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摘 要] 保障中小企业健康的发展必须依赖于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出台中小企业基本法,应该从中小企业融资、财政税收、竞争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并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法律实施机构体系。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基本法 保障体系 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日益突出,每年中小企业破产数量的比例上升到10 %左右。要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使其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真正的平等,仅凭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很难做到,必须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一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基于这一要求而颁布实施的。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不完善,它仅仅是有关中小企业促进方面的法,严格来讲并不是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其中的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框架,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另外,在中小企业融资、税收、公平竞争、信贷等方面缺乏具体专门的立法予以保障,虽然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相关的具体条文加以规定,但是这仅是一个原则性框架,缺乏可操作性。 一、中国中小企业概述 1、中小企业的界定 在社会认同和制订扶持政策的实践中,对中小企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中小企业,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的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根据各国的界定中小企业的经验来看,一般有两种界定方法,一是从量的方面界定;另一种是从质的方面界定。从量的方面界定中小企业是指,通过对企业的从业人数、资本总额、销售额以及市场占有率等量的指标为划分标准。从质的方面界定中小企业看,各国一般以企业所有权集中程度、自主经营的程度、或某企业在本行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作为界定标准。由于数量的直观性,因此大多数国家经常用某种量的标准作为划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界限。但是这些数量标准是相对的,会因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在美国一般把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称之为小企业;而欧盟规定雇员在500人以下,固定净资产在750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3页。]从质的方面对企业进行界定更具有稳定性,可以较为准确的界定中小企业,但是由于缺少数量上的界限,很难用于实际运用,所以各国一般很少应用。 我国现阶段对企业的界定划分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委2003年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界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界定暂行规定》,第四条。]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突破了一些限制。一方面,以货币形式对企业资产进行整合纳入界定企业规模的依据,突破只考虑固定生产资料等实物形态,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真实能力的局限;另一方面,将会考虑企业的就业人数和行业特点,突破中小企业只是工业行业的限制,将重点把流通领域,服务行业纳入其中;还要把非公经济考虑在内。这一政策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在界定中小企业方面的一大进步。 2、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资企业。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4000万家,占全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超过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48.2%,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已占到75%。[朱华永:《中小企业集群与创新》,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这些数据都充分表明了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稳定经济增长、吸收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出口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的作用更是不可代替。 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了所有行业和领域,除了航天和国家专控等特殊行业外,广泛分布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传统的生产行业,如一般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等。近年来,中小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迅速的发展起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也明显增强,竞争力也不断的得到增强,广泛的参与到了国内和国际的竞争环境中,有实力同大企业进行竞争。随着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的实施,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已经成为了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有利推动者,是国家技术创新的活力源泉。 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少。如面临着不利于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资金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等方面都存在不利因素;再则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着限制其发展的问题,如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竞争能力和企业的管理水平都存在着局限。本文主要讨论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中法制环境的优化。
二、中国中小企业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现状 立法是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小企业立法缺乏长期系统的规划,致使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长期无专门具体的法律法规可循。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来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制建设进入了良好的建设阶段。但是目前专门规制中小企业的大多都是停留在国家政策,部门规章上,立法层次不高。主要的政策、部门规章有:《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另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计委2003年颁布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界定暂行规定》、财政部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等。[ 陈乃醒、傅贤治:《中小企业发展与产业集群》,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除了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的专门政策规定外,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还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政策法规指导与实践》,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二)、目前中小企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分析 相对而言,我国中小企业立法才刚刚起步,中小企业的立法保障政策也很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法规保护与规范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存在不少缺陷。虽然出台了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被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但是同时发现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措施,缺乏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措施,使得该法看起来更像是一部政策文件。在已有的针对性政策法律中,其法律效力也相对较低,现有的多以部门规章形式出现,而且政出多门,不统一,普遍存在“一省一政”、“一市一政”现象,造成混乱局面,不利于企业发展。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了不同的企业形态,既有对国有中小企业的立法,也有对非国有企业的立法,由于缺乏一个调整企业的基本法,因此各个企业法律法规中不得不重复其他企业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内容,结果就是造成重复立法,法律的效用很低。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立法的体例也不科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按照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出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来划分企业,并据此进行立法,而非以所有者性质来划分企业进行立法。 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分析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使得中小企业存在“上市难”、“债券发行难”等问题。如我国的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的上市条件和上市标准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依然太高。从股票融资制度看,我国的股票发行虽然已采取核准制,而且根据《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前的各项程序复杂,前期发行准备工作费用高,对于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其次,从债券融资看,证券发行难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新的《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迈出了更加实质性的步伐,但从实际看,达到新《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为数并不多,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方式无法及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再次,民间融资处境尴尬,没有形成相应的民间资本市场。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主要发生于居民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资金融通活动,它是处在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外的融资形式,民间融资基本上属于没有被纳入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但民间融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是对正规金融的很好的补充,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首先,商业银行的严格的制度和标准。一是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采取按照贷款额度划分审批权限,负债高,亏损、欠息的企业一般是得不到贷款的。二是严格的利率管制和收费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利于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激情。三是中小企业难以提供合适的担保。《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雅阁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而中小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经营状况不稳定,抵押条件不具备,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这些都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陷入困境。 3、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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