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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和实现的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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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从产生日益走向成熟,并在我国从理论迈向实践。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法的体系还不够完善。而实行法治不但需要具备一定成熟的社会历史条件,还必须立足于全面、系统、深刻的观念基石之上,没有一定的法制价值的观念作为基础和前提,实现法治只能是一句空谈的口号而已,本文试从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的法制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并探讨我国依法治国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中国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
1、历史上的中国没有法治观念的传统。从文化类型来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人文类型的,其中,也有比较发达的法律内容,如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的形成对世界产生过重大影响就是明证。但是,在中国却始终不能形成过法治的传统,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中国封建集权统治时间较长有关,而中国选择封建专制而不选择法治,是由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从地理上分析,中国西部乃是高山与荒漠,北临苦寒之地,
东部与南部皆是海洋,在如此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文化的延续性在世界上都是极为罕见的,换句话说,其文化的替代性就极差;从经济上分析,中国大地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在衣食上自给自足,商品交换活动极不发达,且受到历代统治者的诸多苛刻限制,因而现代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理念也极不发达。相比较,在欧洲,其地形开放,民族之间文化的互相吸收与替代性较强,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商品交换中的许多规则,直到从习惯演变成法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法治的理念根深蒂固便不足为奇。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社会长期受到儒家思想影响有关,儒家思想强调德治、礼治,而把法治放在次要的位置之上(当然,此处所说的法治同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意义绝不相同),所谓大德而小刑、先德而后刑、阳德而阴刑是也。儒家的宗法伦理是不问是非及公平与正义的,而在于维护家长的绝对专制,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所重的亦是纲纪伦常,而非是非公平,如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认为“直在其中矣”。在这种宗法社会中是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的。在这种统治者利用强制力推行的治国模式中,法律观念的形成必然受到极大的阻碍,而法律的地位并不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的一句话便可以随便改变法律的适用,如朕即法律就是说皇帝讲的话就是法律,皇帝的随心所欲便可导致朝令夕改,所有这些久而久之就使人们奉德教礼治为根本,奉法治为补充。我们并不排除也有少数人提出过所谓依法治国的理论(如春秋战国时的法家学说),但是封建专制社会中又有几人能赞同,更不用说形成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这在八十年代初那场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中得到证实,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历史上的中国根本不存在法治,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治的观念了,在中国的封建时代,就其实质而言,存在的应是“辅之以法的人治。”(1)
2、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对我国法制建设造成的危害。
建国后,许多人认为中国开始了法治之路,特别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滋长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法律工具主义严重阻碍了法治观念的培育和法治化的进程。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十年浩劫中表现到了极点。全国大搞“以阶级斗争为纲”,大肆破坏民主与法制建设,如砸烂公检法、撤销司法部等,在建国后将近三十年的时间内竟然没有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文革”结束之后,法律虚无主义也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其存在的时间虽短,但对中国走向法治之路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在那个年代出生和成长的人们至今或多或少的打上了这种思想的烙印,如现今的有些“村霸”、“乡霸”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等的行为,简直视法律如无物。这方面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当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不行。”“我们好多年实际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2)
自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人们的法律需求空前高涨,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法律工具主义的意识也越发明显。如有人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社会,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手段和工具,将法置于国家与政府之下,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管束老百姓;有人将依法治国简单化,认为只要制定法律并依据执行就是依法治国了,至于这法律是良法还是劣法就在所不问,因此也就出现了某些地方为了某些单位或集团等少数人利益而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或不合法的法规从而导致严重侵害大多数人利益的情况,法律也就成为欺压老百姓的极为可靠的工具。这些对依法治国观念的树立极为有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从这句话中可以明显看出法治应当具有两重功能,即一是法律应当得到普遍的遵从,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国家、政府、集体和广大的公民都平等的受其约束,任何权力也都必须受其规范和制衡。二是法律本身也应有独立的品质和要求,即要求是良法,所谓良法,我的理解是能够反映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而不是只是反映一小部分人单位或者集团利益的法,法律本身也应当自治,即通过法律手段去巩固已有的良法,修改或者废除劣法,保证法律本身的纯洁性。再者,一旦出现权益纷争,要更多的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使之形成全社会的一种共识,作为一种观念延续下去。而不需也不能更多的利用法律程序以外的手段,如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由此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们怀疑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价值和品质便得不到大众的普遍认同。
3、法律至上观念在我国形成的基础和产生的条件。
植被需要一定的土壤和气候才能成活,法治也只有在相合的观念基础上才能建成,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对于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1)法律是全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一个人、一个单位或者集体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价值是否得到社会认同,其根本的评价标准只能是法律,任何权力、任何行为一旦脱离了法律的监控和制约,它必定会走向事物的反面,法律至上就必然要求树立法律独特的权威性,我们应重视和充分发挥法的社会规范作用,如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防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应使全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懂得法律(此处所称的法律指广义的概念即除了正式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各种规范性的文件)是我们日常行为的指南。在这里,我不否认法律工具性的作用,“法的工具论”的法观念与对法有工具性的认识是根本不同的,前者视法为工具且仅仅是工具,把法律视为国家和政府的工具,其纯粹工具主义意识必然因为工具的可替代性而无法使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相反还有可能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事实上,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法律至上应该是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的统一,法律也应该是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这也意味着肯定法的目的价值,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事实,它也是一种观念或概念,此外,它还是一种价值尺度”,(4)是检验其他社会系统的价值标准。
(2)法律成为权力的控制器。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的地位最高,权威最大。至于权力和法相比谁大,明理的人一看便知,权力从哪里来的?是法律授予的!政府必然在法律之下,对法律负责,政府的权力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与控制,即法律应该成为权力的控制器,法制国家的特色在于,通过政府的守法和执法,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而要政府守法,则必须依法来管理政府,以法来规定国家机器有效有序平衡的运行。同时,由于国家机器有赖于驾驭操作这架机器的政府官员来运作的,因而治吏又成为法治的重点,(5)这点在本文后面会谈到。政府应当向法律负责的观念如果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政府权力的分工和相互之间的制约制度的建设也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设定,这就意味着必须改变现存的与法律不想适应且不相符合的有关社会制度,“法律至上观念的培育和确立最终必须从社会制度体系中找到注释才有意义。”(6)
(3)法律是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对任何的纠纷和冲突都拥有最终的解决权,其主要原因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正因为如此,只有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利益安全的需要。但是在我国,公民在发生纠纷和冲突时首先想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的估计不到10%,而一般是选择行政手段或靠自己的拳头、力量加以解决,在靠这些不能解决的时候,无奈之下才有可能想到用司法程序解决。殊不知在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时,很有可能会滥用权力以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用武力更不用说了,这些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实在是一个极大的障碍。据报载美国人最喜欢打官司,在中国人看来芝麻绿豆大的小事都会闹到上法院。这正是中美两国国民法治观念差别的体现。其原因在哪里?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重要原因。有学者作过调查,当人均收入在200-2000美元之间,公民所需要增加的一般只是经济利益而非政治利益。相应地,此时公民要求实现的是与经济利益有关部门的经济权利。而当公民的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则他们所要求实现的就不仅仅是经济权利而是政治权利了。(7)这种测验结果证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个热心实现自己法律权利的公民。富裕的社会产生健全的权利,健全的公民才能行使健全的权利。中国古代管仲所说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即是相似的道理。我国目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800美元,按以上调查材料,我国公民在总体上还处于主要强烈要求经济权利的阶段,这也有力的说明了我国的法治之路还相当漫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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