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券内幕交易犯罪浅析(二)
本论文在
法律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前面已经提过,我国证券市场是处在政府主导型过渡的模式。同样,就中国证券监管模式也出于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向集中统一监管过渡。这个漫长的调节过程由于政出多门、权责不清出现监管真空,影响了证券监管机构对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查处。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缺陷及相关监管法规法律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尚未理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范畴没有清晰界定,各有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磋商和信息沟通机制,导致在监管工作中,政出多门,智能重叠,监管效率不高,以及监管时效性差等问题。所以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不完善其缺陷表现在:(1)信息披露的严重扭曲。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涌出大量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分析师、会计师等,加上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注重投机,轻投资的风气使得证券行业不重视基础分析,仅仅捕抓内部消息和进行技术分析。这为内幕交易的泛滥提供了良好条件。(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上市公司在有重大信息披露时,不是根据正常的程序进行,往往在信息发布之前,该公司的股票已飙升或跌落。明显是在信息披露环节出现问题。有的上上公司先在企业内,后在企业外发布消息。有的还根据股市行情发布消息。在这种曲曲折折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司内幕人员能否独善其身值得怀疑。这些行为无疑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提供了客观而便利的信息资源。
3、证券业缺乏自律管理机制
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证券业自律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甚至还出现行业保护主义的倾向。其中证券交易所的设置可以看出端倪,由于政策性的影响,我国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两大证券交易所在功能与规模上完全一致,因而它们之间不仅不具有互补性,反而在实际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而交易所是不能形成竞争关系的,其结果只能是造成一线监管力量不够,让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有可乘之机。证券自律管理的另一个机构是——证券业协会。中国的证券业协会分地方和中央两级,中央的有全国证券业协会,地方上有上海和深圳等地方上的证券业协会。但是由于其成立的时间较短,是由证券业自发组织成立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都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甚至人事的安排也许其提名,无独立性可言,更不用谈其行业自律了。
三、我国内幕交易犯罪案例及相关特点
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成立以来,其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已有很多,可以从最早的开始数起,如:(1)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案;(2)1993年的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短线交易案;(3)1996年的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案;(4)1996-1997年的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案;(5)1997年的戴礼辉内幕交易案;(6)1998年的北大方正副总裁王川内幕交易案;(7)1998年的俞梦文内幕交易案;等等。这上述七起案件从法学的角度而言,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分别归入优势犯罪,优势犯罪与劣势犯罪是指根据犯罪人的社会学特征以及犯罪行为所凭借的手段不同对犯罪现象所做的分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其他证券欺诈行为一样,都属于优势犯罪。对信息资源优势的滥用,是内幕交易在全世界范围内所呈现的共同特征。
但是在中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以及法律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内幕交易在我国呈现出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现状和特点。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多元化。正因为我国目前还处于转轨过程中,政企与官商均尚未完全分开,双重身份的出现都容易接近内幕消息,所以其主体即有法人也有个人,其中法人包括收购公司的关联股东、上市公司本身和证券中介机构,个人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手段由简单到复杂,违法数额巨大。最早的1993年的“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短线交易案”是在获取内幕消息后,直接通过自营的方式或利用自己的账户来购入内幕信息所涉的股票。而到了1996年的“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案”则开设了15个账户来实施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联手进行内幕交易。以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公平,来实现自己从事内幕交易的收益。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呈现出的一种与发达证券市场国家完全不同的特殊现象。
(四)在收购兼并和关联交易过程中易产生内幕交易。由于信息披露支付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对于这些重要消息,投资者均较晚知悉,内幕人员往往是利用这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另外,我国根据关联交易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志坚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五)内幕交易与其他证券欺诈并存。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内幕交易与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共存,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挪用客户保证金、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自营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操纵市场等。
(六)在我国,内幕交易发案率存在极高的暗处。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本身的性质和证券交易的分工性与匿名性、证券本身并无实质价值,而依赖投资者对各种信息的判断和市场的供需状况而确定价格,证券的资本虚拟性和价格不确定性,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必须经过多人的分工合力完成,与传统交易不同的是,证券交易双方互不认识,而这种分工性和匿名性为内幕交易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生存空间。
四、内幕交易犯罪防控对策
面对内幕交易的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必须延伸监管的触角,构建“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群防群控”的综合防控体系。
(一)就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多发的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分两点:1、坚持市场化导向的制度改革,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环节。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很大程度上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彻底有关。今后应依托资本市场对大型国企进行市场化改造,鼓励并推动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同时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市场效率,努力为上市公司规范有效地开展并购重组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2、加强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信息保密。一方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重组事项手滑、决策过程中,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有效。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鼓励企业对重组事项进行预披露和分阶段披露,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均应杨按照相关规定和保密工作纪律进行,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减少非必须人员接粗内幕信息的情形。落实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未尽勤勉义务而未及时披露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二)内幕交易防控工作打防并举,重在预防,树立股市诚信文化和内幕交易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活动。
面对证券市场不完善、股民不成熟的现状,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培训和交易。可以通过新闻报纸、网络、讲座、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宣传,将内幕交易防控意识和有关知识传递给社会公众,让其充分意识到内幕交易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进而杜绝参与内幕交易的侥幸心理,增强防范内幕交易的意识。
特别是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仅要求其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规则和要求,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且要尽快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其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保密责任和义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消息的保密制度,如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等。
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概率与公司内控严密程度负相关,公司治理水平高、内控严密有效的公司,发生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小。所以,应着重引导上市公司强化规模运作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自身的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增强内幕信息管理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三)群防群控,发挥监管合力和舆论监督的力量。证监会和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和交流,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和其他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中互相配合,形成打击内幕交易的监管执法。
(四)加大证券监管队伍建设,加大监管的执法水平
加大我国证券监管的队伍,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办案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而且,随着中国证券会和公安部共同管辖的公安部的证券犯罪司成立,大批有专业的证券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其中,极大的充实了监管队伍,对以后内幕交易犯罪的查处大有好处。另外,终有强大的证券监管队伍是不够的还更需要强化一线监督、加强市场执法手段,执着严格的执行法律,对监管者更需加强监管。早在235年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指出: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在于其严厉性,更在于其不同规避性。这个天才的论断历经世纪沧桑,至今仍耀耀生辉,我们诚然不能杜绝各种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但是,只有我们对蛛丝马迹毫不放过,锲而不舍,违法必究,孜孜以求执法必严,法律才能真正成为惩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利剑!
结 论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虽然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一个微观层面,但是却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泛滥。必定会使投资者丧失信心,使我国刚刚建立不久的资本市场遭到严重的伤害。因此,我选择了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作为研究对象。
参 考 文 献
1、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2、贺绍奇,《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3、胡光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4、郑顺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本土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
/2/2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民事抗诉制度的研究
下一篇
:
试论消费者维权途径
Tags:
内幕交易
犯罪
浅析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