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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玩具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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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玩具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 要]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中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编辑本段汽车召回定义
[关键词] 汽车,缺陷,召回制度,改善与完善措施
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yi 一、1;汽车召回的历史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参见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和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当年只召回了1100辆,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但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57万辆,2002年129万辆。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说明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 2、汽车召回的方式
     根据汽车新产品在投入市场前的认正形式不同,汽车召回大体可以分为两种: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和国产品家强制形式认证,自愿召回。其中自愿认证指汽车制造在新产品在将新产品投放市场以前未经政府相关标准认证,而是自己找一个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认正,按这种形式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但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完全由制造商来承担责任,政府的职责是从市场中购买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问题。便会指令制造厂召回。,这种制度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很分明。有利于政府处理召回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1;1公平性与合理性是否科学
 1、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虽然采用了产品严格责任制,但尚无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2、在通常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只有损害结果发生才会获得赔偿。对于尚未产生损害后果的缺陷车是否可以适用损害赔偿。
 3、这类案件是否适用集团诉讼,司法实践有待探讨。
 4、中国至今没有实行召回制度,法律上确少依据。
1;2汽车产业在我国的现状(召回制度的缺失与滞后)
 汽车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在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产品质量却未能同步跟进,国产汽车的安全性能远未迟到国务院于1994年在《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提出的“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投诉热点中,汽车质量问题大为突出:制造商、经销商对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要求无理拒绝、故意拖延和相互推诿的现象极为普通,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情况也日趋严重,该现象不能不受到重视。
   可见,关于在中国实行召回制度的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3.1立法的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的汽车一直生产资料的范畴。而汽车进入家庭,成为一种生活资料,也只是近年来的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召回这个概念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隐含了召回的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汽车消费列入该法的保护范围。连国家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中,也没有将汽车列为实施三包的商品目录之中。
 因此,有关汽车消费发生的质量责任问题,往往仅凭厂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条款。且这种约定条款均由厂商自行作出,是一种格式条款,消费者无选择的余地。因此,一旦发生汽车质量方面的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准绳,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3.2生产管理的落后。
 我国大部分轿车厂均系合资厂, 生产所用的零配件既有进口的,也有国产的,这样在生产管理上就带来了难度。首先,厂商对零配件管理的落后。汽车厂并不一定清楚具体哪批零配件用于哪些车辆上。第二,汽车配件市场和维修市场混乱。汽车配件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据一份统计资料表明,在市场上销售的某牌号的汽车配件,假冒伪劣商品竟占2/3以上。第三,生产研究的落后。厂商难于发现究竟是哪些零配件发生问题,可能会对整车性能发生影响。第四,有的汽车厂没有完整的用户档案。即便发现某型号车的零配件发生质量问题,很难通知到所有的用户。
3.3实施召回制度耗资巨大。
 例如三菱汽车公司今年决定的一次可能涉及51.4万辆汽车的召回中,预计将耗资450万美元。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同时又是一个汽车生产的小国,其产量、质量远远落后欧美、日本等国。产量低,没有形成规模效应,价格缺乏市场竞争力,全靠国家保护政策赖以生存。如果立即全面实施召回制度,必将耗费不少资金,这对一般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经济负担。对于一些实力不强的厂商,可能濒临倒闭的危险。
3.4消费者的不成熟。
 汽车召回是当今世界在汽车消费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先进的制度,已被国外消费者所认可。国外消费者不可能因为汽车的召回而拒绝购买该厂家的汽车。实施汽车召回是厂家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厂家实力的体现。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汽车消费刚刚起步的国家,由于立法滞后,消费者对召回制度普遍处于比较陌生的状态,视汽车召回为洪水猛兽。就市场而言,一旦获悉某产品被宣布召回,该产品的销路就大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消费者也应当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学习、认同,逐步走向成熟。
4.1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国际性比较分析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为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在设计和制造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的可能,其生产厂商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及改善措施等,并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及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频繁,导致人员伤亡的数额递增,引起了美国民众的极大不满,美国律师拉尔夫就此发起一项呼吁美国国会颁布汽车安全法规的署名运动。与此同时,日本汽车工业积极推进海外市场,美国逐渐成为日本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这给美国国内汽车制造商造成了强大的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66年9月9日,通过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该安全法将遵守安全标准和责任直接加诸于制造商。自美国实施了汽车召回制度后,美国的汽车质量安全性能都有极大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其他国家为了提高本国汽车工业水平,也纷纷效仿美国,制定了符合其本国国情的汽车召回制度。例如,日本的《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等,目前,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正着手制定统一的“汽车召回”标准,以提高汽车召回制度的透明度。
  汽车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但是在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产品质量却未能同步跟进,国产汽车的安全性能远未迟到国务院于1994年在《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提出的“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消费者投诉热点中,汽车质量问题大为突出:制造商、经销商对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要求无理拒绝、故意拖延和相互推诿的现象极为普通,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情况也日趋严重,该现象不能不受到重视。
  2000年,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刹车管漏油,几乎造成重大事故,经查属安全隐患问题。三菱公司最终承诺解决,全国有7万多辆三菱车被召回,三菱事件成为“中国汽车召回第一案”。中国汽车消费者要求享受与国外消费者同等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不成熟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4.2发达国家缺陷汽车召回法律机制的引用
  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美英法系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目前已成为现代美国等国家产品责任诉讼的主流。严格责任理论是过失和担保责任的结合,它分别吸取了过失和担保责任的某些要素,其在于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失,尽管卖方在准备和销售产品的过程尽可能做到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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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汽车 玩具 缺陷 产品 召回 制度 建立 完善 【收藏】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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