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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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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论文摘要]   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财产出现私有制,为保障私有财产的利益,进而有了合法与非合法之分。在财产分配上也就出现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上的区别。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且非婚生子女在法律继承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境遇中。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思想和看法虽然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完全得到保障,在财产继承权的问题上也受不到平等的待遇。本文的核心主要是通过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俩者之间的差别,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与国外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不总并加以补充说明,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通过对于我国立法和国外立法中的区别,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分析,找出我国立法中的不足,然后提出观点,保障他们的权益。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人们知道非婚生子女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而且在财产继承权上有公平的法律保障,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只有从社会舆论,道德和立法三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较果。
[关键词]  继承法  婚姻法  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 非婚生子女  法律保障 权力  义务

    一、未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及法律地位
       1.1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人类自学会和知道如何在法律上的按照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头脑中的概念给一些事物定义,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在之后的出现的新事物的同时,不断的更新这种定义,加强概念,以便他们可以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所以什么样的事情都必须以明确概念开始。
     我国目前婚姻法至今还没有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明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在一些法律文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描述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或者是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还有一种说法: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定义: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保护,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
    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慢慢完整系统的接受法律保障。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以及对于父母亲的财产继承有公平的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1.2 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由来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特别是财产继承权的确立,是近代的事情。西方国家受宗教政治文化的影响,在历史的相当长的时期,对私生子的继承权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而近代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资产阶级要求更大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深层次解读,要求西方民族国家必须出台法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用以确保财产权益的完整性。同时人本思想,特别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观念,也推动了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发展。
 历史上的中国,自金元两朝开始,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 张焕琴,王胜国: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女儿及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的影响 [J] 河北法学]。金元时期法律规定:“奸生子有财产继承权,可与嫡庶子同一顺序分析家财,只是份额要少于嫡、庶子,可继承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郭 建,等.中国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社,2000.227,225] 明清两代也沿用这一制度,至明朝时,奸生子此时的继承地位明显提高,《大明令户令》明确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后,别无子,立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从历史的角度讲,当时接受这一制度,有自身的必然原因。宗法制度的惯性是导致这种立法思想出现的关键,那就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宗法制度对宗族内部事务的调整。如果没有了这种制度的调整,就有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甚至带来整个宗法制度的崩塌。男性权威的维护,宗法权威的维护,都依赖于包括这种私生子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在内诸多制度的保护。    其次这种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它是对古代婚姻制度的补充。金元明清几朝,正处在中国民族大融合的历史阶段,历史上的诸多少数民族的涌入,实际上带来了多种包括婚姻制度在内的生活方式。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多民族观念的冲突。同时由于官方对汉族礼教的推崇以及其它民族生活方式的干预,国家权力对一定男女关系的要求等因素造成了当时男女极具反抗精神的时代性格。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出现,这种对下一代权益的保护,其实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保护一定的统治模式。
    1.3 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越来越稳定,在对于战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改革开发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人们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多。人们要求法律上对私有财产继承进行保护。特别是,妇联在内一系列社会组织,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在这一段时期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经过了大量的讨论。终于在八十年代相继出台的《新婚姻法》和《继承法》中都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写进法律条文中,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可以说,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是经历了漫长历史的过渡,已被很多国家和人民认可,它在人类婚姻制度,财产继承和婚姻关系中必将继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区别
    2.1 非婚生子女在财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003国家司法考试应试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2月 中国检察出版社]。
    2.2 非婚生子女在财产继承权中的法律保护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的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在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财产继承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但是请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 《 婚姻家庭法教程》2001年8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夏吟兰、何俊平著]。
 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但却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何况他们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定也应该有所区别,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定混淆在一起,应该分别列条例加以说明,更何况在现今这种歧视和危害还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更应该对一些条款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被别人危害和任意践踏。比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对拘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新释与例解》 2001年 同心出版社 夏吟兰、何俊平著]。
 此规定对父母离异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来说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手段,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来说还是有不妥当的地方,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不管从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钻空子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说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规定有的一定要和婚生子女的分开,而且要比婚生子女的强制性还要高,只有这样从立法上强制起来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才可以得到比较切实的保障。
    2.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于继承的第一顺序。其中,第四款规定了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法律出版社 胡康生著]。”我国继承法同婚姻法将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写进该法,本身就起得了完善自身的作用,也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及其关联法规》2002年6月 法律出版社 陈文成著]。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其亲属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公平的继承财产的权力。
 三、各地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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