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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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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3953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目 录
内 容 摘 要2
一、案例与问题3
二、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4
(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4
(二)如何认定离婚时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
(三)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5
三、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6
(二)离婚后,做到公平公正的分割夫妻财产问题12
参 考 文 献14
内 容 摘 要
男女因结婚不但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发生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对夫妻双方的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坐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也逐渐明了。本文着重对夫妻离婚后房改房的归属权作出相关阐述,从而对于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房改房;分割方式;原则;公平公正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家庭是维系社会安定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保证国家平稳发展的基石。然后当夫妻之间出现难以愈合的伤口,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那么离婚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而夫妻离婚又牵扯出有关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产生的纠纷尤为突出,可以看出处理好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疑是解决夫妻离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
一、案例与问题
陈某与李某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17日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导致感情裂痕。李某于2012年1月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婚后住房归其所有。
被告陈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孩子的抚养权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均达成一致意见,除了住房分割的问题,陈某认为婚后的住房是其父婚前因旧房拆迁得到的承租房,后来遇上房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就归属他家。产权证是在婚后拿到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陈某,但房改在婚前已经发生了,李某无权分割该住房,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该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
那么,上述案例中的“房改房”是否该认定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如何认定离婚时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而如何认定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比较简单。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若一方去世后,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一般来讲都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若购买的是单位公房,则主要根据购买房屋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判断。同时婚姻法也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陈某之父是因为旧房拆迁获得对该经济适用房的承租权,后因“房改”政策陈某在婚后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属于陈某之父取得,婚后夫妻双方并没有支付购房款项,也就是说妻子李某对该房产的取得毫无贡献,因此无权分割该房产的所有权。由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夫妻离婚后关于房改房分割问题的争议不在少数,其实只要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规则来进行判定,即根据投资数额来确定房屋真正的产权人。如果公有住房是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另一方没有支付购房款项,则该住房视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是另一方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则应查明购房款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或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住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住房是个人财产。
(三)夫妻分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
如果夫妻在离婚前已经分居,那么分居期间的财产又该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由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婚姻法规定;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是夫妻的约定。而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在法律上又称为婚姻终止,所谓婚姻终止就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涉及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现实生活中离婚诉讼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因此我们应当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出发点,尽最大努力合法、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1.按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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