婚后,做到公平公正的分割夫妻财产问题
其实,能在离婚后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最根本的方法。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涉及公平或者说是公正的问题,而公平、公正又是人类亘古不变的崇高理想,也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过去人们是为怎样才能不离婚而闹得死去活来,现在人们似乎更加实际,也更能以平常心来看待生活中的悲欢离合。离婚终止的不仅是婚姻关系,更多的是涉及了夫妻之间的相关利益,一旦爱情成了往事,就不再流连于过去不能自拔,而是更多地为自己和孩子今后的生活做打算,所以现在人们离婚时更关心财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观念的变化是正常的。
在新的形势下,新婚姻法虽然提出了很多新的解决方案,但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锁确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种种缺陷,实践中难以操作,不能对离婚中弱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果不从立法上加以进一步完善,就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夫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就不能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基于此,作为保障夫妻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为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孙佩双:《如何认定婚后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的所有权归属》,2010;
[2]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2001;
[3]王芳:《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2004;
[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5]藤蔓、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2001;
[6]许丽:《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2007;
[7]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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